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工业用户供用气合同用气方:中金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客户)供气方: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燃气公司)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气、安全用气,明确燃气公司和客户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济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燃气种类、用气性质及用气范围(一)燃气种类为:天然气人工煤气(二)用气性质为:工业(三)用气范围:仅限于甲方厂区工业用气,甲方燃气设备的添移、改装必须事先同乙方协商,征得同意并做出具体方案后方可进行,甲方不得私自拆、迁、添装燃气设备和转供燃气。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一)供气方式: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客户连续供气。(二)供气质量:燃气公司所供的燃气气质符合国家标准。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一)用气价格:21、天然气价格:元/立方米;2、人工煤气价格:1.06元/立方米3、天然气、人工煤气价格为政府定价,遇燃气价格调整时,则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二)燃气的计量:1、燃气的计量器具为: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可的燃气计量表。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的规定,燃气计量器具寿命到期后必须及时更换,相应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2、计量依据:(1)以正常运转双方认可的燃气计量器具显示读数为准。(2)甲、乙双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请国家授权的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标定。相应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3)如本条款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燃气计量法规发生冲突,应以计量法规为准。(三)气费结算与缴费:1、每月结算一次,甲方自接到缴费通知后,须及时交费,同时甲方须预付下月的气款(参照上个月的气款数额商定)逾期乙方将向甲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欠费金额×3‰×欠费天数),逾期7日不交纳的,乙方有权停止供气。第四条可间断供气的约定(一)在用气高峰季节,供气不足时,甲、乙双方约定,乙方3可向甲方间断供应燃气,甲方可改用其他燃料。(二)届时,乙方必须提前3天通知甲方。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向甲方提供燃气。(二)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使用燃气并按时交纳燃气费。(三)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和要求,积极配合乙方进行用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甲方的燃气设施有权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甲方采取正确有效方式保证准确计量、安全用气,用户不得进行阻碍。(二)监督客户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甲方超范围用气。(三)甲方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事故或危及他人安全,或者甲方以非法手段盗用燃气的,乙方有权中断供气,直至采取法律手段.(四)乙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甲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紧急事故中断供气时,乙方应及时抢修,并尽快发布停气通知。(五)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甲方供气。第七条违约责任4(一)任何一方如未能按合同所约定内容履行自身承担的义务,并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违约一方应对该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二)任何违约一方均不应对另一方的间接损失或由于另一方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营业损失、业务中断或合同损失。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一)本合同应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生效,并持续有效至合同期满日的次日失效。(二)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改变,并且该种改变确实对本合同产生重大影响,经双方同意,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1、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没有意义;3、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依本合同继续向客户提供有关服务,并经乙方书面通知。(四)对本合同(包括附件)的任何变更(包括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署后,方可生效。(五)本合同的任何变更、终止或期满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该变更、终止或期满之前所发生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争议的解决(一)双方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发生争议或分5歧,首先应协商解决。(二)也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三)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其他(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所有附件、补充协议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甲方:乙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签约日期: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