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的概念结婚的实质要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婚姻效力的概念配偶权婚姻终止的概说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法概述亲属制度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制度婚姻的效力父母子女关系辅导一是“婚姻家庭法”的共十二章(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的内容,本辅导的重点是“婚姻家庭法概述”“亲属制度”“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结婚制度”“离婚的效力”“父母子女关系”等。辅导一的教学难点是“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亲系与亲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无效与撤销”“离婚的效力和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等。1.结婚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是什么?2.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3.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是什么?4.共同财产的范围5.重婚、通奸、姘居的区别是什么?案例分析题1.甲(男)与乙(女)一九六八年在农村插队时相识并相爱,后发生了两性关系,致乙怀孕。乙怀孕后,双方到镇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他们所在的生产队的领导认为他们未婚先孕,是流氓行为,没收了他们的结婚证,宣布他们的婚姻无效,勒令乙作人工流产。甲、乙二人怕再受处分,此后不敢再来往。一九七八年,乙调回城里,经人介绍,与丙相识并订了婚。一九七九年,甲也调回城,离开农村时向生产队领导要回了结婚证。甲回城后即去找乙,二人相见,悲喜交集。乙认为自己已和丙订了婚,不能再和甲恢复夫妻关系。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他和乙的婚姻。丙及乙的父母都不同意,认为甲与乙的婚姻早巳宣布无效,不应保护。问:甲与乙的婚姻有效吗?理由是什么?2.甲(男)与乙(女)于一九六0年在X市登记结婚。婚后有子女二人。一九六五年,甲与乙先后去香港定居。甲在某海轮上做工,不定期的回X市探亲。一九八六年,甲回X市探望父亲,又与丙(女)相识,并非法同居于甲家;不久甲与丙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甲已有妻子,未予批准。但甲与丙还是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在X饭店举行婚礼,宴请亲友,后即以夫妻关系同居。乙知悉此情况后,即向X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处理。问:甲的行为是重婚行为吗?为什么?3.甲与乙自由恋爱,于某年九月二十日领取结婚证,并定于十月二日举行婚礼。九月二十六日,乙不慎因车祸死亡。婚前,甲、乙一起积蓄了二千元,还共同购置了结婚用品。对上述财产处理时,甲与乙的母亲发生争执,诉至法院。问:这些财产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题答案4.甲与乙均系技校学生,学习期间来往密切,后甲向乙表示了爱慕之心,并要求与乙发生两性关系。乙不同意。甲便说:发生两性关系就是结婚的标志。乙半信半疑,但还是与甲发生了关系。毕业前夕,甲告之乙回家准备结婚的事,十月初来接乙。甲走后乙一直未得到甲的消息,待赶到甲家后才发现,甲早巳与他原来的女朋友结婚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除甲的婚姻。问:甲与乙的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应不应该予以保护,为什么?什么是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况参考内容本章要点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亲属的种类。亲系与亲等。第二章亲属制度亲属概念及种类一、亲属的概念及种类。二、亲系与亲等。第三章、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本章要点我国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工共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三、男女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一、婚姻自由二、一夫一妻一、婚姻自由(一)婚姻自由的意义1.婚姻自由的由来2.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和人不得强制或干涉。(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结婚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二、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结婚制度。三、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意义。内容:1.在婚姻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2.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具体表现在: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夫妻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父母双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等等。新修订的婚姻法还特别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专门强调了夫妻间的相互义务。实现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首先要求实现男女平等,没有男女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为什么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要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呢?理由有两点: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2)_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以“不孝”为“十恶”之一,但是都不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生产。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晚生、优育。家庭担负着人口再生产的职能,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保障基本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二、禁止借索取财物三、禁止重婚四、禁止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五、禁止家庭暴力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章、结婚制度本章要点婚姻是家庭的基础,配偶是亲属的本源,结婚是婚姻关系赖以成立,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赖以产生的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结婚必修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和特定疾病患者结婚。婚姻制度概述(一)概念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我国婚姻法对结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必经的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的婚姻,才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二)结婚的实质要件一、结婚要件的概念及分类结婚要件是指,国家从当事人和子女后代及社会利益和需要出发,对公民结婚所做的必要的限制。(一)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二)必要要件与禁止要件(三)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三、结婚程序一、结婚的程序1、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一、无效婚姻(一)、无效婚姻的概念(二)、无效婚姻的内容(三)、无效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二、可撤销婚姻四、婚姻的无效与撤销五、婚约一、婚约的概述二、关于解除婚约引起的财务纠纷六、事实婚姻与姘居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特征:(1)事实婚姻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侧成为事实婚姻。(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要点本章主要介绍了婚姻效力的概念、夫妻在家庭中地位的变迁、配偶权,重点解释了配偶权的内容。阐述了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以及立法意义,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与发展演变。第五章、婚姻的效力一、婚姻效力的概念婚姻效力是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它随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婚姻效力的概述二、夫妻人身关系一、夫妻姓名权二、夫妻人身自由权三、家事代理权四、婚姻住所决定权五、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一、夫妻财产制二、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三、夫妻抚养义务三、夫妻财产关系一、父母子女关系概说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规定了父母子女法律地位和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第六章、父母子女关系一、婚生子女的概念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出生的子女。二、婚生子女三、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结婚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二、非婚生子女的确认和领养。一、继父、继母概念继父母,是指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四、继父、继母、继子女。辅导一的总结辅导二主要介绍的是婚姻的成立、终止、效力的概念,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配偶权,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法律后果等内容,通过学习这些内容掌握了结婚,离婚的基本概念,理论。有关答疑的问题有些内容在这里答疑,更多的问题请到网上找答案。(有关婚姻家庭法的问题已经上传到网上)问:请问重婚的概念及形式答: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较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重婚可分为两种形式:(1)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事实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的。2、重婚与通奸、姘居的区别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它与重婚的区别在于不以夫妻名义,不共同生活,一般是秘密的,临时的关系。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它与重婚的区别在于不以夫妻名义。3、对待重婚政策重婚违反婚姻法,对违反者,得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不承认重婚的法律效率,主观故意则构成犯罪。承认前婚,保护前婚。但对于反抗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关系破裂要求离婚得不到解决,不得以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论外。对于因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已婚妇女为生活所迫外出与人重婚的,应指出是违法行为,一般可不按重婚论处。但这两种情况只有在前婚解除后,后婚才能有效。问:请问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答: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这种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1、从主体看,当事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如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2、从内容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它和其他形式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3、从程序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这是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主要区别。问:请问我国政策、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