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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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经济转型的步伐,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民营经济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引导和政策扶持力度,解决企业投资准入难、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小、融资难和用地难等问题。切实增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在转型升级中又好又快发展。(二)目标任务。到2018年,力争培育一批民营龙头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企业2家,50亿元以上—100亿元企业3家,30亿元以上—50亿元企业5家,10亿元以上—30亿元企业20家,规模(2000万元)以上企业300家。二、放宽民间投资准入条件(一)放宽民营企业投资领域。除法律法规明确禁入或不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发展的行业、领域外,都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通过竞争性配置、与区属国企合资、合股、合作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进入交通运输等经营性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回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黄埔区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二)简化民营企业登记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民营企业其他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当场可取(须报上级核准的,24小时内作出决定),登记注册业务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培育民营企业集团和总部经济。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有3个及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属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文化产业(经市宣传文化部门认定)、现代农业企业的,有3个及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企业在广州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允许名称中含有“总部”、“地区总部”字样。(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广州开发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三、完善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优化审批程序。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企业、资源共享为原则,形成政府、行业组织和服务联盟构成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一)优化审批流程,打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区各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和行政审批信息共享,编制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办事指南。(责任单位:广州开发区组织人事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黄埔区政务办、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广州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黄埔区发展改革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二)充分发挥区中小民营企业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导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市场营销、产权交易、对外合作、信息咨询等活动。(责任单位: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广州开发区中小民营企业协会、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三)成立民营中小企业扶持联盟。建立由银行、担保机构、创投基金、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种社会力量组成的联盟组织,联系和引导社会各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专家咨询、信息服务、创意交流、业务推介、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加强对“初创期”、“成长期”特别是成长性强的企业的分类指导,从传统一般管理向战略主导型和优秀企业文化导向型管理发展。(责任单位: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四、优化融资环境和减轻企业负担(一)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7.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8.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月销售额3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9.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10.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11.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12.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13.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14.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5.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16.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及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1—16点责任单位:广州开发区国税局、广州开发区地税局、黄埔区国税局、黄埔区地税局)(二)认真落实《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262号)以及《关于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价〔2012〕5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加大对涉企收费行为投诉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1.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高成长性民营企业、首次成功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区内现有政策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2.本区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种子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应重点支持本区鼓励发展产业的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凯得公司、黄埔区发展改革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3.发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为我区民营及中小企业引入投资者;鼓励项目公司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拓展引入民间资本的途径,建立通畅的民间资本退出渠道。(责任单位: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黄埔区发展改革局)(四)区财政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支持本区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经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获得广州市工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牵头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我区相关办法给予配套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一)加强对符合《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民营企业的研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其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按《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给予研发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二)对符合《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民营企业获得国家科技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3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三)对符合《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民营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区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四)积极推进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民营企业在本区内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申请和维持费用的,按照《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五)鼓励民营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对企业获得上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驰(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称号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以《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质量强区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准。(责任单位: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六、用地优惠倾斜(一)建立区重点帮扶高成长性、高效益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库。建立我区重点帮扶高成长性、高效益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库,对入库的前100名中小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黄埔区发展改革局)(二)优先安排产业用地。进入我区重点帮扶高成长性、高效益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库的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政府同意,可以获得优先安排产业用地的资格。(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广州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开发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黄埔区发展改革局)(三)优先安排租用标准厂房。进入我区重点帮扶高成长性、高效益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库的企业,可以优先安排进入区科技企业加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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