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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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单项工程施工合同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监理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或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直接发包;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在5万元以上,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采取简单方式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不进行招标。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第五条市、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包括省直属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执法,受理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纠纷;(四)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五)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和监督管理有形建筑市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六)监督工程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七)负责省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授权萍乡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分管权限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九条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有形建筑市场是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和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其内集中办公提供必要场所及条件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只能收取适当运行成本服务费用。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代理组织招标、进行招投标监督和参与评标、定标工作。第二章招标第十条工程招标投标的主要程序是:(一)招标人按规定向对项目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同级监察部门办理招标告知事宜;(二)招标人依法办理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单位应办理委托招标代理事宜;(三)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投标报名或接受投标邀请;(五)招标人按规定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发放给各投标报名人;投标报名人按要求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材料并按时送达招标人;(六)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发放不合格通知书;(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后应告知招投标监督机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应形成书面材料递交给招标人;(八)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并召开答疑会,接受投标人的口头和书面提问,并将答疑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下发给各投标人;(九)招标人编制标底;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随同投标担保一并按时送达招标人;(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召开开标会;(十二)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依法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招标人或其授权的的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将定标意见书面告知招投标监督机构;(十三)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向其它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十四)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支付担保后,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十五)招标人依法向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十一条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在办理告知时招标人应向对项目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工程招标情况告知书一式三份;(二)工程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不需履行计划审批的工程项目,应提供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手续。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进行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核准)手续;(三)施工现场已具备“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四)资金来源已落实;(五)有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二)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三)已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五)建设资金已满足设计招标要求(一般不小于总投资的30%)。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满足招标工程需要的建设资金及资金证明(一般为总投资的30%);(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招标人已备案;(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四条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国家七部委局令第30号的规定办理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经济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以上工程施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发包方式时,审批部门应当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决定;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邀请招标方式未被批准的,招标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第十五条应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可按照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条的规定办理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适应招标工作要求的相应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的经验,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符合第十九条的规定;(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第(二)至(四)项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体标准为:(一)一类工程:1、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4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人;2、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5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人;3、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8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可少于3人。(二)二类工程:必须具备3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可少于1人。(三)三类工程:必须具备2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四)四类工程:必须具备2名以上初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中级职称的不可少于1人。本条要求的招标人具备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编的正式人员,外聘人员不得计算在内。第十八条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按下列要求报有直接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统一格式的《江西省工程施工自行招标审查备案表》一式二份;(二)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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