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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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概念和构成概念: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构成:客体——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的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主观方面——大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二、种类(一)扰乱公共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秩序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妨害公务罪(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与特征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1、客体:行为的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职务的执行必须具有合法性,即“依法”执行职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阻碍的,当然不成立本罪。合法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如何认定合法性?(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抽象的职务权限或一般的职务权限。(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职务权限。(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上的重要条件、方式与程序。2、客观(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妨害公务罪的典型类型。其基本特征如下:A.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中国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应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21日《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对象不包括在部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外国公务员。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B.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实施阻碍行为。从保护依法执行职务的角度来考虑,执行职务,不仅包括正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而且包括将要开始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以及与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待命状态。C.必须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2)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人大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3)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至于行为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无特定关系,则在所不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上述四类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胁迫方法予以阻碍。明知包含:(1)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2)行为人必须明知前述人员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者职责。如果行为人误认为是违法履行职务而采取妨害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二)妨害公务罪的认定1.应当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本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别:(1)区别:与侮辱、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要件。(2)如果符合几个罪的定罪要求,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二、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三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招摇撞骗骗取财物如果数额较大或者不够较大的情形,定本罪;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定诈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案例:甲开设赌场,收益颇丰,乙十分眼红,遂借了一套法院工作人员的服装,找到甲,说自己是在法院工作的,和公安机关、检察院十分熟悉,如果甲不让他在赌场入股分红的话,他就会利用关系让公安机关查封赌场,检察部门以重罪公诉。甲害怕,遂同意乙的要求。后乙案发。三、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一)聚众斗殴罪1、概念与特征:是指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地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客观: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这种聚众一般是指相约斗殴。2、认定:(1)注意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系。(2)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3)加重情节。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如果当事人本人就地取材,这一加重情节只适用于本人)。案情:常某与陈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为此约定两人各自邀人斗殴。随后,常某邀约常一、常二、李一、李二、黄某、胡某共7人到达约定地点,常某与先到的陈某一语不合就打了起来,并喊常一等人帮忙,胡某遂冲上去殴打陈某。陈某邀来帮忙的黄甲见状拿出砍刀帮陈某,于是常一、常二、李一持砍刀,黄某、李二持木棒相继冲过去与黄甲对打,致黄甲头部、腰背部、下肢等多处受伤倒地,后被送至医院抢救,于5日后抢救无效死亡。(二)寻衅滋事罪1、概念与特征: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客观:寻衅滋事行为包括,(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观:寻衅滋事的故意,主要是无事生非,随意打人,或者是称王称霸,强要少量的财物,是这样一种对社会公德、法纪的一种藐视和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二十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概念和构成概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期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构成:客体——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二)认定要把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区别开来。四、妨害司法作证方面的罪名(一)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1、客观: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1)必须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虚假”一般包括两种情况无中生有,捏造或者夸大事实以陷人入罪;二是将有说无,掩盖或者缩小事实以开脱罪责。如何理解证人作虚假证明中的“虚假”的含义?案例:甲作为证人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为了达到报复仇人乙的目的,甲作证说亲眼看见杀人凶手是乙,公安机关遂逮捕乙,不想乙真的是杀人凶手,甲构成伪证罪否?国外刑法理论上有不同学说:主观说:证人应当将自己的记忆与实际体验原封不动地予以陈述,因此,按照自己的记忆与实际体验陈述的,即使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也不是虚假的;反之,不按照自己的记忆与实际体验陈述的,即使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也是虚假的。客观说则认为,只有陈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才是虚假的。因为我国的伪证罪在主观方面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的要求,因此主观说更符合刑法的要求。(2)必须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即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作伪证。在诉讼前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在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陷害罪。2.本罪主体必须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但他们都必须是己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未满16周岁的人可能成为证人,但不能成为本罪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客观公正进而陷害他人或者开脱罪责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证人因记忆不清作了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证明、鉴定人因技术不高作了错误鉴定、记录入因粗心大意错记漏记、翻译人因水平较低而错译漏译的,均不成立本罪。4、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有相似之处,在认定犯罪时应注意区分。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诬告陷害罪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而且可能是引起立案侦查的原因。(2)伪证罪是对与刑事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诬告陷害是捏造犯罪事实。(3)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伪证罪的主观上既可以是意图陷害他人,也可能是意图为他人开脱罪责;而诬告陷害罪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行为人诬告他人犯罪,引起了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后,在刑事诉讼中又作伪证的,原则上宜从一重罪处罚。(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本罪主体只限于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本罪客观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行为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毁灭、伪造证据;二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三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所应注意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证人改变以前的违背事实的证言的,不成立犯罪。对属于合法辩护活动范围内的行为,不得以本罪论处。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成立本罪。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成立本罪。(三)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不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中实施本罪行为的,也成立本罪。本罪行为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只要求一般主体;而后者必须是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2)本罪只限于以各种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而后者包括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3)本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活动开始前;而后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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