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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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2010年9月10日2目录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决策参与权的保护投资收益权的保护股东退出权的保护法定的救济途径3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知情权的内容: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小股东能够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特别是原始凭证,这是小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关键所在。知情权的行使还应包括董事会会议记录、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的原始资料及其他重要信息载体的查阅权。知情权的保护:小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得到公司的协助与配合。在查阅的具体方式上,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既可由本人直接查阅,也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查阅。4目录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决策参与权的保护投资收益权的保护股东退出权的保护法定的救济途径5决策参与权的保护决策参与权的内容:会议召开提议权会议出席权会议表决权6决策参与权的保护会议召开提议权的保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现实中,很多公司章程只对股东的提议权做了原则性的上述规定,但具体实施提议权的程序及制度未做详细规定。为切实保障小股东的提议权,建议明确:1、提议方式:书面通知(董事会或董事长)2、提议要求:具有明确的议题3、权利保障:董事长或董事会收到小股东的书面提议后,一定期限内(5-7个工作日)给予书面回复意见,说明是否安排会议及相关理由等。如在期限内董事会或董事长未做答复,股东则可提请监事会或监事召集会议。如监事会或监事也不履行职责,小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7决策参与权的保护会议出席权的保护:会议的通知时间和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只有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方可缩短会议通知的提前时间。会议通知必须将会议的议题及相关资料提前告知全体股东,并给股东合理的会议准备时间。会议记录的制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的内容,须经股东确认。8决策参与权的保护会议表决权的保护:表决权代理制:表决权一般应当由股东自己亲自行使,股东为自然人的,则应当亲自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席股东会,股东可以授权其由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股东是法人的,一般应当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即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而为中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9决策参与权的保护会议表决权的保护(续):一票否决制:决策事项根据不同重要程度分类,力争扩大小股东一票否决权的范围,而对于涉及到章程修改及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清算解散等事项必须实行一票否决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席位:董事会席位一般依据股权比例分配,但对于绝对控股的股东,应该限制其在董事会席位中的完全控制权,小股东的董事席位应达到能够起到制衡作用的数量。而监事会席位设置则与之相反,小股东应占据主导数量,才能更好的行使监督权利。视情况引入累积投票权制度:按照累积投票权制度,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它可以不为董事会的每一待选董事投票,而将其总投票数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累积投票制可为中小股东赢得董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中拥有“代言人”。(目前合资公司董事基本都是采用委派制,如将来实行选举制,可以引入累积投票权制度。)10目录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决策参与权的保护投资收益权的保护股东退出权的保护法定的救济途径11投资收益权的保护投资收益权的内容: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依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分派红利和其他应得收益。投资收益权的保护: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的前提是:1、公司当年有利润;2、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分红权的实现过程和条件。公司利润分配的比例也可以由股东事先约定,不以股权比例为唯一依据。12目录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决策参与权的保护投资收益权的保护股东退出权的保护法定的救济途径13股东退出权的保护股份转让权的保护:对小股东转让股权的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征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为保护小股东股权转让的自由,建议:1.股东股权转让给其关联公司,视为取得股东方同意;2.公司法对于“转让同意制度”的程序规定较为笼统,建议公司章程细化。对大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当特定情况发生时,小股东可以行使优先卖出权,要求股权转让方或控股方优先收购其股权:1.如股东方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公司同行业的竞争者;2.由于控股股东操控公司,限制其他股东参与管理的情形发生时,致使小股东派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因此遭受损害,经小股东书面催告后控股方仍未纠正,受侵害的股东可退出公司。14股东退出权的保护公司解散权的保护公司解散清算的条件除了法定的几种情况外,还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解散事由。因此,在章程中事先设定好可以进行清算的各种情况,有利于股东行使退出权。当公司出现章程约定的情况时,股东可依法行使清算权。具体的情况可以约定如: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陷入僵局,股东既不能转让股权公司又不能回购股权形成股东僵局,通过协商等途径已经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规定当公司亏损达一定数额或比例的情况,或者连续几年盈利不能达到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时;经营条件发生哪些重大变化(包括股东方合作时承诺提供的支持等),股东合作的目的不能实现;持续几年不能分红;不可抗力的出现。15目录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决策参与权的保护投资收益权的保护股东退出权的保护法定的救济途径16法定的救济途径知情权的救济:倘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但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小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令公司提供查阅。17法定的救济途径决策参与权的救济:瑕疵决议的撤销请求权: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相关决议。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大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对小股东权益的不公正侵害时,小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当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行为人的侵害而间接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小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直接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诉讼,进而间接保障自己的利益。18法定的救济途径投资收益权的救济:如果有关股利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确认该等决议无效。例如公司股东会违反章程的规定超额提取公积金,而不分配股利或者很少分配股利时,公司小股东可申请法院对该决议予以撤销。股东可以行使退股权。《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也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股东会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但公司董事会拒不执行的,股东可以直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诉讼。因为一旦分配方案得以通过,便在股东和公司之间直接产生了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对此当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19法定的救济途径股东退出权的救济:强制股权回购(请求退出公司)。可分为两种情况:1.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制度,也就是强制公司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具体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当某一股东欲退出公司且理由成立时,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可以强制其他股东收购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或者令其他股东向该股东出售股份,这样既实现了股东的退出,又使公司存续,不至损害公司的整体价值。20法定的救济途径股东退出权的保护(续)请求司法解散:在公司僵局的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公司经营管理必须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2.股东之间的纷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3.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21总结公司制度构建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与实施,中小股东在公司利益格局中处于弱势。如果股东们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能够在遵守公司法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制定章程的权利对股东的权限做出界定,尤其是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如果能够很好地运用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充分和大股东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对大股东的控制权进行必要和适当的限制,并且为小股东各项权利的行使提供完备的程序保障,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将十分有利。22总结一、建立股东方与公司之间的信息管理制度知情权是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股东应主动建立与合资公司之间的信息管理制度,定期收集公司相关信息,包括股东名册、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文件等公司各项资料,定期或必要时委托会计师进行审计或委托律师进行调查质询。二、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1.完善三大会的召集和运作机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频率、召集人、会议通知等具体议事规则有章可循,三会闭会期间各机构保持各司其职有序运作。2.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监事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等情况进行调查,对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定期报告股东会。3.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体系: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违反章程和公司规定的相应责任,建立经理层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23总结三、建立大股东的约束和制衡机制1.股权结构设置避免“一股独大”,难以对大股东进行有效制约。2.建立对控股股东行为的制衡制度:如争取董事会席位以扩大参与公司管理的话语权,由小股东主导监事会并健全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利用提案权主张股东权利(如分红,罢免高管等事项),减少或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约定重大事项需要一致通过,约定相应的表决权排除制度。四、适时选择退出路径或运用司法救济1.建立对合资公司管理的监督预警体系,适时选择退出路径,进行股权出让或减资退出,或提出清算解散公司。2.在股东权利或公司利益受到其他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时,及时在法律时效内提起诉讼进行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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