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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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证券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律师对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第三条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律师应当在参照本指引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合理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第四条本指引中对发行人进行核查的要求,适用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对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第五条本指引是对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法律问题,律师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第六条律师尽职调查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遵守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审慎严谨,勤勉尽责。第七条尽职调查时,可以在签字律师的指导下,由其他律师或者律师助理2协助完成部分调查工作。第八条律师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并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的规定,对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监管。第二章本次发行的上市和批准第十条通过对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决议(1、是否继续溯及董事会决议形成过程2、是否需要访谈)、股东大会召开通知、通知有效送达的证明文件(送达回执)、会议议案、股东大会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若有)、股东大会决议(若有)、会议记录、表决票、《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若有)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判断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第十一条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审核上述决议和议案,判断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如有)的规定判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第三章发行人的设立与主体资格(编报规则是否须调一下:设立与主体资格合并)第十二条通过对发行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若有),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或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的核准、批准或备案文件,验资报告,工商登记、工商年检文件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必要时通过询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单位等方式,判断发行人是否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3第十三条通过对前条所述文件及发行人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年度审验文件的核查,判断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是否持续经营3年以上(国务院批准的除外)。第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核查发行人前身自成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前身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整体变更的决议、发行人前身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改制方案等文件,判断发行人自其前身成立以来是否持续经营3年以上。(发行人前身的设立,在第四章调查)通过查验发行人设立时及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化时的《验资报告》、银行对账单、资产评估报告(含明细)及确认或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时的审计报告、财产权转移交接确认文件等验资报告附属文件判断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已经足额缴纳。根据《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通过查验发起人和股东用作出资的主要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文件、财产权转移交接确认文件,必要时通过询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单位以及现场核查等方式,判断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并判断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细调查方式见发行人资产一章)第十五条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及现场核查,同时通过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官人员的谈话,确定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属行业,根据该行业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必要时通过询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等方式,判断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六条通过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业务变更的相关文件(如有)、大额购销合同等文件,同时通过现场核查方式,判断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是否变更。第十七条通过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并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其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第十八条取得最近三年发行人及控股(还是主要?)股东股权变更时的相关协议、相关决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文件,判断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4第十九条通过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发起人协议和股东协议,并通过与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进行访谈,判断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四章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第一节独立性第二十条通过核查发行人《审计报告》、重大生产经营合同,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判断发行人是否拥有完整独立的“人财物产供销”体系,上述体系是否独立而且有效运作,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第二十一条通过核查发行人《审计报告》与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谈话,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判断发行人是否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通过核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大额机器设备发票以及商标、专利权利证书、非专利技术的受让合同、同时对核心技术人员就非专利技术研发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是否合法拥有上述资产。通过核查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流程,对相关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进行访谈,核查大额购销合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判断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第二十二条通过对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访谈,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说明,判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判断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第二十三条通过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对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银行开户的文件,对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的说明,判断发行人是否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是否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是否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判断发行人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5第二十四条通过核查发行人设立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文件,取得发行人关于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和运作情况的说明,并与主要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现场访谈,判断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有机构混同的情形。第二十五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章)第二十六条通过核查发行人《审计报告》和大额生产经营合同,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是否有其他严重缺陷。第二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七条通过核查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以及上述机构近三年的相关文件,对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进行访谈,判断上述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参与列席保荐人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了解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考试的情况,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上述人员是否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九条通过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取得上述人员的简历,判断上述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通过查阅中国证监会的公告,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判断上述人员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三十条通过核查发行人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发行人所聘审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同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6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抽查流程第三十一条通过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中国证监会的公告,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长、工会主席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的相关说明,判断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通过对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务人员的访谈,取得当地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部门的证明,判断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通过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访谈,查阅中国证监会的公告,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通过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通过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务人员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是否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第三十二条通过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通过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关的三会会议文件、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对外担保合同,对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访谈,判断公司章程中是否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第三十四条通过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合同,对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是否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7第三节财务与会计第三十五条通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主要资产权属证书,判断发行人是否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第三十六条通过查阅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及审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有效。是否执行了?抽查内部流程?第三十七条通过查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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