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织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工商分局、县局各股室、队、中心:现将《织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主题词:食品许可指导意见通知报:地区工商局抄:局党组成员织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12月30日印发织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做好我县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贵州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l、县局和各分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密部署。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领导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局要强化对工商分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数据库建设和食品流通许可相关信息报送,切实敞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成立织金县工商局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领导小姐,统一指挥全县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组长:刘云军副组长:白正荣、吴永远、谢盛国、武倜、赵祖娇成员:县局各股室负责人、各分局分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由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分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领导。2、明确工作职责(1)、根据省、地工商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授权各工商分局按照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程序进行审核,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2)、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抓住流通食品环节监管,确保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规范化,对全县的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食品批发、食品批零兼营、食品直销网点、食品专卖店、食品总经销(总代理)、食品超市等食品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分局按程序审查,经审查符合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由分局写出报告送交县局局长批准,由局长指定人员组成验收组复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书面通知分局,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二、明确指导思想和核发工作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一是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二是要坚持“自愿申请、现场核查、选标验收、依法核准”的原则.各工商分局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确保思想认识到位、领导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执法监管到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定工作三、规范工作流程严格程序操作食品流通许可按照告知、领表、受理、现场核查、审查核准、发证、归档的流程管理(一)、告知(和领表同时进行)申请人到登记部门提出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时,由受理人员告知(可口头告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必须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二)、领表: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l、《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4、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身份证明;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7、食品经营管理相关制度;(1、进货查验制度,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4、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5、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8、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9、经营(仓储)场所平面图及文字说明: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2、经过工商部门培训的食品经营者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合格证明.这两项不作为前置许可范围,但对食品经营户的监督检查时食品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必须和具有健康证明,食品经营者、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有培训合格证明。)(三)、受理受理人员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许可职权范围的,应当自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实质内容的除外。申请人应当在是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4、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受理人员应当出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6现场核查。接申请人申请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现场核查,并如实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由经营单位负责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后,交审查人员审查。7、审查。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签署审查意见,并报核准人员核准。8、核准。核准人员对(受理)审查人员、现场核准人员的意见和申请人提交核准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意作出核准决定的签署核准意见,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申请人,一份经签收人签字后由登记机关留存。对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许可,向申请人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9、发证受理机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后,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时签字确认并归挡。10、归档。受理机构负责建立办结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档案,也可将食品经营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所有资料成册作为副件装入个体工商户档案。各工商分局要按照省局要求,把食品流通许可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录入电子档案。四、明确食品流通许可范围实行分类许可(一)、食品流通许可苊围:l、在本县辖区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主体,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2、已经由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对于原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要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对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责令其停止经营,督促其厦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责令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5、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6、餐饮、娱乐场所等销售不是自制食品的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7、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配送车辆必须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并接规定贴食品配速车辆标志,不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有销售行为的食品运输储存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对于只提供储存和运输业务服务的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8、食品小摊贩的管理由省级人大规定,在相关规定没有出台前,按原有关管理模式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二)、食品流通许可的分类根据我县食品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按照食品可能受污染的风险程度以及流通经营规模的大小,将食品流通经营者从高级别到低级别依次分为A、B、c、D四类。食品流通经营者分类适用对象具体如下:1、A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20平方米以上,可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2、B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下,仓储面积10平方米以上,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3、C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12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以下,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4、D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12平方米以下、单一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五、规范经营场地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按下列规定核查(省局和地区局有新的标准出台后按照上级要求执行):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在告知的时间内对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核查内容依据现场核查表,包括:(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地,并符舍下列条件:1、从事食品零售经营的,经营用房面积少于12平方米的按D类标准核查,经营用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按C类标准核查,从事食品批发、批零兼营的,经营用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仓储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按B类标准核查;大、中型商场(店)、超市经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仓储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的,按A类标准核查、且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暴露垃圾堆等场所)保持直线距离25米。2、经营场所及仓储场所地面应当干燥、平整,保持清洁。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4、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鼠设施,木门下端应装有金属防鼠板,铁皮应不少于60公分高,门缝不能大于0.6厘米,下水道出口处应有金属隔栅,不得用药灭鼠。5、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裸装食品的,应配置能有效防蝇的纱门、纱窗(门帘)和灭蝇灯、粘蝇纸等灭蝇器具。6、A类、B类食品经营户要在经营场所内设置资料柜,C类、D类食品经营户要在经营场所内设置资料箱。7、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当分开,卫生间不能设置于食品经营场所内。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施并合理布局,符合下列要求:l、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其间距不少干2米。2、大、中型商场(店)、超市(经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下同)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且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3、散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区域清洁,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4、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其间距不少于2米,同类品种相对集中,并有明显标识。5、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保持2米距离。6、食品库房货架(台)应使货物保持离地、隔墙10公分。7、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更衣间应设置分隔式衣柜,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在商场(店)、超市外设立卫生间。8、商场(店)、超市应设有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盛放容器。9、经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经营场所内不得同时经营人用药品和兽药、农药等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工产品。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设施条件。(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下列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制度,A类、B类食品经营者建立与其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制度并在明显位置上墙公示:l、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3、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5、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制度。6、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工作人员根椐核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