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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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政策法规与风险应对要求江西省分公司2014.03纲要◆反垄断法律法规与执法部门◆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垄断法律责任◆反垄断风险应对要求反垄断法律法规与执法部门一、反垄断概述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是指经营者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竞争的有效展开,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反垄断针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通过不断创新、卓越管理而形成的垄断地位。反垄断法律法规与执法部门二、反垄断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组成。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反垄断法律法规与执法部门3.行政法规与规章(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2)反价格垄断《反垄断价格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3)其他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4)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核办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反垄断法律法规与执法部门三、反垄断执法部门(多头监管,可能面临重复检查,沟通协调难度增加)反垄断法律法规与执法部门1.进入经营者营业场所或其他有关场所检查2.询问被调查人要求说明情况3.查阅、复制被调查人有关单证、协议、会议记录、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4.查封、扣押有关证据5.查询经营者有关账户执法机构调查手段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决定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例如,某几家企业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通过开会研究、电话沟通等形式商议固定价格,也构成垄断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分为价格垄断协议和其他垄断协议■按照协议主体: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经营者与代理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垄断协议。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一)禁止达成价格垄断协议1.不得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市场主体达成下列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率或者其他费用;●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案例:1、通过协议方式固定保险产品的费率标准、费率浮动比例等自2009年以来,某地区保险行业协会先后18次通过召开会议、印发通知和通报的形式,组织15家财产保险公司签订并实施《保险行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自律公约》,规定全行业要严格执行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同时,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给予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限期整改、报请当地保监局查处等惩戒。2012年5月,当地发改委对此事进行调查,最终认定涉案保险公司签订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固定承运人责任险费率,直接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排除了行业竞争,迫使部分公司无法自主经营,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依照《反垄断法》对保险行业协会及6家保险公司处以总计651.14万元罚款。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案例:2、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2009年12月,几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某市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约定各签约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和折扣因素等方式对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新车不得给予任何费率折扣优惠,各签约公司均应遵守本公约,未经其他签约公司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价格,对违反新车折扣规定的,处以该保单2倍的违约金。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反垄断价格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2.不得与投保人或其他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案例:2009年11月,某保险公司与中介代理机构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了代理机构出售该公司某个保险产品的最低价格,该价格为向监管部门报备费率的最低限之上。上述行为构成了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反垄断价格规定》第八条的规定。3.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二)禁止达成其他垄断协议不得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下横向垄断协议:●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不得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不得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不得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行为。●联合抵制交易,不得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案例:1、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2010年,某市一家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约定限制每家公司每日车险的出单数量不得超过500单。协议内容限制了商品的销售数量,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2、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某国公平交易委员会2006年6月发现部分保险公司订立价格同盟的线索,从2006年7月开始对该国三大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调查。该国3家人寿保险公司和5家意外保险公司以及农协出资成立财团,从2005年到2006年期间秘密协商划分了16个市道教育厅公务员团体保险的地域范围,被该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处以约折合人民币1109万的罚款。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一)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机构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1、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6、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二)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其他方式,排除、限制竞争1、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不得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实务中常见的有交强险拒保等行为;2、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则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3、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搭售商品,或者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行为;4、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差别待遇。垄断行为认定与分类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申报,禁止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的认定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4.设立合营企业。垄断法律责任1.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垄断法律责任4.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垄断行为相关民事诉讼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5.拒绝妨碍检查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垄断法律责任6.处罚减免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的申请。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第一个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反垄断风险应对要求一、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垄断风险提示(一)与同业公司1.禁止与同业公司共同组建新车共保超市或其他业务共保体划分市场份额承保;2.禁止与同业公司签署含有固定保险费率、固定费率折扣、统一费率浮动系数使用规则等内容的自律协议、自律承诺书、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3.禁止与同业公司签署含有固定代理手续费、佣金支付比例或规定支付比例上限等内容的自律协议、自律承诺书、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禁止与同业公司就其他相关服务的手续费支付比例达成统一标准;4.禁止与同业公司在联共保业务、招投标业务、业务合作协议中达成垄断协议;5.禁止与同业公司之间就汽车零配件价格、工时费价格等达成统一价格、折扣的约定;6.禁止与同业公司共同约定联合拒绝承保、联合限定投保渠道、联合限制出单数量、联合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反垄断风险应对要求(二)与中介机构之间7.禁止与代理机构、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签订固定销售保险产品的价格、折扣或限定销售保险产品的最低价格、最低折扣的协议,执行监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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