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1第十四章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2[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掌握我国产品质量法基本制度和产品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制度,熟悉产品质量争议的解决途径与责任承担。产品质量法3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干扰正常竞争秩序和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产品质量法4第一节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㈠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排除:服务、不动产、军工产品、初级农产品“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产品质量法5加工、制作:凝结劳动力,对产品的性状作出改变争议:挖掘、提炼、组装?土特产(农业加工的畜牧、家禽、猎物、渔产)、电力、煤气、血液、智力成果矿产品、初级农产品、人体器官水资源与水产品用于销售: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不属于不等于经过销售,只要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不论是否经过销售到达消费者或用户如赠送的产品、试用的产品也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6产品质量的概念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及其他特性的要求。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既包括产品的结构性能、纯度、物理性能以及化学成分等内在特性,又包括外观、形状、颜色、气味、包装等外在特征关键: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7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8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9二、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调整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指导思想:产品“社会化”归责原则:从约定到法定产品质量法10(二)国外产品责任法简述主要分为产品质量责任法和产品质量管理法两类。产品质量责任法起源于英美的判例法从契约理论→侵权行为理论《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年)产品质量法11⒈产品责任法的相关理论⑴疏忽原则⑵违反担保原则⑶严格责任原则⑷非正确说明原则(二)国外产品责任法简述产品质量法12⒉产品责任法方面的国际性公约⑴《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海牙公约,1977年生效。⑵《产品责任的指令草案》⑶《司特拉斯堡公约》(二)国外产品责任法简述产品质量法13(三)我国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通过)质量监管法与产品责任法的统一产品质量法14适用范围:主体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产品质量监管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产品生产者、服务业经营者、销售者、用户、消费者以及因产品缺陷受害的人等等法律主体。(实践中,产品运输者、仓储者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但这方面问题由合同法调整,不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客体方面,产品质量法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这类产品属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三)我国立法产品质量法15事项方面,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产品运输、仓储等环节,一般不与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生直接关系,所以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在地域方面,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生产者生产出口商品行为和销售者销售进口商品行为。(三)我国立法产品质量法16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⒈治理综合化⒉管理系统化⒊功能社会化作用:1.保护权益2.发展经济(三)我国立法产品质量法17《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计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刑法》(三)我国立法产品质量法18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基本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法律地位、各自职权及相互关系的制度。从广义角度而言,产品监督管理包括国家监督管理、企业内部监督管理、社会监督。狭义仅指国家的监督管理,即法定国家机关对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法19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重要产品的质量实施国家监督,管理全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对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指导。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标准计量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注意:质监与工商的职权协调与“一事不再罚”!假冒伪劣:质量的角度与商标的角度(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产品质量法20二、产品质量宏观管理制度宏观管理:认证+标准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产品质量法21(一)认证基本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检查评审和确认,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的制度。质量体系,是指为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质量体系是质量管理的实体,不仅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程序等软件,还包括资源,如人才资源、专业技能、设计技术、制造设备、检验、试验设备和仪器、仪表以及计算机系统等。质量体系必须与质量目标相一致。因此,所有的企业不可能也不必要建立同一种模式的质量体系。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设计、开发型模式;二是生产、安装型模式;三是最终检验和试验模式。二、产品质量宏观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法22第14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认证的依据为三种质量保证标准模式:GB/T19000-ISO9001GB/T19002-ISO9002GB/T19003-ISO9003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颁布的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用的关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系列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4年和2000年对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改GB系列是中国有关部门依据ISO9000族标准制定的国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与ISO9000族标准具有对应性(一)认证基本制度产品质量法23(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根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质量认证两类:安全认证(强制)合格认证(自愿)“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法24产品质量认证基本原则:独立于产品的生产者和购买者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认证,多为社会中介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我国常见认证:强制性:自愿认证:(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法25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的区别:前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后者认证对象是企业的产品;前者认证的依据是质量管理标准,后者认证的依据是产品标准。从认证结论上看,前者是要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后者是要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质量体系认证有覆盖面广的优点,但对外影响不如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可以将标志直接制作在产品的包装上,具有影响面大的优点。但它的局限性也很大,只能在某一特定的产品上使用。(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法26(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1.产品许可证制度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电热毯、压力锅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税控收款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安全网、安全帽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电力铁塔、危险化学品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产品质量法27(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2.质量标准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我国《标准化法》专门规定统一标准与约定标准强制标准与一般标准产品质量法28(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⒈企业监督⒉社会监督⒊国家监督---监督抽查为主。重点范围: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三是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产品质量法29二、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㈠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为与不作为:⒈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具体三项)⒉对包装标识的法定要求⒊对特殊商品包装的法定要求⒋禁止性规定(不得……)产品质量法30二、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法31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为与不作为:⒈执行进货验收制度⒉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⒊销售产品的标志符法定要求⒋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产品质量法32三、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依法承受的不利后果。产品质量法33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章“损害赔偿”一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而其第五章“罚则”一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34(一)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和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瑕疵,违反对对方关于产品质量的保证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瑕疵:一般性质量问题特点:1.产品本身的损害2.违约责任3.三包或惩罚性赔偿4.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35瑕疵责任的承担条件: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瑕疵责任的承担方式: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36(二)产品责任也称为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对给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特点:1.产品之外的损害2.侵权责任3.损害赔偿4.严格责任产品质量法37(二)产品责任二者区别:⑴赔偿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产品的销售者;后者是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生产者和销售者。⑵求偿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产品购买者;后者不仅为购买者,还包括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其他受害人等一切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前者为三包加赔偿,赔偿损失的范围仅限于瑕疵产品的价值,以及行使求偿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后者则应对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其范围要广泛得多,甚至包括精神赔偿在内。⑷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产品存在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者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的质量要求,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的适用性默示担保义务;后者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给用户、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产品质量法38销售者产品责任的赔偿程序销售者先赔、销售者与生产者连带、内部责任分担1.销售者先赔《消法》第35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