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形式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性1)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一致。3)保险合同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二)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合同的保障性2.保险合同的诚信性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二、保险合同的特点4.保险合同的对价有偿性5.保险合同的附和性6.保险合同的要式性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单二、保险单三、保险凭证四、暂保单五、批单一、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具体的内容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些详细具体情况的了解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的主要参考依据。二、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简称保单。它是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存在的重要凭证,也是处理赔案、支付赔款的主要依据。在保险单中,详尽列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这种保证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件。三、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也称为“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所列项目与保险单基本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险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三、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使用:1.团体人身保险2.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3.货物运输保险四、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有效期一般为30天。四、暂保单在下列情况下需要出立暂保单: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业务时,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为证明保险责任已经开始,给投保人出立暂保单。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3)在洽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由于订约双方对一些条件尚需进一步商洽时,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4)在出口贸易中,保险单是必备的结汇凭证之一,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前。五、批单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补充和增删保险单内容的凭证。保险单与批单的内容相抵触时,应以批单所规定的内容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五、批单批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1)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所做的部分进行修正。2)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对于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凡从事保险业务的法人必须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保险合同的主体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是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投保人具备的条件:1)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投保人进行投保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二为一。2)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即由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如保险金请求权)属于他人,而不属于投保人,投保人仅负有交付保费义务。3)投保人为自己利益并兼为他人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他人也享有合同利益。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2.受益人《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者有以下五种情况:1)三者同属一个人。2)三人分属三个人。3)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为另一人。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受益人为另一人。5)投保人是一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另一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受益人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一般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2)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3)受益人从保险人处领取的保险金,不得用于抵偿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4)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而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案例:1997年10月4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年交保险费10780元,保险金额20万元,并指定其妻赵某和胞弟为受益人。1998年10月6日,赵某因夫妻矛盾,趁丈夫熟睡之际放煤气,导致双方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王某系其妻赵某所杀,赵某系自杀。1999年1月12日,受益人之一王某胞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案例分析:《保险法》第43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法》第40条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根据《保险法》,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利仍应得到保护,即其有权得到相应部分或全部保险金。不能说因一人或几人的行为而使得保险契约的存在基础全部动摇,从而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本案中,赵某实施杀害被保险人的行为,从而丧失受益权,王某作为善意受益人,其受益权仍应受到保护。王某在保险合同中未确定受益顺序和收益份额,则根据《保险法》第40条之规定,“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案例结论:王弟应获得保险金一半的赔付即10万元。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2.保险经纪人《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一、保险合同的主体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评估、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指的是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保险标的体现的保险利益。(一)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条款1.保险条款的特征1)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人单方制定的。2)保险条款规定的是各险种的最基本事项。3)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三、保险合同的内容2.保险条款的种类按照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以下两大类。(1)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2)法定条款和选择条款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1.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三、保险合同的内容5.保险价值6.保险金额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保险合同的解除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2.承诺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2.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属条件成立或附属期限到达后才生效。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案例3.3】2002年4月29日,某企业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2002年9月30日,该企业的职工吴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吴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案例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弄清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期间开始和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的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以前某一个时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一时点。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本案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2002年10月1日,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02年9月30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案例结论:保险公司没有到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因此拒绝赔偿是合理的。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发生变更一般包括:(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三、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解除权。一旦双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保险合同即宣告终止。三、保险合同的解除(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为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三、保险合同的解除(二)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是指解除保险合同行为对原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溯及力。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区别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2)两者产生的后果不同。(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的原因,也就是届满终止,当合同载明的保险期届满时,合同即告终止。(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2.履约终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或者给付全部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3.协议终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根据协议或法规,可以随时终止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4.违约终止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违约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5.原始无效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一经发现,应该视为无效合同,从订立合同开始,从始至终无效。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