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解决中青年科技骨干(45岁以下)住房困难实施方案(所房改领导小组报所班子2000年12月4日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依据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1795号、中科院计字[1999]231号、中科院计字[1999]521号文件精神,为解决我所中青年科技骨干住房困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一条为了稳定我所科技人才队伍,实现知识创新工程目标,为我所快速持续发展服务。第二条本方案充分体现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原则,实行“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第三条按照国家计委要求,补助投资1196万元必须用于我所中青年科技人员住房建设(购房),专款专用,集中解决已婚中青年科技骨干住房困难。第四条此次解决中青年科技骨干住房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取得个人房屋产权。职工取得购房款为一次性达标补贴,只能用于购房,不得挪作他用,不以现金兑付。第五条贯彻住房制度改革,实行有偿分配原则,以职工自愿为前提,与我所签订《购房借款合同》,按合同条款执行。第二章中青年骨干界定范围及补贴面积标准第六条中青年科技骨干界定为1998年12月31日前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现在岗位的人员,包括所属(控股)公司人员。创新工程骨干岗位人员;副研、高工级以上人员;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公司总经理。第七条时间界定依据知识创新工程启动时间;院1196万元资源分配的时间。第八条补贴面积标准参照中直机关、中科院机关标准职务、职称范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1.正高级专业人员105米22.正处级、副高级专业人员、博士90米23.硕士80米2第三章购房补贴计算及支付方式第九条参加本方案购房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可以自由选择全额补贴或差额补贴。全额补贴:3400元/米2×2/3×(现执行面积标准)差额补贴:3400元/米2×2/3×(现执行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第十条国家、集体(部门)、个人支付的比例创新工程骨干岗位人员国家1/3所1/3个人1/3公司总经理国家1/3所1/3个人1/3非创新骨干的副研、博士、硕士国家1/3所1/6集体(部门)1/6个人1/3第十一条根据创新工程人事制度的改革,谁聘用谁负担的原则,分别支付,既承认职工的历史贡献,又能够吸引、鼓励聘用中青年科技人才。部门负担的定义为:题目组负担研究室工作人员;所负担机关工作人员;公司负担公司人员。第十二条取得购房补贴款的必要条件是为化物所服务一定年限,调离我所其不足年限必须按比例退款。调转所内其他部门服务,部门负担的补贴由新单位承担。全额补贴款可提前预支,分别以两段时间计算:国家1/3补贴款,创新前工龄每年分摊1/30;创新后按实际年度计;集体(部门)1/3补贴款,创新后工龄每年分摊1/10。第四章中青年科技骨干中的女职工第十三条依据住房制度改革,男女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第十四条根据我所历次分房政策,双职工就高不就低。第十五条参加本方案的中青年骨干女职工,按同等男职工补贴款的1/2支付,须配偶单位提供住房证明。第五章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凡申请购房补贴的职工须到质量与资产管理处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其资格由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审定。第十七条职工将与房地产商(须有售房许可证)签订的购房合同书复印件交质量与资产管理处,后与所签订《购房补贴借款合同》,去财务处领取购房补贴款(支票)。第六章其他若干具体规定第十八条对长期离岗或因工作失职、违规记大过处分以及在监押审理诉讼期间的人员,不予以购房补贴。第十九条出国人员回所后可按本方案取得补贴。第二十条按职工与房地产商购房合同规定的交钥匙日期起,半年内为装修时间。逾期后第二个月起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0元。长期占用原房者,我所有权收回全部购房补贴款并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第二十一条交原房时其主要设施—门窗、水电气、供暖及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拆走个人装修部分应恢复装修前状况。未恢复装修前状况的,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在个人工资中扣除。第二十二条交回我所房改房的职工,已取得产权的不再退回原房改房的购房款。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方案中青年科技骨干购房补贴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二十四条本次操作应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违反规定者经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列入本人及所在部门的考核。第二十五条本实施方案由大连化物所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由房改领导小组提出具体建议,报经所班子讨论后执行。大连化物所房改领导小组20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