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郑仁荣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概念的起源和发展大陆法系规定物权法的模式:1、德国式的形式物权模式。2、法国式的实质物权模式。中国的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归属利用占用(二)物权法概念的比较王利明观点: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内容有:占有关系、利用关系、归属关系。(三)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一)支配关系说(二)占有关系说(三)占有和归属关系说(四)占有、利用、归属关系说。历史上三种学说:1、对物关系说,德国邓伯格。2、对人关系说,德国萨维尼。3、折中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物权法的性质:私法(一)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二)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二、物权法的基本特征(一)物权法是财产法(二)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三)物权法是普通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二)基本原则的功能1、是在制订该部法律时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2、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3、执行法律时的一般拘束力。(三)物权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二、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是由当事人随意创设。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确定。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1、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2、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3、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4、便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迅速。5、确保完全的契约自由。(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五)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三、一物一权原则(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2、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互相不矛盾的物权。4、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三)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1、明确权利的范围。2、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3、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四)一物一权的确认1、共有所有权。2、所有权。(五)对物权冲突的解决1、同一类型的物权,先来后到。2、物殊的物权冲突,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解决。3、不同类型的物权冲突与矛盾,特殊规则或公示先后。四、公示、公信原则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物权公示原则: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1、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2、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二)物权公信原则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2、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以到保护。第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1、各学者的观点: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权利归属说。2、王利说观点:支配权、对世权、财产权。3、王泽鉴的观点:直接支配并享有其利益、排他的保护绝对性。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和对人权。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3、物权是独占性和排它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4、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5、物权包括追及权,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6、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具有非公开化。7、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8、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的客体直接指向的是行为。9、物权和债权在保护方法上也存在区别。10、物权和债权存续期间不同。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就是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章45-69条)(一)国家用为物权主体第九条第二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二)集体作为物权主体(三)个人作为物权主体(四)法人用为物权主体。二、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1、物权的行使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对世权)2、物权权利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3、物权具有排他性。4、物权具有公开性。(二)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1、物权义务是法定义务。2、物权义务是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物权权利人承担的义务。3、物权义务是不作为义务。4、物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并不是为了实现义务人自己的自身利益,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5、物权义务具有法律强制力。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一)物权客体与物格1、物权客体:是指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2、物权客体的物格物格即物之格,也是物的资格或者标准。物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格是权利客体的资格。(2)物格不是平等的资格。(3)平同的物所具有的不同法律物格,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其受保护的程序和方法亦不相同。3、确立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1)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不同法律地位。(2)确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权利主体对不同物格的物所享有的不同的支配力。(3)确立物格制度,有利于对具有不同物格的物作出不同的保护。4、物权客体的具体物格(1)生命物格。(2)抽象物格。(3)一般物格。(二)物权客体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一物。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4、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三)无形财产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1、物理上表现为无形状态的物,一般认为是有体财产的延伸,仍属于有体物的范畴。2、知识产权是典型的无形财产,不属于物权范畴。3、权利也不属于物权范畴。4、主要是有体物。(四)物权客体的分类1、意义。2、分类: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土地和建筑物、主物和从物、单一物和集合物、原物和孳息。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一)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二)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于取得时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时,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三)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二、优先效力(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可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在所有权与其他物权间、数个担保物权之间、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三、追及效力四、物上请求权案例:物权效力物权效力张三有某笔土地设定抵押权于其债权人某工商银行,再设定地上权于李四,复设定抵押权于某建设银行。李四以地上权为客体先后设定抵押权给王五、麻六。试问:1、各种权利的并存位序关系。2、张三将该土地出卖于A,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李四得对A主张何种权利?3、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实施抵押权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第四节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第五节物权的保护一、物权保护的意义和形式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专章论述保护,从32-38条方式、方法等多方面进行规定(一)物权请求权的特征1、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2、物权的请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3、物权的请求权是与有体物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4、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二)物权请求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1、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2、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不同:归责与危害后果不同。3、法律对这两种请求权保护的期限不同:侵权适用诉讼时效,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4、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基于绝对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既不同于债权请求权,也不同于物权本身二、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一)确权请求权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1、主体:应为失去对物的占有的所有人。注意5点具体操作。2、相对人:无权、现在占有人、即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3、举证责任:应由被告举证其有权占有。4、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占有的转移、返还原物和孳息(区分善意与恶意)、在返还原物时有权取走原物上的自有物、承担返还原物的费用、赔偿损失、货币返还问题。(三)恢复原状请权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四)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构成要件: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人占有。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五)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六)停止侵害请求权(七)损害赔偿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三、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损害赔偿请求权四、物权保护方法与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性质应当是抗辩权(二)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拘束第三章物权变动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9-31条,其中不动产:9-22条,动产23-27条,其它特殊情形:28-31条)第一节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一、物权变动概说(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二)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1、基本形态: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变更、物权的消灭。2、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其他原因、某些公法上的原因。二、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一)物权变动的不同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2、登记对抗主义。3、公示要件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