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农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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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1从GATT生效到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的30多年时间里,纺织品和农产品一直作为例外,长期游离于GATT的有效约束和自由化体制之外。配额制度使DgC和DC的纺织品贸易纠纷不断;农业保护深深植根于发达国家的农业政策中,发达国家一方面实施进口限制和国内支持措施,造成自身农产品结构严重失衡和过量生产;另一方面又对农产品出口采取高额补贴,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市场。为此,乌拉圭回合就这两个特定贸易领域进行谈判,达成了《农业协议》和ATC。这两个协议的达成使纺织品与农产品贸易向着自由与公平发展的重要一步。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2第一节农业协议AgreementonAgriculture一、协议产生的背景1.农业天生的弱质性和保护的必然性2.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政策3.发展中国家农业支持工业,剪刀差4.GATT的农产品条款a)第6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第7款农业补贴例外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3b)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第2款对农产品给予了例外c)第16条,禁止非初级产品的出口补贴d)第20条,一般例外5.狄龙回合和肯尼迪回合6.东京回合:在1975年5月,分别设立了“谷物”、“奶制品”和“肉类”三个小组,谈判结果仅就奶制品和牛肉贸易达成了协议(诸边协议)7.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农业协议》序言、13个部分21个条款和5个附件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4狄龙回合(第五轮1960~1962)。在该轮多边贸易谈判中,与农业有关的政策问题尚未列入关贸总协定的主要议题。成立不久的共同市场六国就凭借集团的力量,迫使美国同意了向共同体市场出口的一些农产品受共同市场制定的共同税率的影响。但美国也获得了保护某些“敏感”市场(如奶制品、食糖等市场)的权利。肯尼迪回合(第六轮1964年~1967年)曾把农业贸易问题列入谈判议题。在谈判中,美国提出要对农产品大幅度减税,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并试图进一步讨论欧共体内生产者与非生产者分享市场的问题,对此欧共体持截然相反的立场。最后在农产品谈判方面成果甚微,只就某些农产品稍微降低了一些关税。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5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谈判主要是在美国、欧共体和“凯恩斯集团”(成立于1986年,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阿根廷、巴西等一些主要的发展中农产品出口国组成,主要任务是研究农业形势和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三个利益集团之间展开。解决世界农产品贸易问题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非关税壁垒措施和宏观经济政策难以约束;二是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利益分配是非常不均的。三大利益集团经过艰苦、激烈的谈判,最终于1993年12月15日暂告结束并达成了《农业协议》,使农产品贸易被纳入WTO的约束范围。该协议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6二、协议的基本框架(一)基本结构Preamble序言第一部分第1条DefinitionofTerms术语定义第2条ProductCoverage产品范围第二部分第3条IncorporationofConcessionsandCommitments减让和承诺的并入第三部分第4条MarketAccess市场准入第5条SpecialSafeguardProvisions特殊保障条款第四部分第6条DomesticSupportCommitments国内支持承诺第7条GeneralDisciplinesonDomesticSupport国内支持的一般纪律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7第五部分第8条ExportCompetitionCommitments出口竞争承诺第9条ExportSubsidyCommitments出口补贴承诺第10条PreventionofCircumventionofExportSubsidyCommitments防止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第11条IncorporatedProducts加工产品第六部分第12条DisciplinesonExportProhibitionsandRestrictions出口禁止和限制的纪律第七部分第13条DueRestraint适当的克制第八部分第14条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8第九部分第15条SpecialandDifferentialTreatment特殊和差别待遇第十部分第16条Least-DevelopedandNetFood-ImportingDevelopingCountries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第十一部分第17条CommitteeonAgriculture农业委员会第18条ReviewoftheImplementationofCommitments对承诺执行情况的审议第19条ConsultationandDisputeSettlement磋商和争端解决第十二部分第20条ConsultationandDisputeSettlement改革进程的继续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9第十三部分第21条FinalProvisions最后条款附件1PRODUCTCOVERAGE产品范围附件2DOMESTICSUPPORT:THEBASISFOREXEMPTIONFROMTHEREDUCTIONCOMMITMENTS国内支持:免除削减承诺的基础附件3DOMESTICSUPPORT:CALCULATIONOFAGGREGATEMEASUREMENTOFSUPPORT国内支持:综合支持量的计算附件4DOMESTICSUPPORT:CALCULATIONOFEQUIVALENTMEASUREMENTOFSUPPORT国内支持:支持等值的计算附件5SPECIALTREATMENTWITHRESPECTTOPARAGRAPH2OFARTICLE4与第4条第2款有关的特别处理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10(二)适用范围•《农业协议》适用的产品包括小麦、牛奶和活牲畜,以及所有经过加工的农产品,酒、烟草、纤维、棉花、羊毛和丝绸,及为制作皮革所需的牲畜生皮。