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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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导学教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责任教师:易雁春课程概述课程性质婚姻家庭法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段的限学课程。作为法学体系的分支学科,适用性很强。本课程课内学时为54学时,3学分。课程内容婚姻家庭法教程基本内容由十二章组成,即婚姻家庭制度,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婚姻效力,离婚制度,离婚效力,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婚姻法的适用范围等部分。教学安排上午安排课程简介学习资源学习方法第一、二编内容重难点解析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社会热点问题问题解答教学安排下午安排第三编内容重难点解析期末试卷题型分析(结合试卷)期末复习指导(复习提纲)婚姻法专家全面解读新婚姻法第一步司法解释教学资源文字教材《新婚姻法学》(周利民主编)《婚姻法》条文(2001.4.18修正)音像教材27讲录像课程(中国政法大学吴长征教授主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学习支持服务导学辅导学习方法指导提示知识点解析重难点案例分析与讨论网上辅导中央电大在线()2005年春季教学活动时间表文本资源(直播辅导及答疑)视频资源(视频主讲)音频资源(音频主讲)网上辅导湖南电大()文本资源课程说明教学大纲教学辅导参考资料历届考试试卷及答案期末复习指导视频资源(五讲)辅助教学手段IP课件BBS讨论板电话答疑省电大教师:0731-2821703E-mail网上答疑湖南电大:刘琳教授中央电大:王志宏教授教学目标掌握婚姻家庭的基本原理、基本观点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及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由熟悉婚姻法的有关法律条文,能将所学理论运用于实际学习方法与技巧通读教材学习笔记网上资源查询熟悉法律条文及规定理论联系实际学习小组(案例分析与讨论)完成平时作业建议采用的学习进度分八周自学完,每周七个小时每月上网时间不低于十小时考核形成性考核(平时作业、学习笔记、网上学习、课外学习小组等等)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20%课程终结考试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80%教学内容第一编总论(第1∽3章)学习内容知识点:婚姻家庭的概念和特征婚姻家庭的属性和基本职能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教学内容婚姻自由的概念与内容重婚问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问题家庭暴利问题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教学内容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亲属的种类亲等的计算亲属关系的产生和消灭第一编重难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1950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共8章,计27条。“废旧立新”,即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成为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198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是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共5章,依次是: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附则,计37条。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自启动至完成,历时六年,几易其稿,并采取我国立法史上少见的全国性的征求意见,始终围绕着婚姻家庭中的热点难点,集中反映了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内容上有较大的突破。重难点解析重婚、事实婚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二奶问题1.重婚问题1)重婚的概念: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2)重婚的认定标准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重婚的法律后果重婚的民事责任重婚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实婚姻问题事实婚姻的概念拒不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事实婚姻能自行解除吗?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新婚姻法是否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姘居的区别事实婚姻问题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婚姻?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婚姻?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求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婚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与姘居的区别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自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认的一种婚姻形式。所谓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再与第三者同居生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从参与的人看,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无配偶,姘居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2、从同居目的看,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彼此以夫妻相待,姘居的男女是由于不良动机,并无长远共同生活的目的。•事实婚姻与姘居的区别事实婚姻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是一种违法婚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符合结婚条件的,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追认其为合法婚姻,补办结婚手续,如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宣布其婚姻无效.姘居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破坏正常婚姻关系的不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姘居者应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教育,也可根据情节,给予一定事实上的行政处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问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含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包二奶”“姘居”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问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包二奶”一般理解是,“包二奶”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包二奶”行为中,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由刑法来制裁。“包二奶”行为如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对此婚姻法未规定法律责任,而是要根据不同程度、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进行道德谴责。北京大学婚姻法专家马忆南教授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概念的界定非常重要,它划清了两个界限:与重婚的界限;与通奸的界限其实这两个不同概念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大是大非”问题。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包二奶”情况很复杂,有的情况下构成重婚,有的情况下只是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不同点为:(1)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事实重婚”者则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2)违法情节与后果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和”重婚“行为在性质上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犯罪,但须承担民事责任。而重婚罪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编婚姻制度学习内容知识点(第4∽5章)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婚约问题确认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和程序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和程序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第二编婚姻制度学习内容知识点(第6∽7章)离婚的协议程序离婚的诉讼程序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问题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离婚的救济方式第二编重难点解析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提问)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问题(提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结合案例分析讲解}结婚制度结婚的必备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要件(称积极要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称消极要件)1、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对男女双方的法律后果(1)人身关系方面:(2)财产关系方面:对所生子女的法律后果: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问题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1、子女的抚养归属2、抚养费的负担子女探望权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应当如何分割?夫妻财产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是有效的?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夫妻离婚时,应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各自所有,不属于分割的范围。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应予析出,离婚时应分割的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办法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两种办法:一是当事人双方协议分割;二是协议分割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分割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妇女、子女权益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5)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分割的具体方法(P184-185)离婚时住房问题的处理典型案例分析案情:徐小琪(女)的父亲于1992年底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尚未分割。1994年2月她与王良登记结婚。王良在婚前购置红木家具一套,同年5月,女方取得其父所遗存款4万元。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1997年夏天以后,男方有了外遇,夫妻关系开始恶化两人经常争吵不休,难以共同生活。1999年纪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姻。男方表示,离婚可以考虑。但他要求分割女方婚后因继承而取得的4万元中的一半归他所有。女方提出,家中所用一套红木家具应分出二分之一给她。以上案情经法院审理,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女方在婚后取得的遗产,男方是否有权分割?(2)女方要求分割二分之一红木家具,依法可否予以支持?答(1)男方无权分割女方在婚后分得的遗产。因为女方的父亲在他们结婚前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女方在婚前已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即使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实际取得该笔遗产,仍然属于她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2)女方要求分割家具,依法不予支持。因为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红木家具一套属于男方婚前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案例讨论案例:1989年元月,原告马珂凡与被告路尧结婚。婚前被告家有主房三间、偏房两间及一间简易房。原、被告双方婚后一直居住其中两间。1995年9月,路尧父亲路德政去世,当时收礼金6800元。被告父亲去世后,原、被告仍居住在原住两间房屋内,与被告家人一直未进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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