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第十章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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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行为讲授内容概念结构分类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一、法律行为概念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法学范畴,其所对应的范畴是“非法律行为”。所谓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思考: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对还是错?某甲答应赠与某乙500元,资助乙上学(乙为在读的中学生)。甲在给乙300元后,就不再资助。乙认为甲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赠给,于是向甲索要未交给的200元。思考问题:甲的赠与行为是否法律行为?乙的索要行为是否法律行为?某甲的行为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因为某甲答应赠与某乙500元,资助乙上学,某甲的行为和某乙之间就形成了民法中的赠与合同关系。甲在给乙300元后,就不再资助,其行为并不违法。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与此相反,乙的行为理由不成立。由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因此,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消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时,受赠人不能要求赠与人交付。由此可知,乙的行为属于非法律行为,因为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二、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法律行为的社会性法律行为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对外部(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具有交互性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一般不属于法律行为。例:普通公民自杀、自残思考:服刑罪犯的自杀、自残是否属于法律行为?1.某地近日小偷猖獗,单身汉某甲遂将刚从单位领回的工资600元藏于衣柜的鞋盒中。某甲这一举动A.不是行为B.是合法行为C.是不合法行为D.不是法律行为.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生活中的法律行为:参加高考、交纳学费、食堂买饭、签订合同生活中的非法律行为:单身汉藏钱;结拜、认干亲、聊天思考: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对还是错?幼儿的纵火行为是否法律行为?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意志”:对行为性质、后果的辨别能力和对是否做出行为的控制能力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只存在意志和意识能力强弱的差别,而不存在意志或意识有无的问题纯粹无意识(无意志)的行为,不能看作是法律行为。强意志行为:意志完全自由状态下采取的行为。例:团伙犯罪中主犯行为弱意志行为:意志不完全自由或存在一定认识错误而采取的行为。例: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团伙犯罪中的从犯行为;社会生活中的过失违法行为无意志行为:意志完全不自由状态下采取的行为,例:枪口下的行为;精神病人的行为;儿童的行为刘某,14周岁,初二学生,父母离婚,刘某随母亲生活但也时常到其父亲那里,父亲对他也很好。一天,刘某在征得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到商店购买书包。恰逢该商店举办有奖销售,凡购货达50元者获奖券一张。刘某买了一个价值52元的书包,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刘某所抽奖券中了一等奖5000元。刘某及母亲异常高兴,到商店领奖,刘父得知刘某中奖消息后,便找到刘某母亲说刘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该奖金应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所有,因此要求分2500元归自己。刘母则认为,离婚后刘某一直随自己共同生活,自己才是真正的监护人,刘父根本无权监护,奖金应归自己和刘某共有,为此发生争吵。刘某见父母争吵,生气,于是乘两人争吵之机,取出5000元到商店花4800元买了一台彩电。刘某扛着电视机回家,说钱已花了。刘父母听后,忙去商店,以刘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买电视未征得父母同意为由,要退货。售货员则坚持退货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电视机质量不合格,而该电视机没有任何毛病,钱货两清,因而不同意退货。问:(1)5000元奖金所有权归谁所有?(2)刘母说刘父没有监护权,其理由是否成立?(3)刘某买电视机的行为是否有效?评析:该案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种,第一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包括: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下)。本案中,刘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并非所有法律行为都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单独接受奖励、赠与、报酬,所以本案涉及到的5000元奖金所有权归刘某。刘某购买电视机的行为无效,因为刘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那么怎样认定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呢?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未认定。买书包并领奖券行为与刘某年龄、智力相适应,属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从而有效,而买电视机其标的数额较大且与其生活相关程度小,属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所以刘某买电视机的行为无效,商店应退货。11.(1999-2-11)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答案】B【考点】效力未定合同【详解】《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根据上述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追认则合同无效。本题中,杨某只有15岁,依法属于未成年人。解答本题的关键是看判定杨某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其判断标准有三:(1)当地的同类人经常从事;(2)标的额较小;(3)专业技术要求不高。本题中,杨某转让专利的行为不仅标的额较大而且专业技术要求很高,应当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杨某实施该行为效力未定,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有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性,法律性、意志性等特点。重庆市黔江区玉岩村村民韦开芝,女,1962年生。经人介绍与本村村民田茂成于1982年2月结婚。田、韦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05年9月3日经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居住的房屋所有权归田茂成,嫁妆属韦开芝所有。2005年9月16日上午,韦开芝回到其前夫田茂成的住房处,看见有人在翻盖房屋便上前阻拦,其前夫田茂成坚持要翻盖,两人发生争吵、抓打。在田茂成去找村干部解决的过程中,韦开芝一气之下将屋内的棉絮、蚊帐扔在火坑里,用气体打火机点燃,然后逃出屋外。大火将田茂成的四间房屋以及田茂成与田茂谷家共有的一问偏房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58元。2006年3月,黔江区人民法院以韦开芝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在此案中,黔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作出了有罪判决,韦的行为已是法律行为无疑。分析韦开芝的行为,我们可以总结出她的行为的几个特征:第一,韦开芝的放火行为是由刑法所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她己构成了放火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第二,韦开芝的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危害,已经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它已不是一种完全自我指向的行为。第三,韦开芝为成年人并且精神健全,她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且故意实施了放火行为。三、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判断行为是否法律行为、何种法律行为的方法和标准:1、有无法律规定——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2、哪类部门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例:违约行为/闯红灯/盗窃(小额/大额)3、行为的主体——身份、年龄、智力例:贪污和非法侵占/幼儿购物刑事责任年龄:(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3)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4、行为的程序——公权力行为和一部分私人行为例:搜查行为/确立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房产买卖5、行为的时效——行为的做出时间与法律生效的时间/行为的有效期例:代理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是主体与客体、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在结构上表现为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包括以下方面:1、动机:直接推动行为人做出行为的动力或动因2、目的:行为人达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动机与目的的区别例1:故意杀人行为,仇、情、“义”/剥夺他人生命例2:炒股行为,生活贫困、羡慕他人/赚钱明确研究动机与目的实践意义: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确定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动机与目的主要对分析违法行为有意义,合法行为一般不需考虑其动机和目的。思考:是否存在无动机和目的的法律行为?刑法理论认为,直接故意方有动机和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存在动机和目的问题。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如投毒事件。3、认知能力: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进行判断和预测的能力。根据认知能力的有无和强弱对自然人进行的分类: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以14周岁和16周岁两个界点分为三个部分:完全无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对其行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相对责任年龄,指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完全责任年龄,即16周岁以上者,包括已满16周岁,对其触犯刑法的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年龄分段:完全无民事责任年龄:指十周岁以下的自然人相对民事责任年龄:即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责任年龄:即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影响,常常发生主观认识和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形,这就是所谓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甲仇恨乙,某日甲误将碱面当作毒药投入乙的水杯中,乙喝后安然无恙。此案中,甲的行为就属于事实错误中的行为(手段)错误。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戴某殴打其母,其行为已属非法。但在居委会干部调解时,戴某却称:“这是家务事,不用你们管。”戴某对其行为的认识就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进而影响其对行为及行为方式的选择。在民法中,“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刑法中,认识错误是定罪量刑的参考因素,但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的原则,无论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提。马加爵故意杀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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