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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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税务筹划基础实务项目4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1)了解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加大税前扣除金额的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2)熟悉一般企业转化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务筹划、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政策的税务筹划、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筹划、招聘残疾人员的税务筹划、企业捐赠的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3)掌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选择的税务筹划、创造条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筹划、技术转让所得的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学习目标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1)能够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法,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2)能够在掌握本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及方法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能力目标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任务4.1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1.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不同的,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企业运营方式来适用低税率,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甲企业现有两种运营方式:一是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使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二是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使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且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假设两种方式下每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0万元,且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案例4.1方案一: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使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即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方案二: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且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即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所得税150万元(250万—100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任务4.2一般企业转化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务筹划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1.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从而成为小型微利企业,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另外,将大企业分立为小型微利企业,也可达到适用低税率的目的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甲商业企业共有两个相对独立的门市部,预计2012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即税前利润正好等于应纳税所得额。而这两个门市部税前利润以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都为25万元,从业人数70人,资产总额900万元。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案例4.2方案一:维持原状。应纳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方案二:将甲商业企业按照门市部分立为两个独立的企业A和B。A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25×20%=5(万元)B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25×20%=5(万元)企业集团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5+5=10(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所得税2.5万元(12.5万—10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任务4.3加大税前扣除金额的税务筹划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1.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内外资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的60%控制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之内,以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同时又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一般可以通过在调低业务招待费的同时,调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进行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甲企业预计2012年销售(营业)收人为12000万元,预计广告费为60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其他可税前扣除的支出为8000万元。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案例4.3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案例4.3方案一:保持原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2000×15%=18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600+400=1000(万元),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2000×5‰=6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200×60%=12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20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200万—60万)。应交企业所得税=(12000—600—400—200+140—8000)×25%=735(万元)净利润=12000—600—400—200—8000—735=2065(万元)方案二: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调减业务招待费至100万元,同时调增广告费至7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2000×15%=18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700—400=1100(万元),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2000×5‰=6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100×60%=6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100万—60万)。应交企业所得税=(12000—700—400—100+40—8000)×25%=710(万元)净利润=12000—700—400—100—8000—710=2090(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所得税25万元(735万—710万),多获净利润25万元(2090万—2065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任务4.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选择的税务筹划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⑤电子设备,为3年折旧作为非付现成本,具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也就是说,折旧年数越短,则年折旧额就越大,从而使得利润越低,应纳所得税额也就越小。因此在盈利期间,企业应尽量按照上述规定的最低年限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反之,在减免税期间,则应尽量采用较长的折旧年数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甲企业2011年12月购人价值为3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的电子设备,残值率为5%,估计可以使用3—5年,按税法规定,最低可以采用3年折旧,按照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假设该企业处于盈利期间,从2012年起,5年内每年年未扣除折旧前的利润为1000万元,且没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假设折现率为10%,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案例4.4方案一:按5年计提折旧。这5年每年折旧额=300×(1—5%)÷5=57(万元)这5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57)×25%=235.75(万元)这5年企业所得税支出折合到2012年年初的现值为:235.75×(P/A,10%,5)=235.75×3.7908=893.68(万元)方案二:按3年计提折旧。前3年每年折旧额=300×(1—5%)÷3=95(万元)前3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95)×25%=226.25(万元)后2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这5年企业所得税支出折合到2012年年初的现值为:226.25×(P/A,10%,3)+250×[(P/A,10%,5)—(P/A,10%,3)]=226.25×2.4869+250×(3.7908—2.4869)=852.64(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企业所得税支出现值共少41.04万元(893.68万—852.64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任务4.5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政策的税务筹划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差异,为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筹划空间,在纳税人可以预测到应纳税所得额刚好超过临界点30万元时,可以事先增加一些合理的费用支出,从而使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甲工业企业资产总额2900万元,有职工80人。该企业在2012年12月前预计2012年全年将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元。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案例4.5方案一:不做任何调整。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1×25%=7.525(万元)方案二: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安排支付一笔0.2万元的费用。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30.1—0.2=29.9(万元)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9.9×20%=5.98(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1.545万元(7.525万—5.98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任务4.6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筹划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企业年销售(营业)收人为X,年业务招待费为Y,当Y×60%=X×5‰时,Y=X×0.833%。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预计2012年甲企业销售(营业)收人为10000万元,请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务筹划。案例4.6方案一: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50万元83.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0.833%。一方面,业务招待费的60%(即50×60%=30万元)可以扣除;另一方面,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5‰=10000×5‰=50万元。根据孰低原则,只能按照30万元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额=50—30=2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即实际消费50万元则要付出的代价=50—5=55万元,实际消费换算成100元则要付出110元的代价。方案二: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83.3万元,即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0.833%。一方面,业务招待贺的60%(即83.3×60%=50万元)可以扣除;另一方面,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5‰=10000×5‰=50万元,正好等于业务招待费的60%。纳税调整增加额=83.3—50=33.3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3.3×25%=8.33万元,即实际消费83.3万元则要付出的代价=83.3+8.33=91.625万元,实际消费换算成100元则要付出110元的代价。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发行部01082477073预计2012年甲企业销售(营业)收人为10000万元,请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务筹划。案例4.6方案三: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83.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0.833%。一方面,业务招待费的60%(即100×60%=60万元)可以扣除;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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