鱼及鱼类产品、林产品未包括在内。附件1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列出了适用的产品范围。•此外,所有与WTO货物贸易有关的协议与备忘录,包括诸如海关估价、进口许可、PSI、保障措施、反补贴、TBT等协议,均适用于农业。但这些协议与农业协议存在任何的矛盾与冲突,则以农业协议的规定为准。WTO有关GATS和与TRIPS协定也适用于农业。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11三、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1、市场准入关税化,关税配额,关税减让2、国内支持•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微量补贴•蓝箱政策3、出口补贴禁止新的补贴,削减已有的补贴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12(一)市场准入(DomesticAccess)规定概要1、单一关税:禁止关税外的其他非关税措施。2、关税化(tariffication):现行的非关税壁垒应转化为相应的等量关税(关税等值),等量关税用来制定进口的从量税或从价税。某种产品的关税等值=该产品的国内平均价格-该产品或相近产品的国际市场平均格。3、削减关税:减让基期是1986—1988年;DC6年内(1995~2000年)关税平均削减36%,每个税目至少削减15%;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13DgC10年内(1995—2004年)关税平均削减24%每个产品至少削减10%;最不发达成员无须做出削减承诺。4、关税化后的农产品实行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和现行市场准入机会承诺。5、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和现行市场准入机会可以通过关税配额管理实施。6.为防止进口激增或价格骤降造成损害,各成员可按规定的程序、时间、方式采取保障措施。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14(1)必须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当基期(即1986-88年)的进口不足国内消费量的5%(发展中国家为3%)时,则该国应承诺建立最低进口准入机会。在协定实施期间的第一年,该国应给予的进口准入机会为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实施期限结束时,应扩大到5%。(2)最低市场准入的实施通过关税配额来进行,也就是为确保最低市场准入量的农产品能进入本国市场,各方应保证所承诺的最低准入进口数量能享受较低的或最低的关税,但对超过该进口量的任何进口则可征收关税化后的高关税。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15•加入WTO之前,中国对农产品进口所实施的高关税普遍要高于世界贸易组织中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关税,例如硬粒小麦、稻米、大豆等,1999年的普通关税为180%,即使是优惠关税也高达114%,另外还要加上17%的进口增值税。所实施的非关税措施种类繁多,主要有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动植物检疫、食品卫生检疫等等,在1999年35类实行进口许可证限制的产品中,农产品就占了8类,具体为粮食、植物油、酒、棉花、烟草、食糖、羊毛和天然橡胶。而且在这些产品中,除酒之外的所有商品,都由外经贸部指定国营外贸公司专营,占了1999年国营外贸公司专营的13种商品中的一半多。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16(二)国内支持承诺(Domesticsupport)•国内支持是各成员方对农产品实施的价格支持、直接支持以及其他补贴形式的国内保护措施,这些支持措施既有其必要性,但又是造成国际农产品贸易扭曲的主要原因之一。《协议》将国内支持措施分为两类:•一种是没有贸易扭曲影响或扭曲很小的国内支持,通常称为“绿箱”措施;而另一种是贸易扭曲支持,通常称为“黄箱”措施。•国内支持承诺是指各成员方对给予国内农产品生产者的上述各种支持措施实施削减的承诺。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17“绿箱”措施——可免除减让——政府服务计划governmentserviceprogram(1)在农业研究、病虫害控制等方面的政府开支。Research,pest-controlprogram包括农产品市场促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2)粮食安全储备补贴publicstockholdingprogramforfoodsecurity(3)粮食援助补贴,foodaid(4)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18•1996—1998年中国的政府一般服务支持水平平均为785.6亿元人民币(95亿美元),约占总“绿箱”政策的52%。在政府一般服务所涉及的7项内容中,除市场营销服务未列入财政预算项目外,其他各项均有不同程度的支持。其中,农业基础设施服务比重最大,1996—1998年平均485.9亿元人民币(59亿美元),占“绿箱”支持水平的32.1%;农业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支持其次,为62.5亿元人民币(76亿美元),占“绿箱”支持水平的4%;农业培训服务最低,平均仅有2.1亿元人民币,只占“绿箱”总支持水平的0.1%;农业科研支持为40.58亿元人民币(4.9亿美元),占2.7%,病虫害控制支持为21.32亿元人民币,占1.4%,检验服务支持为13.18亿元人民币,占0.9%。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19•“绿箱”政策中粮食安全储备支出较大。1996—1998年平均支持水平为383.78亿元人民币(46.4亿美元),占“绿箱”支持水平的25.3%,仅次于政府一般服务。远远高于设立粮食安全储备支持的日本(5亿美元)、巴西(3亿美元)和韩国(4970万美元)。对农业环境和生态农业建设的支持逐步增加。由于前期对农业环境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了当前水土流失、自然资源破坏严重,近几年中国政府开始加大了对农业环境的治理。1996-1998年三年平均支持水平为53.45亿元(6.5亿美元),占“绿箱”支持水平的3.5%。在各WTO成员国中,仅低于欧盟(37.4亿美元)和日本(10,2亿美元)的支持水平。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20—向生产者的直接付款:直接向生产者提供财政或实物支持,具体包括:1.自然灾害救济naturaldisasterrelief;2.收入保险计划incomeinsuranceandsafety-netprogram。3.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计划;4.农业资源储备补贴;5.农业结构投资调整补贴;6.农业环境保护补贴;7.落后地区援助补贴。第六章部门贸易协议21“黄箱措施”—必须削减1.“黄箱”政策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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