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乙烯(PE)燃气管道的应用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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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山大学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和遴选优秀人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完善教师评价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用于校本部教师岗位教授和副教授职务的聘任工作。第三条学校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的原则实行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制度。第四条学校将根据总体发展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任务要求,建立一个更加注重教书育人能力、更加注重学术成果质量、更加注重学术影响力、更加注重学术经历和发展潜力的教师职务聘任标准。第五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工作以“代表性学术成果”评价为突破口,充分发挥院系教授、同行专家和各级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在学术评价中的作用,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强调质量,倡导创新,引导学术事业健康发展。代表性学术成果指的是,申请人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做出的具有系统性、标志性、创新性,并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学术成果。—2—第六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在评价要素总体一致的框架下,分别就人文与社会科学学科、理科、工科、医科、公共外语与体育学科制定不同的评价细则。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第七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将分别从两个层面进行审核与评价。第一个层面是对申请人基本条件的审核,主要包括:师德、学历学位、任职经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教学工作量、科研基本业绩、年龄及身心健康等。审核职责主要由院系和学校人事部门履行。第二个层面是对申请人综合素质、教学科研水平与贡献、学术发展潜质的评价,主要包括:教学投入与教学质量、代表性学术成果水平与影响、学术经历与活动、学术潜力与规划。评价职责主要由同行专家、院系教授会议、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履行。二、申请条件第八条师德条件。中山大学聘任的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恪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第九条学历学位条件。申请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原则上—3—均须获得博士学位。申请体育、公共外语等部分公共课教学单位的教师职务者,申请口译等具有专业特殊性单位的教师职务者,以及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本校教师,可以适当放宽。第十条任职经历。申请教授职务者,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及以上;申请副教授职务者,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及以上,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满2年及以上且已出站。第十一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按照学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考核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年龄及健康要求。校外人员应聘教授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校外人员应聘副教授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身心健康,能全面地履行岗位职责。第十三条国(境)外研修经历。申请教授职务者,原则上应具有连续半年以上的国(境)外研修经历。部分学科经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同意可免于国(境)外研修经历的要求。第十四条教学工作量。按照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校内教师申请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应完成任现职期间聘任合同约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第十六条业绩条件。申请教授职务者,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应取得突出的代表性学术成果,在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是本学科的优—4—秀学术骨干。申请教授职务者,需提交任现职以来的5项以上(含5项)代表性学术成果,要求其中至少4项是近五年内取得的成果。申请副教授职务者,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应取得同行认可的代表性学术成果,是本学科有发展潜力的主要学术骨干。申请副教授职务者,需提交任现职以来的3项以上(含3项)代表性学术成果,要求其中至少2项是任现职以来且是近五年内取得的成果。三、评价要素第十七条教学投入与教学质量。申请教师职务者应主动承担教书育人的任务,积极投入人才培养工作;具有突出的教学能力,善于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新意识;完成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经考核教学质量和效果良好。第十八条代表性学术成果水平与影响。申请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应有持续有效的创新性工作,并取得学术同行认可的高质量学术成果,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申请人实行代表性学术成果为重点的评价。代表性学术成果的形式包括:论文、著作、专利、决策研究和应用研究—5—成果等创新性研究成果。提交给学校的代表性学术成果应获得所在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审核和推荐。申请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在填写申请表时,可选择“理论创新研究”或“技术、应用与工程研究”类别。对“理论创新研究”的评价主要看其学术理论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以有利于潜心研究、长期积累,催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为重点。对“技术、应用与工程研究”的评价主要看其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以聚焦需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为重点;或以服务决策需求,形成战略研究报告,支撑思想库智囊团建设为重点;或以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完成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和重点教材建设为重点。第十九条学术经历与活动。学习经历。申请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应具有在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的相关学科领域学习或研究的经历,其学术经历能够成为履行所申请职位的学术研究和教书育人工作职责的坚实基础。科研活动。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决策咨询和文化传承等科研活动,有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组织和参与科研团队的经历。学术事务。包括学术事务、团队工作、学术传播和社会服务。主动参与学校和院系的学术事务,积极参与学科整体发展和学科人才梯队的建设;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在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等方面表现突出;积极参与决策研究等学术传播工作,—6—在专业领域及其他领域进行高质量、高水平的社会服务,具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第二十条学术潜力与规划。