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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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指南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提供);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6.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5.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提供);7.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三)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应在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提供);6.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四)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后,向税务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和填报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刊登作废声明的资料申请补办。二、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内,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二)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书及下列资料: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3.按变更后的内容用电脑填写并打印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4.变更后的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5.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6.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变更后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8.变更后的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9.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退税方式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税”的企业提供)。三、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在撤并或终止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三)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报送以下资料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一式二份);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4.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注销备案登记的,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5.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6.最近一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各一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提供)。第二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知识一、“免、抵、退”税的概念“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条件1、独立核算;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三、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对出口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仍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二)属于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1)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具体申报操作(1)对有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还需要提供以下表格:①视同自产产品(分品种)明细表;②视同自产产品(分报关单)明细表;③视同自产产品比例表。(2)对当月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还应提供书面说明和《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企业明细表》。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1.免抵退税额=单证齐全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3.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金额×计划分配率(手册核销后为实际分配率)(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四)税负率=(免抵税额+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免抵退税销售额)其中的免抵税额是指按当期全部免抵退税销售额计算产生的免抵税额,包含当期单证不齐出口金额应计算产生的免抵税额。例一:某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出口货物100万美元,内销售100万元,购进国内材料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货物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汇率6。(1)出口销售100万美元先免征增值税;(2)由于退税率为13%,企业实际需负担4%,即100万美元×6×4%=24万元。从进项税额转出。具体计算:应纳税额=100万×17%-(102万-24)=-61万元(即留抵税额为61万元)免抵退税额=100万美元×6×13%=78万元应退税额=61万元免抵税额=78万-61万元=17万元税负率=17万÷(100万+100万美元×6)=2.43%例二:某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今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国内购进材料20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国内销售500万元;当月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总额700万美元,其中当期单证齐全的600万美元;设进料加工合同计划分配率60%,销售货物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汇率6。请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和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1.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600万×6×60%×(17%-13%)=86。4万元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万×6×(17%-13%)-86。4万=81。6万元3.应纳税额=500万×17%-(340万-81。6万)=-173。4万元(即留抵税额为173。4万元)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万×6×60%×13%=280。8万元5.免抵退税额=600万×6×13%-280。8万=187。2万元6.应退税额=173。4万元7.免抵税额=187。2万-173。4万=13。8万元第三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重要政策一、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核算问题(一)生产企业应在将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开具出口发票,并在当月核算出口销售收入;如企业提前开具出口发票的,应以开具发票的时间核算销售收入。(二)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当月(所属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如生产企业未取得有关退税凭证的,亦应作为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例如:生产企业在8月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在10月才收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企业应该在8月份反映销售收入及作为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用8月份的汇率记帐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企业不能用10月份的汇率记帐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一)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指齐证齐全申报);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全部按1-15日计算),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征税。(二)对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更改;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三、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一)根据国税发[2004]64号和国税发[2006]91号文件精神,我区属于试行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范围,生产企业应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远期收汇除外),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电子信息。如果生产企业与客商签订出口合同时,约定的结汇时间超过210天的,企业可向外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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