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与对策主讲人黄素萍2014、8、31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行刑制度的影响监狱应对影响的对策内容提要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日生效。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公布。13年多时间有八个修正案,平均不到两年就有修正案(刑八之后又出台了六个配套司法解释)出台改动最多、最频繁专利法:84年颁布,08.12第三次修订平均8年/次宪法:82年宪法,88、93、99、04四次修订平均8年/次刑诉法修正案:1996、2012两次修正(12年并不是以修正案方式出现,而是整个法律的修改,修改部门人大)为什么?社会变化快、新犯罪不断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目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修订原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刑法必须实现自身的科学、和谐、统一;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新形势发展特点;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挥好刑法社会保障功能;需要履行或者兑现在国际公约当中的一些承诺。修订原则: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镇压与宽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宽严相济)坚持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刑法》制定与修改的目的与原则刑法修正案(八)共50条,涉及49个问题,2011年5月1日实施。配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2年7月1日执行。刑罚制度更趋合理;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大严重犯罪的处罚力度、加强对民生的保护,使法网越来越密。《刑法修正案八》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相当于前七次修订的总和,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刑法修正案八的特点《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对死刑和自由刑的刑罚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完善从宽处罚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新的犯罪规定。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的法律规定(一)押犯人数逐年增多,监管安全压力增大押犯人数增多死缓犯限制减刑、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延长、数罪并罚刑期延长、不得假释等导致押犯增加一些涉及民生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新增罪名导致押犯数增加降低部分犯罪入罪门槛,导致押犯数增加《刑诉法修正案》对监狱收监罪犯刑期的降低导致押犯数增加服刑人员服刑时间延长等于增加了监狱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延长整个押犯在监狱的平均关押期限,导致监狱流动量变差,押犯人数的自动累加,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监管秩序。(二)押犯结构发生变化,重刑犯、老年犯和短刑犯都将越集越多重刑罪犯老年罪犯13种死刑罪名取消代之以终身自由的剥夺;死缓犯的限制减刑;1+8不得假释的规定;重刑罪犯在押犯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大终身服刑成为可能。虽然修正案增加了对老年犯从宽的规定,减少了新入监服刑老年犯人数,但因重刑犯执行刑期变长,且严控了对重刑犯的假释,则必然会导致监狱出现五、六十岁甚至更大年纪罪犯的增多。重刑犯、老年犯、长刑犯、短期犯增加,不同类别服刑犯人混押一起,将使监管难度增加,监管风险增大。短期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缩短了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罪犯的服刑期限劳动与计分考核制度(劳动是改造的手段,计分考核则和刑事奖惩制度挂钩)(罪犯围着分数转)罪犯计分考核作为监狱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能够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罪犯改造情况,是监狱机关乃至法院对罪犯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刑八颁布后,罪犯计分考核的普适性丧失,罪犯计分考核的作用将大大降低,计分考核制度在监狱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受到冲击。三、对监管教育改造手段的影响监狱行刑教育改造罪犯,宗旨是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获得新生并早日回家。刑八关于限制罪犯减刑、假释的规定,断绝了相关罪犯提前出狱的合法渠道,使监狱教育改造此类罪犯时,说服力大打折扣。重刑犯在改造中看不到希望,极易诱发他们的叛逆心理,出现消极改造、抗拒改造的现象,教育改造的难度增加。短期犯由于在监狱服刑时间短,消极改造的情形也会出现,改造手段急需创新。四、对监狱的警戒设施和戒备分类的影响现在监狱的分类:----按刑期长短分为重刑犯监狱和轻刑犯监狱;----按关押罪犯不同分为普通监狱、女子监狱和未成年人管教所、收押分类中心和医疗监狱。目前,监狱类型虽有划分,但是在安全警戒程度、技术装备、警力配置以及管理方式上确没有明显的差异。存在问题:监狱中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差异很大,必须高度戒备的只是人身危险性突出的小部分,由于不同性质的人员混合关押,每个监狱都要“高度戒备”,这样分类既不利于监狱警戒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罪犯分类改造。