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200×前言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橡胶塑料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一航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全国橡胶塑料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橡胶机械标准化分技术委员负责解释。GB/T×××××—200×轮胎动平衡试验机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轮胎动平衡试验机(以下简称动平衡试验机)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型号、基本参数、要求、检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轿车、轻型载重和载重汽车轮胎动平衡性能检测的试验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发布时间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T2977载重汽车轮胎系列GB/T2978轿车轮胎系列GB/T3487汽车轮辋规格系列GB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226.1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6326轮胎术语及其定义GB/T7723固定式电子秤GB/T8196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923-198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9286-1998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GB/T12783橡胶塑料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GB/T13306标牌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4250衡器术语GB/T18505汽车轮胎动平衡试验方法HG/T3120橡胶塑料机械外观通用技术条件HG/T3223橡胶机械术语HG/T3228橡胶塑料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GB/T6326、GB/T14250和HG/T322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多级轮辋multi-steprim按轮辋直径大小排列用于轮胎试验的轮辋。一般不超过三级。GB/T×××××—200×4产品型号动平衡试验机型号及编号方法符合GB/T12783的规定。5基本参数动平衡试验机测试轮胎的参数范围见表1。动平衡试验机的测试条件见表2。动平衡试验机的测试项目见表3。动平衡试验机的分辨率见表4。表1测试轮胎的参数范围轮胎参数轿车/轻型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轮胎外径mm450~1050700~1500轮辋直径英寸10~3016~24.5断面宽度mm≤450≤550轮胎重量㎏≤50≤130表2测试条件测试条件轿车/轻型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轮胎测试转速rpm允差200~800实际转速±0.5%100~500实际转速±0.5%充气压力aMPa允差MPa0.2~0.5实际充气压力±0.010.6~0.9实际充气压力±0.01环境温度℃5~40湿度RH≤90%压缩空气气动系统应使用经过过滤、脱水的干燥清洁空气试验轮辋(单级或多级轮辋)分1级、2级或3级a轮胎试验时的充气压力为单胎最大负荷对应气压的80%。表3测试项目测试项目b轿车/轻型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载重汽车轮胎系列上校正面不平衡质量及角度0~500g,0~360°0~1000g,0~360°下校正面不平衡质量及角度0~500g,0~360°0~1000g,0~360°静不平衡质量及角度0~500g,0~360°0~1000g,0~360°偶不平衡质量及角度0~500g,0~360°0~1000g,0~360°上下校正面不平衡质量的代数和g(可0~5000~1000选)称重装置㎏(可选)最大称量60最大称量150规格识别(可选)有b本标准中的测试项目以不平衡质量为基准,若以不平衡量为基准,静不平衡质量、上不平衡质量、下不平衡质量乘以校正半径r,单位应为g·cm。标准偏差同时也放大r倍。偶不平衡质量应乘以校正半径和断面宽,单位为g·cm·cmGB/T×××××—200×表4分辨率分变率轿车/轻型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载重汽车轮胎系列不平衡质量g≤0.1测量角度°<16要求6.1动平衡试验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6.2动平衡试验机的准确度和重复性检验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准确度和重复性检验要求6.3功能要求应符合GB/T18505的规定和本标准6.3.1~6.3.8的要求。6.3.1应具有轮胎输送、定中和子口润滑的功能。6.3.2可具有轮胎规格识别、胎号识别和称重功能。6.3.3应具有自动装卡、充气、测试、卸胎功能。6.3.4应具有根据测试结果将轮胎进行标识、分级功能。6.3.5应具有以下工作模式:检验项目轿车/轻型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载重汽车轮胎系列准确度验证砝码验证cN次测试质量标准偏差≤1g(砝码质量≥50g)角度标准偏差≤2°质量标准偏差≤2.5g(砝码质量≥100g)角度标准偏差≤2°面分离验证N次测试质量标准偏差≤1g(砝码质量≥50g)质量标准偏差≤2.5g(砝码质量≥100g)重复性验证不卸胎N次测试质量标准偏差≤1g角度标准偏差≤2°(单面不平衡质量≥20g)质量标准偏差≤2.5g角度标准偏差≤2°(单面不平衡质量≥50g)M×N测试质量标准偏差质量标准偏差≤轮胎质量(﹥20kg)×0.01%质量标准偏差≤2g(轮胎质量≤20kg)质量标准偏差≤轮胎质量(﹥50kg)×0.01%质量标准偏差≤5g(轮胎质量≤50kg)静不平衡量位置标记分布≤10°(单面不平衡质量≥20g)≤15°(单面不平衡质量≥50g)静不平衡量的标识位置静不平衡量位置的轻点或重点测试结果自动判级分2级、3级或多级cM表示轮胎数量,N表示测量次数;一般N取5或10,M取5或10,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时适当放大N、M的值。