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办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XX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客运市场有序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促进辖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域内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和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总体要求,做好与本办法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第二章农村客运企业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农村客运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管理人员;(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五条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六条农村客运企业必须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客运安全、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甩客、不宰客、不擅自涨价、不擅自转让或者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七条农村客运车辆必须按照许可的线路、站点运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第八条客运企业必须加强驾驶人培训教育,自觉接受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和安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农村客运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必须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建立农村客运车辆安全日检制度和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第十条所辖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农村客运企业,必须积极主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理赔等工作。第三章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的领导。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做好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1)要定期组织农村客运安全大检查,组织开展农村道路客运秩序专项整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维护农村道路客运市场的稳定。对存在隐患车辆、企业督促落实整改。(2)准确掌握辖区内的客运企业、组客站点(招呼站)、客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等基本情况,并记入安全管理台账,督促服务单位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督促农村客运企业制定本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农村道路客运突发事件。(4)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本辖区内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客运企业、客运站源头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对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杜绝源头安全隐患的存在。(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审批农村客运班线、车辆。(2)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强化客运企业、客运站源头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客运企业、客运站违规行为。(3)加强对客运企业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切实加强源头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大安全管理投入,增强抗风险能力。(4)督促客运企业、客运站开展对农村道路客运从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及安全知识学习培训。(5)加强客运企业、客运站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督查,对客运企业、客运站安全管理、隐患排查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6)指导客运企业、客运站做好农村道路客运源头基础工作,建立人、车档案及相关台帐。(7)督促客运企业加强车辆动态监控的管理,充分利用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车辆运行情况跟踪掌握,在源头上控制隐患、整改隐患。(8)严格把好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关,对达不到等级的客运车辆严禁参加营运;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对达不到资质的驾驶员,严禁参加营运。(9)督促客运站严格落实报班制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出站登记制度、“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严禁“带病”车辆出站。第十三条农村客运企业作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建立相应的客运管理制度、台帐及档案;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每月安全教育不少于一次;对驾驶人员要把好准入关,驾驶人员必须持有与其所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建立并落实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违法车辆、违法驾驶员台账,建立驾驶员解聘台账,确实把好驾驶员资质关。第四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客运企业、客运站客运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督促客运企业采取学习、挂横幅等方式宣传交通法律知识。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宣传活动。第五章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县交通运输局将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定期开展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督查并予以通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第十七条对在农村客运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履职不到位,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1 / 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