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案”中,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在对百度提起诉讼前,通过律师向百度发送警告函,要求百度停止侵权,但并未提供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与侵权的网络地址(URL),百度未对有关歌曲的链接进行断链。“雅虎案”中,IFPI在诉前向雅虎也发出了侵权“通知”,雅虎在收到“通知”后对IFPI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涉嫌侵权链接进行了断链。“百度案”中法院认为百度对涉嫌侵权链接“没有识别和判断能力”、原告“未尽到通知义务”,在“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其链接的作品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系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否定了百度对侵权行为的“明知”与“应知”。反观“雅虎案”,一审法院认为雅虎在“应知”第三人侵权行为客观存在的情形下,怠于履行断链义务。即权利人通过示例侵权链接告知雅虎用户可以利用雅虎搜索引擎搜索并链接第三方网站上载的侵权录音制品,就视为雅虎应当知道互联上一切与涉案录音制品同名的录音制品链接都构成侵权。如果雅虎继续提供同名录音制品的搜索服务或不断开与之相关的一切链接(而不论权利人是否按《条例》规定提供URL地址),雅虎在主观上就具有放任涉案侵权结果发生的过错,就构成帮助侵权。案件对比《条例》第14条规定:“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网络解释》第7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雅虎案中权利人显然没有尽到法定的通知义务,一审法院究竟是在什么基础上认定雅虎侵权的呢?案件对比“雅虎案”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曾于2006年4月10日和7月4日分别向被告(雅虎)发函,告知其侵权事实的存在,提供了有关权利人录音制品信息的网址、含有涉案11首歌曲的音乐专辑及演唱者的名称,同时提供了《HEY·JUDE》等3首涉案歌曲的具体URL地址各一个作为示例,要求被告删除与涉案专辑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即可以获取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相关信息及被控侵权的相关歌曲的信息,应知其网站音乐搜索服务产生的搜索链接结果含有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内容。但被告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3个侵权搜索链接,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案件对比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新传在线的诉讼请求第22931号公证书载明委托代理人是使用自己控制的电脑进行上网操作,不排除预先在该电脑中进行技术处理的可能性,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公证取证时所使用移动硬盘应是新传在线的委托代理人提供并事先由其保管,该移动硬盘的是否清洁无法知晓,故不能确保公证书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新传在线就电影《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第110182号公证书虽证明了网通营业厅工作人员称自贡网通网站上有“疯狂的石头”并看过该片,但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自贡网通在其网站上提供了电影《疯狂的石头》在线播放服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公证概念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事不再理原则评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在(2007)民三终字第4号“携程”案中明确: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关键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李昌奎就涉案作品提起的诉讼涉及的法律事实均由两部分构成:即不同高校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和世纪超星公司、超星数图公司侵犯涉案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的行为。其中前一部分行为因高校的不同而不能归于同一行为,与此相应,在李昌奎与高校之问也就产生了多个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关系。构成法律事实的另一部分行为则为世纪超星公司、超星数图公司多次侵犯涉裳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的行为,因此,李昌奎就涉案作品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并不完全相同,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也因侵权高校的不同而不完全相同。本案之前李昌奎就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提起的诉讼中,其诉讼请求或为“删除用户(本案为贵州大学)局城网上的涉案图书(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或仅请求“赔偿损失”。各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并不能互相涵盖。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中,北青报认为,新浪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北青报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收益的权利。法院部分支持北青报诉求,因赔偿金额还需提交更多证据。03案例解读在网络时代,我国原有的时事新闻划分范围似乎不再适用,需更明确的划分。著作权人自身的维权声明、维权意识很重要04我们的建议与总结针对网媒,应提出更为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规范。转载方应合理使用要遵循相关原则,获得许可并支付相应稿酬。判断实质性相似的三个方法:整体观感法抽象测试法内外部测试法在一些作品本身相似度很难判断的情况下,对作品的独创性元素进行划分,并作细致的比对分析。抽象测试法与整体观感法相结合。在抽象测试法基础上,对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做出比对,同时还以整体观感法来强化和佐证判断。在整体抄袭或明显抄袭的情形下,用整体观感法的更为普遍和简便,不需要过多技巧和技术的分析,仅从整体上判断作品的抄袭痕迹。03现行判定原则06建议与对策国家应当完善关于自媒体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法律法规,提供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自媒体用户处罚的法律依据,加大对此种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自媒体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新客体,结合自媒体自身特点,制定适用于自媒体的法律规范。01适当简化侵权投诉流程,不仅有利于保全侵权证据、提高维权效率,发挥线上侵权投诉系统应有的作用。而且可以减轻作者在维权过程中的投入和负担,提高作者主动维权的积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抄袭的行为。02提供公众账号侵权投诉系统,加强对侵权投诉对象的审核,及时删除、屏蔽或清空侵权内容外,还应严格审核自媒体原创文章的真实性,判别是否涉嫌抄袭。03微信平台可以在本平台推送作品初始或末端加入“请尊重作者版权”“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等提示性语句,逐渐改变读者对于作品版权漠视的现状。当读者能够积极抵制侵权作品时,微信公众号上活跃着的“搬运工们”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土壤。0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简化侵权投诉流程加强对自媒体的监管提高读者版权意识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当遇到法律的明确规定的情况时,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哪种归责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相同点简述Thisisasubtitleforyourpresentation•无形性:对某种权利无形的占有,利用和转移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独占性:专利权、版权为权利人所专有,非经权利人许可或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些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地域性:一国或一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地域有产权,超出该地域就不发生效力。•时间性:保护有期限。内容差异Thisisasubtitleforyourpresentation专利权著作权以一种形式将技术固定,保护这种形式保护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案例解析如:一项技术方案的发明人将他的发明方案写成书稿,使他人能够通过视觉感知这一方案的存在对文字表达的作品著作权可以禁止或许可他人出版与传播,追究抄袭责任不能禁止他人实施作品中阐述的技术方案就这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专利权禁止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技术Thisisasubtitleforyourpresentation属性差异Thisisasubtitleforyourpresentation著作权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专利权:禁止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特定技术,所针对的行为都直接与财产利益相关是一种禁止权针对技术的载体,限制其使用,不管其营利与否针对技术本身,控制其与财产利益有关的实施行为著作权只排斥那些对自己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和未经许可的利用,但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与之相近的或者是相同的作品取得同样的权利。同样的表现形式的作品允许两个以上的著作权存在。(独创性)专利权不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创造性)保护对象差异Thisisasubtitleforyourpresentation补充知识Thisisasubtitleforyourpresentation全面覆盖原则:只有被控侵权物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时候,才能作出专利侵权成立判断的原则。提问:“必要技术特征”的判定准则是什么?是否会包含主观因素?提出问题Thisisasubtitleforyourpresentation计算机软件研发应该受著作权保护还是受专利权保护?•具有管理和生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如果一件计算机程序中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性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好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就不能否定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这一判断过程中,首先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与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是不同的概念。3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的证据中存在启示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3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