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医药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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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条例草案中医药条例草案就中医的注册、中药业者的领牌,中成药的注册以及其它有关事宜订立条文。由立法会制定。第I部导言1.简称及生效日期(1)本条例可引称为《中医药条例》。(2)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可为不同的条文指定不同的实施日期。(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7年第130号法律公告修订)2.释义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小组(committee)指根据第25或39条设立的小组;中成药(proprietaryChinesemedicine)指任何符合下述说明的专卖产品--(a)纯粹由下述项目作为有效成分组成—(i)任何中药材;或(ii)惯常获华人使用的任何源于植物、动物或矿物的物料;或(iii)第(i)及(ii)节分别提述的任何药材及物料;(b)配制成剂型形式;及(c)已知或声称用于诊断、治疗、预防或纾缓人的疾病或症状,或用于调节人体机能状态;中成药批发商牌照(wholesalerlicenceinproprietaryChinesemedicines)指根据第135条发出的牌照;中医组(PractitionersBoard)指根据第12(a)条设立的中医组;中药材(Chineseherbalmedicine)指附表1或2内指明的任何物质;中药材批发商牌照(wholesalerlicenceinChineseherbalmedicines)指根据第115条发出的牌照;中药组(MedicinesBoard)指根据第12(b)条设立的中药组;中药业(tradeofChinesemedicines)指经营在配发、零售、批发交易、制造、进口或炮制任何中药材或中成药(视属何情况而定)方面的业务;而中药业者(Chinesemedicinestrader)亦须据此解释;中药业监管小组(RegulatoryCommitteeofChineseMedicinesTraders)指根据第25(1)(b)(iii)条设立的小组;中药业管理小组(ChineseMedicinesTradersCommittee)指根据第25(1)(b)(ii)条设立的小组;中药管理小组(ChineseMedicinesCommittee)指根据第25(1)(b)(i)条设立的小组;包装(package)--(a)指将任何中成药封住的任何盒、小包或其它物品;及(b)在该等盒、小包或其它物品被封于一个或多于一个其它的盒、小包或其它物品内的情况下,包括每一有关的盒、小包或物品;有限制注册(limitedregistration)指第85条所指的注册;有效成分(activeingredient)就任何中成药而言,指在中成药的制造中所使用或拟使用的且促成该中成药的一种或多于一种的药效的物质或合成物;考试小组(ExaminationCommittee)指根据第25(1)(a)(ii)条设立的小组;作中医执业、以中医方式行医(practisingChinesemedicine)指以下任何作为或活动,即应用在全科、针灸或骨伤方面的传统中医药学为基础,以--(a)诊断、治疗、预防或纾缓任何疾病或任何疾病的症状;(b)开出中药材或中成药的处方;(c)调节人体机能状态,而中医执业(Chinesemedicinepractice,practiceofChinesemedicine)亦须据此解释;局长”(Secretary)指食物及卫生局局长;(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7年第130号法律公告修订)批发(wholesale)或批发交易(wholesaledealing)指--(a)将任何中药材或中成药进口和销售;或(b)取得任何中药材或中成药,并将该等药销售,予--(i)任何制造商;或(ii)任何人,而该人取得该等药是为了在其经营的业务或进行的活动过程中--(A)再次销售该等药;或(B)供应或安排供应该等药,予任何第三者,而批发商(wholesaler,wholesaledealer)亦须据此解释;表列中医(listedChinesemedicinepractitioner)指姓名已记入中医组根据第90条备存的名单内的中医;炮制(process,processing)指根据传统中医药学应用于任何中药材或中药材混合剂的任何类型的处理或调配,而上述的处理或调配是在该等中药材或中药材混合剂作下述用途之前作出的--(a)提供出售;(b)供应予病人;或(c)用于制造中成药;纪律小组(DisciplinaryCommitteeofChineseMedicinePractitioners)指根据第25(1)(a)(iii)条设立的小组;订明(prescribed)指藉根据第160条订立的规例订明;配发(dispense)指根据或按照任何注册中医、表列中医或凭借第90(7)条而继续作中医执业的人士开出的处方而调配和供应中药材;而配发(dispensing)及配剂员(dispenser)亦须据此解释;执业资格试(LicensingExamination)指由中医组根据第59条主办和举行的中医执业资格试;执业证明书(practisingcertificate)指根据第76条发出的证明书;组(board)指根据第12条设立的中医组或中药组;注册中医(registeredChinesemedicinepractitioner)--(a)指列于注册名册内且已根据第69或85条注册的人士;(b)不包括姓名已记入中医组根据第90条备存的名单内的人士;注册主任(Registrar)指根据第51条获委任的中医注册主任;注册名册(Register)指按照第52条备存的中医注册名册;注册事务小组(RegistrationCommittee)指根据第25(1)(a)(i)条设立的小组;注册详情(registeredparticulars)指根据第121(1)(b)条规定须提供的任何中成药的详情;注册审核(registrationassessment)指根据第94条由中医组进行的审核;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ofregistration)--(a)就根据第69条注册的注册中医而言,指根据第72条发出的证明书;(b)就中成药而言,指根据第121条发出的证明书;署长(Director)指卫生署署长或卫生署副署长;零售(retail,retailing)指将中药材出售予任何并非为批发目的而取得该等中药材的人;而零售商(retailer)亦须据此解释;零售商牌照(retailerlicence)指根据第114条发出的牌照;管委会(Council)指根据第3条设立的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主席(Chairman)指管委会的主席,并包括按照根据第49条订立的常规在管委会的任何会议上获选以管委会临时主席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士;制造(manufacture)就中成药而言,指调配、生产、包装或再包装中成药供销售或分销,而制造商(manufacturer)亦须据此解释;制造商牌照(manufacturerlicence)指根据第132条发出的牌照;说明书(packageinsert)指任何与中成药的包装一起供应的单张、通知或其它书面材料以提供关于该中成药的数据,但不包括卷标;标签(label)包括构成装载任何中药材或中成药的容器或包装一部分的任何说明及附贴在该等容器或包装上的任何说明;适当的研讯(dueinquiry)指实质上按照订明程序而由中医组进行的研讯;销售、出售(sell)包括--(a)提供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b)无偿供应;及(c)提供作无偿供应或为无偿供应而展示,而销售(sale)及销售商(seller)亦须据此解释;职能(functions)包括职责及权力。第II部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3.管委会的设立现设立一管理委员会,名为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4.管委会的组成管委会由下述人士组成--(a)署长为当然成员;及(b)下述18名成员,均由行政长官委任--(i)1名主席;(ii)2名公职人员;(iii)5名中医;(iv)5名来自中药业的人士;(v)2名来自香港的教育机构的人士;及(vi)3名业外人士。5.成员的委任期(1)除第(3)款及第7条另有规定外,根据第4(b)条获委任的管委会成员,须在其委任书内指明的不超过3年的期间任职。(2)任何成员在其任期届满时可再获委任。(3)根据第4(b)条获委任或根据第(2)款再获委任的成员,可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任何时间向下述人士发出书面通知而辞去职务--(a)(如并非属管委会主席)管委会主席;(b)(如属管委会主席)行政长官。6.代替成员如任何根据第4(b)条获委任的管委会成员在其任期届满之前辞去职务或其职位在其任期届满前出现空缺,则行政长官可委任一名具有适当资格可根据第4(b)条获委任的人士代替该成员任职,直至该成员获委任的期间届满。7.职位悬空如--(a)管委会某成员--(i)因任何罪行而在香港或其它地方被任何法院或裁判官判处监禁(不论是否缓刑);(ii)是根据第98条发出的命令的标的;或(iii)属《破产条例》(第6章)所指的已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订立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或(b)行政长官--(i)信纳管委会某成员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或(ii)认为某成员不能够或不适合作为管委会成员而执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则行政长官可宣布该人的管委会成员职位悬空,并须以行政长官认为适合的方式公布该事实;上述宣布一经作出,该职位即告悬空。8.临时成员(1)如根据第4(b)条获委任的管委会成员因疾病或任何其它理由而不能在任何期间作为管委会成员而执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则行政长官可委任另一名具有适当资格可根据第4(b)条获委任的人士(并非是根据第7条其职位已被宣布悬空的人士,亦非是第9条所指的已丧失资格任职的人士)为管委会的临时成员在该期间代替该成员。(2)当任何人士作为管委会临时成员而行事时,他有能力执行他临时代替的该名成员的一切职责和行使该名成员的一切权力。9.丧失资格尽管前述条文另有规定,如--(a)在任何时间已有一项命令根据第98条针对任何人而发出;(b)任何人属--(i)正在服刑者;(ii)未获解除破产的人;(iii)并非通常居于香港的人;或(c)任何人属行政长官认为是不适合获委任的人,则该人无资格获委任或再获委任(视属何情况而定)为管委会成员。10.管委会的秘书及法律顾问(1)管委会须有--(a)一名管委会秘书;及(b)一名法律顾问(须是律师或大律师)。(2)第(1)(a)及(b)款所指明的人士均由局长委任。11.管委会的职能(1)管委会的职能如下--(a)确保中医的专业执业及专业操守方面达到足够的水平;(b)促进中医的专业教育;(c)确保中药业在执业及操守方面达到足够的水平;(d)促进和确保--(i)适当使用中药材;(ii)中成药的安全、品质及成效;(e)统筹和监管各组的活动;及(f)执行其根据本条例获给予的任何其它职能。(2)在不损害第(1)(e)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管委会须藉下述方式统筹和监管各组的活动--(a)决定须由各组实施的政策;(b)审查有关各组活动的政策事宜;(c)审查各组关于各组活动或实施政策的任何提案、建议及报告,以及指示各组对任何该等提案或建议作管委会认为适合的修订;(d)按照本条例订定的条文处理针对各组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e)提供各组所要求的任何咨询及协助;及(f)以管委会认为最有利于每组圆满地执行该组在本条例下的职能的方式,根据本条例行使权力。(3)在本条中,各组(boards)指中医组及中药组。第III部中医组及中药组12.各组的设立现设立--(a)中医组;及(b)中药组。13.中医组的组成中医组由下述成员组成,均由局长委任--(a)一名本身是管委会成员的主席;(b)2名公职人员;(c)6名中医,其中2名本身是管委会成员;(d)1名来自中药业的人士;(e)1名来自香港的教育机构的人士;及(f)3名业外人士。14.中药组的组成中药组由下述成员组成--(a)署长(担任主席);及(b)下述人士,均由局长委任--(i)2名公职人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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