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预防犯罪工作,是指军队各级党委、机关和基层单位,运用思想教育、管理控制、政治审查、技术预防等方法和措施,防止犯罪行为发生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预防犯罪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防止敌对势力渗透,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防止内部矛盾激化,消除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遏制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基层思想工作骨干应当积极参与预防犯罪工作,做到熟悉预防犯罪工作的有关规定;会发现周围人员的思想问题和违法犯罪苗头,并及时报告;会开展谈心活动,协助领导做个别人员的教育疏导和转化工作;会正确处理一般的突发性问题,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能坚决制止,果断处置。(一)不准发表反对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精神的言论;(二)不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或者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非法刊物、非法网站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员发生联系;(三)不围观和参与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活动或者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等活动;(四)不擅自收听收看国外、境外的广播、电视节目;(五)不传看、抄写、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六)不制造、听信、传播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七)不擅自成立和参加军队条令条例规定之外的组织;(八)不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九)不参加邪教以及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活动;(十)不违反上级规定的其他政治纪律。(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论和情绪的;(二)思想道德不健康,个人主义严重,贪图金钱和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有不良行为的;(三)法纪观念淡薄,作风纪律散漫,有违纪问题的;(四)不能正确对待组织决定、组织处理,有抵触情绪的;(五)婚恋受挫、身体病残、家庭变故,以及亲属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不法侵害,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思想负担较重的;(六)与领导或者他人关系紧张,矛盾突出、隔阂较深的;(七)社会交往和消费开支不正常,热衷于攀拉各种关系,经济来源不明的;(八)有严重心理问题的;(九)其他思想基础差、自控能力弱、遇到实际问题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或者有违法犯罪迹象、具有现实危险的人员。(一)不得购买、收藏、传看或者复制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软件、音像制品;(二)不得浏览、下载、复制、保存、传播互联网上非法、有害的信息资料;(三)不得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四)不得私自离队、不假外出、酗酒、赌博、寻衅滋事和打架斗殴;(五)不得私藏、携带违禁物品;(六)不得从事经商以及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七)不得为地方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或者介入地方经济纠纷;(八)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对外交往;(九)不得参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大众传媒开展的交友活动;(十)不得违反上级的其他行政管理规定。(一)补充的新兵和征招入伍的学员、地方大学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聘用到军队服务的地方人员;(二)调入首脑机关、要害部门、尖端科研单位和配备重要武器装备部队工作的人员;(三)担任军械员、保密员、通信员、保管员和在警卫对象身边工作的人员;(四)参加作战行动、重要军事演习、尖端科研试验等重大任务的人员;(五)出国(境)执行任务的人员;(六)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政治审查的其他人员。形势分析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骨干工作制度情况报告制度(一)积极开展思想工作,教育疏导和转化个别人员成绩突出的;(二)及时发现、消除犯罪隐患,防止犯罪案件发生的;(三)忠于职守,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武器装备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四)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犯罪案件,制服犯罪分子,明显减轻危害后果的;(五)保守、保护军事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的;(六)在重大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和对服刑人员监管改造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七)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连续多年没有发生犯罪案件的;(八)创新预防犯罪的工作方法和手段,成效明显的;(九)对预防犯罪工作指导得力,成效明显的;(十)在预防犯罪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一)工作失职、渎职,致使犯罪案件发生的;(二)违反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引起矛盾激化,导致重大犯罪案件发生的;(三)发现犯罪迹象或者发生犯罪案件,有条件处置而不处置或者不及时处置,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发生犯罪案件后,故意延误报告、隐瞒不报、作虚假报告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预防犯罪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