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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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特性、类别二、案件办理中应当确定的基本情况和需收集的基本证据三、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四、证据的认定五、证据证明的效力等级六、证据收集(认定、审查)的其他注意事项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特性、类别1、什么是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国立法上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所下的定义。他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它的本质属性,是科学的。上述规定也符合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因为它们都是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本质是相同的。2、证据的特性作为证据,不论行政、民事或刑事证据,均具有三项基本属性即“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这是使证据材料成为证据的标准。而证据的合法性中就要求证据的类别要法定。(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非猜测虚构之物。(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证明对象有客观的联系。(3)合法性:a.当法律对证据形式、证明方法有特别要求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b.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性:任何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调查取证章节中明确规定,调查取证必须由两名执法人员参加。这就是对食品药品执法证据取得的法定要求或证据来源形式的要求。证据取得形式、程序非法,直接导致证据丧失证明效力。证据只能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的来源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其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此审查判断的作用:执法的主体、程序、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的形式等要合法,如执法人员没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那么在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就是无效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关联性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证据证明的内容必须与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第二层含义是若干个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对待查案件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原貌。客观性:证据的作用在于还原客观现实,它所反映或证实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在其发生、发展过程中,作用于现场和周围环境,常常会留下痕迹、物品,引起场所的变化,为在场人耳闻目睹,有所感知。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必须借助这些痕迹、物品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所作的陈述,来认识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就是要将它们用作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些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等所造成的证据,都是确实存在的事实,是不依执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所有的痕迹、物品、文件等实物证据,固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亲自实施和经历,为在场人所了解,因而可以用言词陈述出来,也同样是确确实实的事实,是客观现实中已发生的。证据事实是案件事实在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不同阶段不同形式上的反映,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行政执法也是通过证据把客观真实表现法律真实的过程。此审查判断的作用有:1、执法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2、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的计算不能笼统的计算,不能仅听相对人陈述的价格和数量以及交税情况,要有充分的证据并予以计算。3、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83.证据力与证明力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是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它是被人为赋予的资格能力,与证据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具体体现为合法方法、合法形式、合法的来源以及法定的审查程序等几个方面。是证据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93.证据力与证明力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它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内在的证明能力。证明力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密切相关,是证据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件。103.证据力与证明力证据力证明力客观性关联性形式要件内容要件合法性4、证据的类别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作为行政证据的七种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故此,证据必须符合上述七种法定形式。除此之外就是非法定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证据种类,并没有超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只是表述略有不同而已。(一)书证1.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2.特征直接证明性:有具体明确的内容,能直接判明与案件联系.稳定性:形式相对固定。物质性:具有反映内容的物质载体。思想性:利用文字、符号、图画表达思想。13(一)书证书证的意义:1.书证在各种行政执法活动中是使用最为广泛的证据。2.书证是以其在客观载体上记载、表述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有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形象的特点,使常人一看便知。14(一)书证3.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客观载体,只要文字、符号和图案等在特定的客观的载体上生成和保存下来,其表述的特定思想内容也就固定下来。4.书证是审查其它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按照是否属于国家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制作的文书分类,书证又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例:房产证、营业执照为公文性书证;借据、担保书、买卖合同为非公文性书证。程序性文书。行政处罚中不仅要证明相对人违法还要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程序性文书就是这方面最重要的证据;相对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委托书等;相对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帐册,合同,标签,生产规章制度,价格表等;照片、传真件等。按书证的来源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复印)本、译本,书证来源分类的意义在于原始书证,即书证原件与书证复印件证明效力不同,例如未经查证核实的复印件不能作为案件证据使用。原始书证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而书证的复印件则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除了上述执法机关依职权调取的书证外,主要的书证收集方法为行政主体的制作。制作书证的内容和形式有:执法证件的亮明,执法人员的人数,来由,目的等的记载,通知书和告知书等的送达,调查笔录的制作等等。其必须真实,涂改处有签章或押手印。送达文书如果拒签,则须有证人证明等方式证明送达。这里更需要注意的是内部的程序性要求,有些相对人虽然不清楚,也不影响案件的实体,但执法主体如果没有按要求去做,则在诉讼中依然可能败诉,也可能在申请强制执行中被裁决掉。如听政权利的告知尤其是较大数额的告知,告知书到处罚决定书的期间,处罚决定书宣告后送达的期间,登记保存的期间,查封扣押期间与产品保质期间的冲突问题,复检期间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冲突问题,送被检样品的方式和途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认识到,或者没有作到,都会影响到书证的证明力问题,或者说程序违法问题。执法中执法人员拍的照片,使用此证据材料时要附有文字说明材料。传真件可以直接作为书证使用;相对人提供。相对人提供的书证应由其注明提供时间和与原件核对无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许多是相对人不愿意提供的推说没有,甚至提供假材料的,常常增加执法的难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本着公平的原则有如下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那么行政主体则需要证明“依法定程序要求过”,由此行政主体则需要在调查笔录或者通知书中有明确的告知行为,并体现在相关书证中:复制。行政主体在现场检查时,法律赋予对有关书证复制的权利,甚至有的可以查封、扣押;查询。对有关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可以查询取得。但对此应当在案卷中附有说明材料。要求:书证须真实,制作须合法。包括:复制的和行政相对人提供的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予以确认,并注明时间和出处;行政主体制作的每一页书证应当有执法人员、相对人、制作者的签名或盖章,并且表明是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涂改处押有手印。执法机构调取书证的注意事项①、尽量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②、提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③、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二)物证1、概念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例如:质量存在问题的食品等。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可替代性、关联性、间接性等特征。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比如造假用的印版模具,生产食品用的工具等;违法行为的结果。如成品、标签、等。2、物证的收集方法:检查。食品安全法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执法主体的现场检查权,检查相关场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有则可以对有关物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其主要形成于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在这种证据形式中要对物证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便与实物相互对应。物证的数量、型号、规格出处以及状态和特征等都要准确详备如实地记录;封存、查封和扣押。这是法律赋予执法主体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和可能在证据灭失的情况下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获取物证的方式须有前置条件,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就可以成为复议和诉讼的内容,法律在设置这种权利是都有一定的限制,即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种必要性,这个前提证据要求的比较宽松,达到采取措施比不采取措施的必要性大这样一个证明标准就行,至于案件到底应如何处理,案件的事实真相如何,只有等到查清案件全部事实时才能最终认定;登记保存。这是行政处罚法赋予执法主体在证据可能灭失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抽样取证。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取证方法。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执法主体应保持物证的原物,原物保存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原物的复制件(但需证明与原物无误)或者照片、录象等,是种类物时保存其中的一部分。同时为了质证需要,物证上能签名的则须相对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则须有其他佐证证。这种措施是为了证明物证是真实的,获取是合法的,物证是在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中产生的。通常单一物证不起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必须与其他证据综合证明、互为依存条件、互为证明关系,才能体现物证的证明力。《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并非抽样检验,例如:对涉嫌假冒产品、标识违法产品、涉案产品等完全可以抽样取证,作为物证存放;抽样检验是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要确定时送检产品所用而并非证据,但是抽样的留样则就转化为了物证。在质量状况己确定时完全可以抽样取证作为证据。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收集质量状况已确定的实物证据,这是最有效和最有证明力的证据。执法机关调取物证的注意事项①、提取物证应注意保存物证的原始存在状态,物证性质不稳定的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易挥发、腐烂等鲜活物品。②尽量提取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③、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④、对于执法过程中封存的物证,应在执法卷宗中记载物证的处置,如返还物主、拍卖或销毁。(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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