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Trade)是指世界各国之间进行的商品和劳务的买卖与交换活动。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区别:1语言不同2风俗习惯不同3法律规范不同4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繁多5贸易风险较大6国际贸易交易过程环节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为《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从一个国家的角度看,具体体现在进出口活动的各个环节。国际贸易的标的包括货物、服务和技术。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对“国际性”的判定标准主要有:(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2)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3)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4)货物须由一国运往另一国。国际贸易条件主要包括货物的品质(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货(运输和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件。(多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版》、《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多选)《2010通则》中,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有FAS、FOB、CFR、CIF。国际贸易使用的法律:一、国内法:合同中可约定适用法律,合同未约定,适用“与合同有密切关系国家”法律。我国有关货物贸易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海关法》《海商法》《仲裁法》《商标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二、国际条约:法律效力高于国内法,国家声明保留条款除外(简答)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人们从事国际贸易买卖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应当遵守的准则,也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1.不是法律,当事人可约定使用与否2.重要:一旦合同约定,则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无明文规定,可成为判决依据。3只有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被应用,具有确定的内容,而且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的习惯做法,才可被称为国际贸易惯例。2.本着法律优于惯例的原则,在履行合同和处理争议时,应以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但买卖双方如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该项惯例就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买卖双方都应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特点)(简答)合同、法律和国际惯例三者之间的关系:1.凡在依法成立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办理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则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3.如果合同和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的国籍贸易惯例来处理目前,我国出口合同大多数为CIF合同或CFR合同,并且一般都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目前,我国进口合同大多以FOB条件成交,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的区别:对外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商品、技术和服务的交换活动。因此,提到对外贸易时要指明特定的国家,如中国的对外贸易等;某些岛国如英国、日本等也称对外贸易为海外贸易。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综合。第二章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多选)合同中品质的表示方法有凭文字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两种方式的陈述都要求既准确又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对于因制造技术上确有困难不能做到与样品一致的商品,卖方应该在合同中保留类似的描述:“交货与样品近似”、“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品质接近样品”等。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货物。商品名称不同,关税税率有别,配额约束也不同。商品的品名条款应注意:1品名必须是商品的正式名称2品名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3应该选择对我方有利的名称商品的品质又称“质量”:指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特性的综合。(简答)对品质的惯用表示方法:(一)以实物样品表示:1.凭卖方样品,通常在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对于样、货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商品,应在合同中规定如“品质与样品近似”2.凭买方样品。对等样品是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供给买方,这种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参考样品: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注:须声明“仅供参考”,不作为交货品质。(二)以文字说明表示:1凭规格买卖2凭等级买卖3凭标准买卖4凭品牌或商标买卖5凭产地名称买卖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品质条款的规定:(一)规定品质机动幅度:1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波动。2品质公差:允许卖方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误差。对于在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价格一般按合同单价计算,不做调整。但如果有些品质指标的变动,会给商品质量带来实质性的变化,为了体现按质论价,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二)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在销售某一商品时,能够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就不要用样品。如果某些商品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保证实际交付的商品品质既要符合文字说明又要和样品保持一致。(三)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品质条款的文字应简要、肯定2订立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为交货留下一定余地3卖方要避免对所交货物质量承担双重担保的责任。在向外寄送样品时,应明确表示该样品仅供参考,否则,就构成了双重质量指标,会使卖方陷入被动局面。常用的计量方法:1.按重量计量2.按体积计量3.按容积计量4.按面积计量5.按长度计量6.按数量计量常用的度量衡制度:公制、美制、英制和国际单位制。我国采用的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在外贸实务中,一般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多选)重量的计算方法:1.按毛重(GrossWeight)计算: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即商品加包装物的重量。对货值较低的商品,一般以毛重作为商品的重量,即“以毛作净”。2.按净重(NetWeight)计算:净重是指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本身的重量,即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算方法。采用净重计重时,首先要计算出皮重,然后用毛重扣除皮重。通常计算皮重的方法有:1.按实际皮重计算2.按平均皮重计算3.按习惯皮重计算4.按约定皮重计算3.按公量(ConditionalWeight)计算:对于少数经济价值较大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商品,往往采用公量计算其重量。4.按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计算5.按法定重量(LegalWeight)和净净重(NetNetWeight)计算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商品重量是毛重还是净重,则以净重作为商品的重量。数量条款的规定:(一).数量条款应明确具体对于按照重量计量的大宗商品,一般要明确是按毛重还是净重来计量,如按毛重,应注明以毛作净;如未特别注明,按净重计算,此时应该进一步明确计算包装重量的方法。(二).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溢短装条款也称为“增减条款”。(简答)1.关于溢短装幅度的规定:一般以百分比表示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其大小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及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如买卖双方一定要使用“约”数条款时,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允许增加或减少的百分比,否则不宜采用。2.关于溢短装选择权的规定:合同中规定有溢短装条款,具体伸缩量的掌握大都是卖方决定,有时由买方派船装运,如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可能在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决定。租船运输时,为了充分利用船舱容积,也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由承运人决定伸缩幅度。(三).关于溢短装部分的计价方法:一般地,对于市场价格比较稳定的商品,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都按合同价格结算货款,多交多收,少交少收。但对于那些交货时市场价格会有较大的涨落变化的商品,为了防止拥有数量增减选择权的一方当事人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根据市场价格变化,价格上涨时少装,价格下跌时多装,以获取额外收益,卖方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对溢短装部分的货物按装运日价格或到货日某指定市场价计算。(四).条款的有关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包装对商品不仅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能减少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货损,还能美化和宣传商品,提高商品身价,方便消费,促进销售,增加利润。包装的种类:运输包装(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集装包、托盘、集装箱、))和销售包装。条形码是一种产品代码,它是由一组带有数字的粗细间隔不等的黑白平行线条文组成的标记,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的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代码语言。条形码技术的优点:1易于制作,成本低2扫描操作简单,信息采集速度快3信息输入准确可靠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主要有两种:UPC(UniversalProductCode)码和EAN(EuropeanArticleNumber)码.EAN码由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前三位为国别码,中间4为数字为厂商号,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我国国别码为“690”、“691”、“692”、“693”。我国书籍代码为“978”、杂志代码为“977”。凡标有上述国别号条形码的,即表示是中国生产的商品。中性包装: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在采用定牌或无牌商品的包装时,通常须注明生产国别或地区。在我国出口贸易中,注明“中国制造”字样。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标识。包装费用等内容。在实际业务中,应该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在进出口业务中,出口人在发货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装箱发运。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价格通常由商品的计量单位、单价、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个部分组成。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条件,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买卖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等方面的专门术语。(简答)贸易术语的作用: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3.有利于买卖双方解决履约中的争议(简答)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特点:性质: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特点;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多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单选)在国际贸易中,FAS、FOB、CFR、CIF四种贸易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其中FOB、CFR、CIF使用最为广泛。FAS是FreeAlongsideShip的缩写,中文译为“船边交货”。当卖方在制定的装运港将货物按规定的期限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如置于码头或驳船上)时,即为交货。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也要负责使用驳船将货物运送至船边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卖方要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出口清关的费用。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如果由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未准时到达,或未收取货物,则买方自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期届满之日起承担所有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当货物装在集装箱里时,卖方通常将货物在集装箱码头交给承运人,而非交到船边。FOB是FreeOnBoard的缩写,中文译为“船上交货”,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卖方与买方之间承担风险是以“货物交到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