a)手动工作模式:控制系统的操作部分应对动平衡试验机的动作部件实现单独操作,用于调试、维修和维护;b)自动工作模式:轮胎进入动平衡试验机后,自动完成输送、润滑、装卡、充气、测试、卸胎、标识、分级、数据记录等操作;GB/T×××××—200×c)标定工作模式:用砝码对动平衡试验机进行校准的系列操作;d)验证工作模式:用砝码和轮胎验证动平衡试验机的准确度和重复性。6.3.6控制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与自动控制无扰动切换功能。6.3.7控制系统应具有各部分连锁运行,故障实时报警功能。6.3.8在计算机控制轮胎测试过程中应具有实时监控和数据信息处理功能:a)轮胎规格的输入、编辑和调用;b)动态监控系统应符合6.3.5条的要求,验证工作模式应具有准确度验证和重复性验证的功能;c)轮胎检验运行记录、统计按月、日、班、规格报表及打印功能;d)具有网络功能,支持车间级信息化;e)人机对话界面。6.4加工及装配要求6.4.1上、下轮辋的跳动应≤0.050mm;6.4.2上、下轮辋段宽调整误差应≤±0.100mm;6.4.3转子的轮辋安装面径向、轴向跳动应≤0.025mm;6.4.4上轮辋轴在下降定位过程中不得与下轮辋座碰撞;6.4.5轮辋的参数应符合GB/T3487的要求;6.4.6润滑系统不得渗漏;空气等各管路系统应连接可靠,管路应清理干净、畅通,不得泄漏;6.5空负荷运转时电机功率不应大于额定功率的40%,负荷运转时电机功率不应大于额定功率;6.6涂漆和外观要求6.6.1涂漆6.6.1.1涂漆前应进行除锈处理,除锈后的钢材表面应达到GB/T8923-1988规定的Sa2级或St3级的要求。6.6.1.2漆膜附着力应达到GB/T9286-1998规定中的2级要求。6.6.1.3涂漆质量应符合HG/T3228的规定。6.6.2外观质量应符合HG/T3120的规定。6.7安全、环保及防护要求6.7.1动平衡试验机应符合GB5083、GB5226.1和GB/T8196规定的安全要求。6.7.2动平衡试验机的电气控制系统应具有过载保护功能和紧急停机功能;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4208-1993规定的IP54级。6.7.3空负荷运转时的噪声声压级应<80dB(A);负荷运转时的噪声声压级应<85dB(A)。6.7.4动平衡试验机空负荷运转和负荷运转时,不得有异常振动。6.7.5压缩空气储罐应符合GB150规定的安全要求。6.7.6称重装置应符合GB/T7723规定的安全要求。GB/T×××××—200×7检验7.1空负荷运转检验7.1.1空负荷运转检验应在装配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空负荷运转时间不少于2小时,空负荷运转中进行以下检查:a)按照6.2条~6.5条要求进行检查;b)按照6.7条要求进行检查。c)按照5基本参数检查主要性能参数;7.2负荷运转检验7.2.1被测轮胎应符合GB/T2977、GB/T2978的要求。7.2.2应在空负荷运转检验合格后,进行负荷运转检验,负荷运转时间不少于72小时,负荷运转中进行以下检查:a)按照表5进行检查;c)按照6.7.2条要求进行检查;d)按照6.7.3条要求进行检查;e)按照6.7.4条要求进行检查。8检验规则8.1出厂检验8.1.1每台产品必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8.1.2每台产品出厂前,应按照5~6的规定进行检验。8.1.3出厂前动平衡试验机的参数应符合表1~表4中的要求。8.1.4出厂前应经过标准轮胎测试,测试数据应符合表5中的要求。8.1.5检验记录应包括以下数据:a)轮胎的规格型号;b)轮胎测量气压;c)轮胎测量转速;d)轮胎测量时间;e)上校正面不平衡质量及角度、下校正面不平衡质量及角度、静不平衡质量及角度、偶不平衡质量及角度。8.2型式检验8.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首台或老产品转厂时;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超过允差时;GB/T×××××—200×e)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至少抽检一台;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2.2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中的各项规定进行检验。8.2.3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为合格。型式检验每次抽检一台,若有不合格项时,应再抽二台进行检验,若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应逐台进行检验。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9.1应在每台动平衡试验机的明显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牌的内容如下:a)产品名称;b)产品型号;c)产品编号;d)主轴转速;e)额定电压、额定电流;f)电源功率;g)频率/相数;h)短路电流分断能力;j)检测周期;k)检测轮胎重量;m)充气压力;n)设备净重;p)外形尺寸;q)制造单位名称、商标;r)制造日期。9.2动平衡试验机发货时,应随机附带下列文件:a)产品合格证明书;b)产品使用说明书;c)装箱单。9.3动平衡试验机的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9.4动平衡试验机的运输应符合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9.5动平衡试验机安装前应贮存在防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或仓库内,并且妥善保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