(五)社区矫正制度完善对监管改造工作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被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同时规定要“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司法解释又明确“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这次刑八的修正,完善了生命性、自由刑(监禁刑、社区刑)、财产刑、资格刑的分布,在自由刑中,扩大非监禁刑的范围,缩小减刑面,扩大假释,将服刑人员向社会前移。影响:监狱对假释人员的再犯危险性评估责任加大,社区的可接受程度会起很大作用,监狱必须与司法局(所)及社区建立更为密切的联系,监狱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监狱关押与社会矫正功能互助互补,更利于监管改造有效实施(一)完善监狱警戒分类制度,建立全封闭的高度戒备监狱《罪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条和《监狱法》第39条规定。链接11.ppt按照戒备等级对监狱进行分类,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监狱分类制度有利于监狱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行刑成本,体现区别对待政策,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高度戒备监狱主要关押以下四类罪犯:一是死缓犯和无期徒刑反;二是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不得假释的罪犯;三是被确定为主观恶性强、人身危险性高的有期徒刑罪犯;四是按照《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顽固型罪犯和危险性罪犯。高度戒备监狱的警力配置30%(中度18%);实行全封闭的严密关押的改造的方法;服刑罪犯的待遇(劳动作为待遇);警察的待遇;监狱的戒备设施。二、落实分级处遇制度,创新监管改造手段综合多数限减罪犯家里的经济状况和让罪犯“有事做”这两个非对立面,监狱要创新劳动改造机制,规定限减罪犯劳动报酬的数额可以在罪犯劳动净产值的比率中占到30%-60%。这样,罪犯既可以将这笔钱用来改善日常改造生活,也可以将其用于缴纳罚金或者赔偿给被害人,还可以积累一部分作为刑满时的生活保障启动基金,甚至可以用之于补贴家用。减刑制度导向作用的削弱,必然会挫伤限减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在监规纪律的要求从严把握,尤其是在违规处罚上兼顾及时性、公正性和辐射性。灵活运用管教政策,根据罪犯日常表现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消费伙食、亲情会见、日常娱乐、通信通电等动态分级处遇制度,来激励罪犯矫正恶习。让限减罪犯清楚:他们是“重点犯”而不是“特殊犯”。(三)健全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建立罪犯养老医疗保障监狱法72条的规定:“监狱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与报酬并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罪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关于监狱劳动的总原则》的建议:囚犯劳动应得到公平的报酬、扣除部分报酬建立罪犯储蓄金,供刑释后使用、剩余部分报酬可以自用也可以供养家庭。加快罪犯医保和养老保险与社会接轨,建立重刑罪犯养老保险的个人储蓄账户,实行统一管理,融入全社会养老保险的大体系之中,通过制度的有序衔接,引导罪犯必须踏实改造,将来才能老有所医、老有所养;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也在逐步推进,进行全民覆盖。我们监狱系统应有的放矢做好数据和制度方面的准备,以便快速接轨。建议:罪犯可通过劳动改造取得的报酬,用来缴纳支付有关的社会保险费用。监狱把缴费的多少和享受保障的程度与罪犯改造表现相结合,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积极劳动;也可以有效缓解监狱医疗经费紧张的问题。(四)加快监狱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的专业化建设“这个世界有一切高墙都关不住的东西,他就在我们的内心深处,那就是希望”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而不是在惊恐、仇恨于绝望中服刑,这点对于改造重刑犯尤其重要。许多罪犯是因不健康的心理和缺陷而犯罪,心理矫治已成为继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之外的第四种手段。罪犯心理健康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也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监狱应加强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的建设与培训,建立一支稳定的监狱心理咨询队伍。特别是象高度戒备监狱的干警都应有心理咨询师的从业资格。(五)完善罪犯奖励制度,准确运用行刑调控机制对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制度是狱政管理一项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制度,而服刑人员的生产改造表现是计分考核和减刑假释的衡量标准。对被判死缓而“限制减刑”和“不得假释”的罪犯而言,计分考核制度对其没有意义,建议对这部分罪犯以关押为主,将参与劳动作为对其奖励的手段,改造表现好的,可以经罪犯个人申请,监管部门批准可以获得劳动并给与报酬,劳动报酬与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挂钩。制定能准确评价“限减犯”改造表现并与之相适应的刑事奖励制度。建立公开、规范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加强检察院以及社会的监督,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完善社区矫正与假释制度的衔接,建立监狱、人民法院、社区矫正执行组织等各方沟通协调机制。落实假释罪犯的回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