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食品药品监督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课件依法正确履职远离职务犯罪•第一讲人民检察院简介•第二讲职务犯罪概述•第三讲食药系统职务犯罪•第四讲检察官寄语第一讲人民检察院简介右玉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检察机关主要职权·检察机关的管辖权·检察机关体制改革《宪法》第12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33条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二、检察机关主要职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地域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犯罪案件,也就是犯罪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三、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管辖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部署: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四、检察机关的体制改革第二讲职务犯罪概述右玉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2013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就是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充分肯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反腐倡廉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的反腐力度空前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反腐语录:一、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1、职务犯罪的概念: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贪污贿赂犯罪:常见的有: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5个罪名。常见的有: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常见的有: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报复陷害罪等等。以上犯罪均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食药系统的职务犯罪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类经济犯罪案件和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一)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罪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二)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七)食品监管渎职罪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2013年5月4日起施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讲食药系统的职务犯罪右玉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新的环境下,对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正视现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求,强化教育根基、完善制度保障、抓住监督关键、保持严惩态势,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多管齐下、形成合力,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止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途径和方法,构建行之有效的廉政惩防体系,才能不断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嫌疑人5212人,起诉12871人。而从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案件834件,涉案人员共1138人。两者的比例达到10:1,也就是说,每10个涉嫌食品犯罪者背后,就存在一个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案例1湖北当阳病死猪渎职案件2015年2月,湖北省当阳市动物卫生监督局河溶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王怀健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典型意义: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不但危及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我们整个民族的未来。这个案件的嫌疑人级别不高、量刑也不算重,但是案件的成功查办,警示监管部门权力和责任是并存的,没有练就“火眼金睛”是失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通风报信当“内鬼”,是严重的渎职,都要受到检察机关的查处。案例2四川省南充腌腊制品渎职案2014年11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畜牧局城区兽防站驻南充市第二市场检疫员张映琳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典型意义:这是一起食品监管领域的小案件,检疫员是食品监管的一线人员,直接承担着动物检疫的职责,是食品安全监管最前线的关口。检察机关反渎部门的监督,不仅仅要“打老虎”更要“拍苍蝇”。收取检疫费是检疫员工作内容,但其真正的监管职责是替人民群众把好食品安全关,舍本求末是对职责的亵渎,严重者将受到刑法的追究。案例3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2014年12月9日,张家口市万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赵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典型意义:首先,应罚未罚的金额可以计算为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万全县燕麦食品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日的不合格产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罚货值的五倍即20万元,赵焱滥用职权,同意只做出24000元的处罚,少收的176000元罚款可以计算为其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其次,注重渎贪并查。下花园区检察院在查办赵焱涉嫌渎职犯罪过程中,注意搜寻贪污受贿等犯罪线索,渎贪并查。二、食药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食药系统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除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损公利己的腐败思想侵蚀等主观原因外,客观上内部用人不当,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1、私欲膨胀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条件下,国家放权,加上单位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权力没有了约束性,有些领导趁自己掌握大权之际,乘机扩张自己的私欲,贪赃枉法。2、管理漏洞,机制不健全是导致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一是法制教育流于形式。有的单位不重视法制理念教育,单位内部进行的法制教育只流于形式,不从根本上抓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教育,致使一些图谋不轨的人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走上犯罪道路。二是经营不善,管理漏洞。随着制度的建立和职能调整,各种管理漏洞和体制不健全日益凸显。各种体制机制上的弊端也难以及时解决,使得管理的漏洞和权力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日渐较多,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蔓延、发展创造了条件。3、人事任免制度不健全。单位人事任免时,片面注重工作能力的考核,忽略了人生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