环境保护概论2018年8月7日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一、环境保护基本政策二、环境保护的单项政策三、环境管理制度四、环境法规体系五、环境标准1、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政策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环境实质是保护生产力,环境意识和环境质量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基本政策(简称为环境保护的“三大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环境保护的“三大政策”(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基本思想:把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实施在经济开发和建设过程之中,实施全过程控制,从源头解决环境问题。转变“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复”的环境保护道路。(2)“谁污染、谁治理”由20世纪70年代初“污染者负担”的提出引申而来。新形势下,这一政策的内涵已拓展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3)“强化环境管理”提出: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因为中国在短期内不具备依靠高投入治理污染的条件,中国现有的许多环境问题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由此国家提出了强化管理的环境政策。措施:加强环境立法和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健全环境管理制度。2、我国环境保护的单项政策单项环境政策我国的环境管理的基本思想、方针和政策的补充和具体化。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行业政策、技术政策、经济政策和能源政策。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指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专项环境政策。环境产业发展政策环境保护产业渗透于国民经济的各领域。强调发展环境治理产业。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环保产业将是极具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要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入手,改进产品结构,淘汰高消耗、重污染的生产技术、设备和产品,大力降低结构性破坏。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类的法律文件来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例如: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等,地方政府的《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等。•产业结构调整把产业分为三类:鼓励发展:生产工艺落后、资源利用率低、污染严重的企业限制发展:生产工艺一般、资源利用率不高、污染排放量较大,且规模效益不明显的企业禁止发展:具有先进生产工艺、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量小,且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企业经济政策•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是指运用税收、信贷、财政补贴、收费等各种有效经济手段引导和促进环境保护的政策。经济政策污染防治的经济优惠政策资源生态补偿政策污染费污染税政策3、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与减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保制度。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以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交纳一定费用的制度。利用价值规律,通过征收排污费,给排污单位以外在的经济压力,促进污染治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本目的是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凡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两个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总量控制与减排制度•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是实现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污染物总量控制(简称总量控制)是以环境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对区域内各污染源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的管理制度。“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经全国综合平衡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减排量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国家控制计划指标。各分配指标单位编制年度污染物削减计划并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在实施总量控制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允许排放总量。区域的允许排污量=该区域环境允许的纳污量。环境允许纳污量则由环境允许负荷量和环境自净容量确定。4、环境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法律发展过程:•第一阶段由新中国成立至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立法以防治自然环境破坏,保护生物资源和土地资源为主要目标。•第二阶段由1973年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转发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三十二字”方针。•第三阶段由1978年起至现在。颁布了6部环境法律和9部相关资源法律,国务院发布了29件环境法规,环保部门发布了70多件环境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多件,确定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对策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基本形成。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单项法其他部门中相关环保法规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1)宪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基础。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2)环境保护基本法是指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律、规章立法的基本依据。•(3)环境保护单项法针对各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保护对象分别做出的具体法律规定,是进行环境法制管理的直接依据。如:《城市规划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4)地方性环境法规是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国家环境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环境法规。如《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5)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工具和环境保护实施的依据。•(6)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如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中,也包含不少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这些也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7)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例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京都议定书》(二氧化碳)、《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等。5、我国的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度以及监测方法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综合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1)环境质量标准。限制性规定。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等。(2)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等。(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等。(4)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T173-2005)等。(5)环境基础标准。对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如《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等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并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浙江省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标准》(DB33/T558-2005)、《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等•注: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优先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做出规定的,仍执行国家标准。综合标准和行业标准•综合标准一般是指各环境要素的综合排放标准,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它规定了各环境要素中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排放浓度以及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各种要求。•行业标准,是指对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所涉及的部分活动以及设备、仪器所做的规定。该标准一般由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制定。环境行业标准对不同的行业做出不同的规定,指导和约束各行业有序、规范发展,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如《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等。•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