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生涯规划与成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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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就业政策解读•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教育与就业政策•二、就业操作流程•三、劳动合同法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教育与就业政策基本思路:“管而不包,加强指导,重在服务”基本机制:“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取”。基本形式:“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国家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中国高校毕业生的数量逐年大幅增加:从2001年的114万,到2004年的280万,到2007年的496万,再到2008年的559万,2009年就业形势更加严峻预计592万毕业生加入09年求职大军。•(一)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与政策•2009年又一批高校毕业生涌入劳动力市场,加之宏观经济受到灾害和国际经济环境影响,中国的就业形势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达了对就业形势的担忧。统计数字显示,2008年上半年,全国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640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的6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282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77万人。部长尹蔚民谈到,在2008年上半年遭受冰雪灾害、特大地震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全国就业总体情况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实属不易。同时应该看到,当前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多个因素给2008年中国的就业形势带来压力。首先,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青年劳动者数量达到历史新高。来自教育部的信息显示,今年中国高校毕业生将达到创纪录的559万人。由于2007年尚有70万-80万大学生未能就业,因此2008年实际需要就业的大学生将超过600万人。其次,中国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也会制约就业。此外,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也会加剧就业压力。2008年是中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最后一年,也是中国政府大力推进节能减排的一年。经济专家预计,中国的下岗或失业人员将大量涌现。•在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上,教育部部长周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是教育战线同志们的光荣责任和神圣使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周济指出,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特别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殷切期待、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毕业生的热情关怀。•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就业促进法》,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要把握好当前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难得的历史机遇,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创造性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周济强调,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广开就业渠道,加强就业服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就业工作质量。要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推动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更大的突破性进展。•国家很重视高校的就业情况,在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十部委联合召开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上提出多部委联合采取五大新举措,力促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一是抓住《就业促进法》施行的有利时机,加大政府统筹协调力度,全面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并狠抓落实。二是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将组织一系列公益性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并对所有高校毕业生免收招聘会门票,政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还将对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三是将广泛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活动。使一大批高职学校的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推动所有高校从2008年起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或必选课;在全国组织开展创业行动,在城市地区建立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四是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2008年有关部门将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国家项目,还将促进地方扩大有关项目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尽快启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项目,街道、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也将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五是开展为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相对困难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和保障工作。高校将提供“一对一”的指导服务;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组织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就业见习,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其中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岗位帮助。(二)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安排•2008年9月至12月:•1、成立校、院二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上年度就业工作总结。上报毕业生生源信息库,就业工作人员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掌握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操作规程。•2、开设就业指导讲座课,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择业指导,宣传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法规。•3、制作专业明信片、学校专业介绍、就业准备宣传展板、毕业生就业指导必读手册、毕业生推荐表等以及其他宣传材料。•4、通过发函、电话和上门联系等多种方式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动态公布。••5、组织企业到学校作宣讲,增加毕业生对企业的了解,提供双选洽谈的机会。•6、加强提升就业校园网建设,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7、召开学校当年毕业生就业洽谈会,请用人单位到校招聘毕业生。•8、组织毕业生参加上海市各类型毕业生人才市场会,宣传网上市场会,收集并向毕业生提供各省市毕业生人才市场会信息,以便毕业生利用寒假参加各省市人才市场会。•9、评选、表彰去年就业工作先进个人。•10、召开去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研讨会及当年工作启动会。2009年1月至5月:1、组织各种形式和范围的双选洽谈活动。2、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予以鉴证和登记。3、对毕业生进行个别择业指导和就业咨询。4、校企交流研讨会、了解分析学院就业状况。5、汇总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6、制作《招生与就业》杂志专页。•2009年6月:1、对毕业生进行毕业教育,做好毕业生鉴定工作。2、向市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提供就业方案,打印报到证。3、办理毕业生户口、档案委托学校保管的手续。4、学校、学院召开毕业典礼。5、毕业生派遣,办理离校手续。6、做好毕业生材料的归档工作。2009年7月至8月:1、毕业生派遣后半个月内档案材料转出。2、毕业生就业情况反馈及调研。3、处理遗留问题。•(三)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介绍•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是负责毕业生就业日常工作,并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及服务的职能部门,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宗旨,体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中心的主要功能是架起学生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对毕业生的择业活动进行指导在坚持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下,力求做到使毕业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顺利就业。••1、中心提供就业信息•■中心网站设立“用人单位”招聘信息;(http://91.usst.edu.cn)•用人单位招聘信息、面试通知、各种招聘会时间安排、企业介绍、考研信息等。■各学院就业信息栏;■紧急招聘由学院辅导员通知;■就业信息具有很强时效性,请毕业生主动积极及时查询。•2、中心联系方式•地址:军工路校区第一教学楼对面2层楼的房子,左边门进入。•接待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周二下午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暑假期间:每周三上午8:30—下午4:00时•受理内容:协议鉴证、就业指导、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电话:(就业政策电话咨询)•工作日上午8:30~11:30,021-55272563•网址:•电子信箱:jyzx@usst.edu.cn•(四)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提供的服务◆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审批查询◆档案到达中心查询◆单位信息登记查询◆咨询台,提供咨询服务◆各类表格下载•地址:延安西路900号•电话:62403626•交通:乘33路至金陵东路站下,往回走至延安东路口乘71路至江路站下,马路对面即是。二、就业操作流程毕业生在报到证规定时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外地生源在规定时限内,由本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由学校负责统一转递毕业生档案否毕业生是否就业填写相应的登记表,由学院签字盖章后,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出国申请不就业考取研究生专升本待就业批复交学校就业中心人事局批复交学校就业中心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编制及上报就业方案,待审批通过后打印报到证。6月下旬办理离校手续毕业后申请居住证打印进沪就业通知单由单位向就业省市人事局办理户籍申报手续(上海生源可不迁户籍)填写办理户籍申请表,签字盖章后,由单位或学生向上海市就业中心申报。审批通过申请居住证填写进沪就业登记表,签字盖章后,由学生申请进沪就业通知单。申请户籍审请通过用人单位外地生进沪就业生源地就业跨省市就业是就业市场签订协议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就业三、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涵:•《劳动合同法》是国家政权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改进劳动组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被誉为“第二宪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调整劳动关系。•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4.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5.打破所有制界限,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与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2.基本义务:•(1)劳动者应当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2)劳动者应当自觉地接受训练,学习业务技术,提高技能;•(3)劳动者应当自觉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劳动义务是平等的和一致的,劳动者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也不应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及订立原则•劳动合同的形式:•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四)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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