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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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知产总框架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掌握知识产权法的一般框架权利内容和权利范围权利限制权利救济(一)《著作权法》1、著作权法框架体系1、思想、表达二分法:权利客体——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著作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2、独创性: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体现作者个性特征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作品(分类)权利主体——著作权人(区分与作者)职务作品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判断委托作品合作作品视听作品演绎作品权利内容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性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自然人作品:终生加50年;法人或组织作品:50年。邻接权:出版者权:版式设计权表演者权: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录制权、复制、发行录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组织权:转播权、录制权权利限制合理使用——无须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法定许可——无须许可,但要支付报酬权利救济——侵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形,实施著作权人的专有权。2、著作权法重难点提示:(1)特殊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判断规则(2)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规定的情形辨析,每种情形需要很细致地掌握各情形的适用条件,否则做题时容易混乱,导致做错题。(3)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个作品上可能有多项权利,或者说衍伸出多种权利,有各自的权利主体,常见的就是某作品既是著作权的客体,又是邻接权的客体,而著作权人、出版者、录制者、表演者、广播组织者各自享有的权利种类是不同的,需要仔细记忆,以免混乱。3、著作权法重点法条权利客体:第3、5条;权利主体:第9、11、12、13、14、15、16、17、18条,第36、37、38、40、41、42、45、46条权利内容:第10条权利保护期:第20、21条,第36、39、42、45条权利限制:第22、23、40、43、44条权利救济:第49、50、51条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1967《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88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二)《专利法》1、专利法框架体系创造性: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新颖性实用性权利客体创造性: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应满足的条件)实用新型新颖性实用性新颖性注意不受专利外观设计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应用法保护的智力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成果专利权应满足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有益的效果不属于现有技术&不存在抵触申请(图2见下页)2、专利法重难点提示(1)专利权的取得,重点掌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不受专利权保护的条件。(2)专利权主体,重点掌握特殊发明创造的主体判断规则。(3)专利权权利限制较为简单,但比较常考。(4)专利权权利救济是最常考的内容,也是最难理解的部分,从专利权权利内容出发,掌握专利权权利规制的内容是什么,再结合侵权判断原则和侵犯行为发生的时间段,具体考虑。3、专利法重点法条权利客体:第2、5、9、22、23、24、25、28、29、30、31、34、35、39、40条权利主体:第6、7、8条权利限制:第48、49、50、51、52、53条权利救济:第11、59、61、65、66、67、68、69、70条权利客体(申请的程序)申请日公开日授权日(优先权日)(自公告日起获权)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18个月内申请人可实质审查,否则视为撤以申请早日公开,回申请。不申请的,满18个月即行公开)权利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的判断共同发明委托发明权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发明专利:产品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权利内容:方法专利:使用方法,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实用新型:产品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为科学研究目的、药品类行政审批必要权利限制强制许可:不实施的强制许可、国家紧急或非常情况下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限制垄断的强制许可、药品的强制许可不同阶段的保护:权利救济申请日公开日授权日临时保护专利权保护(可以要求使用专利技术人支付使用费,若不支付获得授权后可起诉)需注意的是:专利权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计算侵权判断:相同侵权禁止反悔原则等同侵权抗辩事由自由公知技术抗辩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权权利内容特殊的举证责任:新产品涉及方法发明的,举证责任倒置(三)《商标法》1、商标法框架体系非注册商标条件:不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10条)保护程度较低显著性权利客体注册商标不与在先权利冲突(满足条件)(条件)可视性标志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第10、11、12、13、16条)需要注意: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异议成立:驳回权利客体:审查提出异议(申请注册程序)申请初审公告异议不成立:授权未提出异议:授权权利主体:商标权人专有权:核准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的商标专有权范权利内容围与禁止禁止权:相同或相近的商品上使用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权范围不同商标撤销制度撤销主体撤销事由撤销后果:注意不具有溯及力作为商标使用:将商标作为标明来源的标识来使用侵权判断:权利救济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侵权行为类型2、商标法重难点提示(1)商标权取得条件的考察,尤其是显著性和不得注册及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事由(2)商标撤销制度,注意各自的主体、事由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3)商标权救济,通过侵权判断原则的掌握来记忆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3、商标法重点法条权利客体:第3、8、9、10、11、12、13、16、20、21、22、23、24、25、29、30条商标撤销:第41条权利救济:第51、52、56、57、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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