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生产安全事故分级1.4工作原则1.5适用范围1.6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机构和职责2.1组织机构2.2部门职责2.3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3运行机制3.1预防、监测与预警3.2应急处置与救援3.3后期处置4应急保障4.1人力资源保障4.2经费保障4.3物资保障4.4医疗卫生保障4.5交通运输保障4.6人员防护保障4.7通信和信息保障4.8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4.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4.10科技支撑保障4.11气象服务保障4.12法制保障5监督管理5.1预案管理5.2应急演练5.3宣传培训5.4责任与奖惩5.5预案实施6附件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深圳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制订本预案。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5)《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6)《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版)(8)《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版)(9)《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版)(10)《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11)《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12)《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15)《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办〔2016〕18号)(16)《深圳市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17)《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三个框架指南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3〕12号)(2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81号)1.3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③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④跨省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②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③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④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重伤(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②超出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事故。③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有下列情况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于生产每个环节,防患于未然,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区(新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制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部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各部门(单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处置事故、消除隐患或控制危险源。(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通过各种信息平台提供的有效信息,依靠应急救援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利用先进装备和器材等科学手段,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现场处置能力。(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权威信息。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负责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较大级别以上(含较大,下同)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已有相关行业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事故。没有专项预案的,经请示市领导同意后,启动本预案。1.6应急预案体系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新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1)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领域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文件,是《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子预案。我市安全生产类应急预案现有《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14项专项应急预案(详见附录1),其中《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针对以上其他13项专项应急预案未覆盖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的专项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2)区(新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做法,建立完善区(新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区(新区)应急预案应包括区(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等。(3)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应根据区(新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行动方案,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协助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应当依托各级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2组织机构和职责2.1组织机构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启动或终止本预案;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处置、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任:市长副主任:常务副市长协助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编办、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口岸办、市法制办、市应急办、市建筑工务署、市轨道办、市公安消防监管局、市公安交警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深圳海事局、民航深圳安监局、市邮政管理局、深圳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深圳市支队、市公安边防支队、中广核集团、华侨城集团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具体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为:(1)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决策部署,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3)协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4)协调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5)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2.2部门职责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2)市编办:完善安全生产各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及人员配置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指导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除道路交通范围内、社会停车场、住宅区以及交通场站外)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石油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4)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组织、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灾所需重要储备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商品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讯保障应急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5)市科技创新委: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指导、督促市管科研院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6)市财政委:负责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7)市规划国土委:负责非煤矿山因自然因素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海底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8)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9)市交通运输委(轨道办):负责组织、指导港口、公共交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开展道路建设工程(轨道建设除外)、轨道交通日常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