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男女两性结婚婚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荷兰、比利时、法国、丹麦、瑞典、德国等中国新浪网:你如何看待同性恋者结婚?共有14,509人参加1反对,违背社会习俗,不符合国情。43.1%6,2502赞成,结婚是任何相爱的人的权利。37.0%5,3713无所谓。19.9%2,887李银河将再次在两会上提交同性婚姻提案(2006年3月3日)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将再次把《同性婚姻提案》上交全国两会。这是她第三次向全国两会提交这个提案,截至3月1日下午4时,已有602人次点击支持《同性婚姻提案》。(二)家庭1.家庭的概念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网恋新“第三者”影响传统家庭?2.家庭职能(1)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2)人口再生产职能(3)消费职能(4)教育职能(5)情感交流、扶助职能3.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前提——结果,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范围不同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的原因:第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第二,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第三,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异的根本动因是社会条件及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第二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1.婚姻关系。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2.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婚姻家庭法对象的内容1.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而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2.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主体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3.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关系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依据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人身关系消灭,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4.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1)发生基础和主体范围不同(2)受亲伦理的影响不同三、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的演变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立法的宗旨和调整方法1.以宗法制度为立法宗旨2.以礼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是积极规范“禁恶于未然”;法是消极规范“惩恶于已然”。(二)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1.维护包办强迫婚姻制度(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合法形式。(2)门当户对,婚姻论财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条件。(3)嫁娶复杂,行“六礼”。(4)男子专权离婚,妇女无权。2.实行男尊女卑,夫权统治(1)夫为妻纲是中国古代对夫妻地位立法的指导思想。(2)“三从四德”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妇德—必须遵守封建社会对妇女的道德。妇言—只能按照封建社会对妇女的要求来说话。妇容—只能按照封建社会对妇女的要求进行打扮。妇工—只能按封建社会对妇女的要求做女工针织和家务。(3)维护夫权统治。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统帅家属权家庭财产支配权婚姻缔结权教育家属权对家属的惩戒权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1950年婚姻法(二)1980年婚姻法,增加以下内容:1.增加了基本原则2.修改了结婚条件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4.增加了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5.增加了制裁办法和强制执行(三)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2001.4.28颁布了修正后的婚姻法,其共计51条,修正的主要内容:1.增加了保证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2.完善了结婚制度。3.增加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4.完善了夫妻财产制。5.完善了离婚制度。6.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二章亲属制度一、亲属的概念(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亲属的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2.亲属有特定产生的原因婚姻、血缘联系、法律拟制3.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现代各国法律的分类1.配偶。男女因婚姻成立而互为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核心,是发生血亲、姻亲的源泉。2.血亲(1)自然血亲。(2)拟制血亲。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仅限于以下两种: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3.姻亲指的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包括(1)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姐妹夫。(2)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连襟、妯娌。(4)血亲配偶的血亲。如继兄弟姐妹、亲家。二、直系亲、旁系亲1.直系亲(1)直系血亲。它指与己身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和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包括拟制血亲)(2)直系姻亲。它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2.旁系亲(1)旁系血亲。它指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2)旁系姻亲。它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三、我国婚姻法中“代”数的计算(一)代的计算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两边相等取一边,不等取代数大的一边。(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1、亲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母是第二代,所以亲兄弟姊妹之间是二代以内旁系血亲;2、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亲和伯叔、姑母是第二代,祖父母是第三代,所以自己与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姑家表兄弟之间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舅父、姨母和表兄弟姊妹(姑家表兄弟除外)和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母亲和舅父、姨母是第二代,外祖父母是第三代,所以自己与舅父、姨母、表兄弟姊妹之间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一)配偶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因男女结婚而发生。配偶关系的消灭有两种原因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二是因夫妻离婚而消灭。(二)血亲的发生和终止1、自然自亲的发生和消灭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自然血亲的身份和血缘关系,除一方死亡而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消灭。2、拟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养父母与养子女发生:因收养成立而发生。消灭:除因一方死亡而消灭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消灭。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发生原因:1)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或继母结婚。2)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消灭原因:1)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消灭;2)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生母或生父将继子女带走,继父母终止对继子女的抚养,而双方形成的抚养关系消灭。(抚养成年的不消灭)3)协议消灭。4)诉讼解除。(三)姻亲的发生和终止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我国采消灭主义。第三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涉。第一节婚姻自由原则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2.婚姻自由要受到法律约束。这是自由恋爱吗?(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2.离婚自由。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婚姻。形式:父母包办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换亲、转亲、转房、订小亲或童养媳等。2.禁止买卖婚姻。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3)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联系:1)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者,不是婚姻当事人。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3.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属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的同姓男女结婚及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4.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处理(1)对第三者的处理。(2)对婚姻关系的处理。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一年以上的婚姻关系,双方确没有建立起感情的,可准予离婚。(3)财物处理。因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索取的财物,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上交国家。同居期间的财物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4)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划清包办与父母主持,本人同意的界限。划清一般干涉婚姻自由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第二节一夫一妻制原则一、一夫一妻制概述(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含义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禁止重婚1.重婚的概念。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2.重婚的形式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未办结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重婚的法律后果(1)民事后果。宣布重婚无效。是导致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重婚的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刑事责任。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概念:指在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特征:第一,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第二,同居对象是婚外异性。第三,同居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第四,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第三者?2.姘居与事实上重婚的联系和区别相同:1)主体上都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2)行为上都是公开同居,过两性生活。区别:1)双方关系不同。(姘)双方以恋爱、情人关系相待,对外也以此关系相称。(重)双方对内对外均以夫妻关系相待和相称。2)目的不同。(姘)为了过临时的两性生活,双方没有结婚,组成家庭的目的。(重)双方有结婚的目的,自愿组成家庭,长期共同生活,有的还生育子女,互相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3)违法的性质和后果不同。3.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理(1)刑事处理。与现役军人配偶姘居的,处三年以下徒刑。(2)民事制裁。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第三节男女平等原则(自学)一、男女平等原则概述(一)男女平等的概念广义的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及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狭义的男女平等。仅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二)男女平等的内容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人身、财产)2.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扶养、继承)(三)男女平等的起源与发展二、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的贯彻实施1.婚姻法将男女平等原则加以规定,使之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2.广大妇女与男子平等参加各项工作,创造了经济条件。3。几千年的男尊女卑观念仍在少数人中存在。第四节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1.妇女的人身权不受侵犯1)姓名权2)社会活动权3)妇女人身自由权4)妇女婚姻自由权5)妇女计划生育权2.妇女的财产权不容侵犯1)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