申请人应有突出的学术活力和发展潜力,具有为学校持续做出贡献的能力。申请教授职务者应具有成为领军人才或学科和学术带头人或教学名师的基本能力;申请副教授职务者应具有成为本专业领域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或教学名师的发展潜力。申请人应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学术成果,并对自身的学术发展有明确的规划。四、聘任程序第二十一条教授、副教授职务聘任的程序为:1.职位设置与发布招聘信息。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按照学校核定的本单位教师职位数,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每个学年度本院系的教师职务招聘方案。经学校审核后,由学校人事处发布招聘启事,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2.接收应聘材料。申请教授、副教授职务者,须按照职位要求提交申请表、个人学术简历、代表性学术成果和三位同行学者的推荐函等应聘材料。3.师德考核及资格审核。院系组成师德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师德进行考核并填写师—7—德考核情况表。师德考核小组由所在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考核小组通过了解履历、调阅档案、面谈、学生评价等方式全面考核申请人的师德情况。院系对申请人的学历学位、任职经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教学工作量、科研基本业绩、年龄及身心健康等进行审核。学校教务、科研部门分别对申请人的教学情况和科研情况进行审核。4.材料公示。院系将通过资格审核申请人的应聘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5.同行专家评议。学校建立校外评审专家库,邀请与申请人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对申请人的代表性学术成果进行评议。对有条件的学科和专业,学校将试点推行国际同行专家评议。申请人须提交3项代表性学术成果进行同行专家评议。每项代表性学术成果的评议材料需要包含:代表性学术成果、自述的“学术水平与影响力声明”、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6.院系教授会议推荐评议。院系组织教授大会(各院系须根据本单位特点,确定院系教授会议的运作方式,制定院系教授会议议事规则,报学校备案。院系教授会议原则上要求出席会议的教授人数超过教授总数的1/2),听取申请人关于个人教学、代表性学术成果和学术—8—发展规划的述职(校外申请人须增加试讲),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要素,对申请人是否达到申请职务的水平进行无记名方式的推荐评议。院系教授会议推荐评议的意见是下一步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参考材料,对于获得推荐票数低于出席会议教授人数1/2的申请人,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要进行重点讨论、审议。7.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院系组织召开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2/3以上委员出席有效),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要素,对申请人的师德考核情况、教学情况、代表性学术成果、同行专家评议意见、院系教授会议推荐评议意见等材料进行充分讨论、评议,在学校下达的职位数限额内,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获得超过2/3到会委员赞成的申请人成为推荐人选。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要对推荐人选形成书面的推荐意见。8.学校教学评价专家组审核和学术评价专家组评议。学校组织教学评价专家组,对院系推荐人选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投入进行审核。组织学术评价专家组,对院系推荐人选的学术成果与水平进行评议。9.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召开会议(2/3以上委员出席有效),听取教学评价专家组和学术评价专家组的意见,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要素,对院系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审议,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获得超过2/3到会委员赞成视为通过。—9—10.学校公示、聘任。学校公示拟聘任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批准后正式发文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五、聘任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两次会议审议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事宜,分别于下半年秋季学期(十二月左右)和上半年春季学期(六月左右)召开。同一学年度内,各院系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次(上半年或下半年)集中开展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工作。第二十三条试点学院和其他有条件的院系可制定本单位实施教师职务聘任的试点办法,提出符合学校评价要素、适合所在学科特点且不低于学校标准的聘任条件,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后公布试行。第二十四条申请时间间隔。同一职务第二次申请需在第一次申请后的一周年以后方可提出,且第二次申请时须具有新的代表性成果。第二十五条申请副教授职务者,原则上不予破格,但教学、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可由本专业领域有影响的两位专家推荐,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破格申请。破格申请教授职务者,按照《中山大学青年杰出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用办法(试行)》(中大人事〔2012〕26号)执行。—10—六、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制定。如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政策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中大人事〔2003〕9号)及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1.人文与社会科学学科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评价细则2.理科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评价细则3.工科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评价细则4.医科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评价细则5.公共外语与体育学科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评价细则—11—附件1人文与社会科学学科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评价细则一、“代表性学术成果水平与影响”的评价申请教授职务者,一般应提交不少于5项(含5项)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领域的代表性学术成果,要求其中至少4项是近五年内取得的成果。申请副教授职务者,一般应提交不少于3项(含3项)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领域的代表性学术成果,要求其中至少2项是任现职以来且是近五年内取得的成果。对于特别优秀的申请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或本学科公认最好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出版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学术著作,对其代表性学术成果的项数要求可适当放宽。代表性学术成果应为正式发表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的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学术著作、或决策研究报告等形式的研究成果。一项代表性学术成果既可以是1篇论文、1部著作、1项决策研究成果等,也可以是申请人若干个紧密相关的成果组合而形成的一项代表性学术成果。对于每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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