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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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为刑法学习重点章。本章大多为常见和多发性犯罪,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本章难点集中在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等犯罪上。学习方法上应注重理论与案例相结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的人身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他人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参加社会政治活动和其他各项民主权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所有犯罪皆为自然人犯罪。犯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是出于故意,个别是过失。《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从第232条至第262条,共31个条文,42个罪名。只有2个过失犯罪。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构成(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涉及本罪相关条文有:238非法拘禁、247暴力取证、248虐待被监管人罪289条、292条聚众斗殴罪转化犯。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胎儿与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这是本罪的最本质特征。犯罪对象是自然人。注意: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2、对与自杀有关的案件的处理(1)相约自杀(2)致人自杀(3)帮助自杀(4)教唆自杀(5)间接杀人(6)受托杀人与“安乐死”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1)相约自杀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从轻处罚;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2)致人自杀第二,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前者可不认定犯罪;后者原则上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帮助自杀精神帮助物质帮助对于教唆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的,按间接正犯对待。(4)教唆自杀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注意:间接正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5)间接杀人(6)受托杀人与“安乐死”对安乐死的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处罚。安乐死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治愈无望,处于难以忍受的极度痛苦之中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其本人要求,采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加速死亡的发生。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前者指采取积极措施致其死亡,后者指停止或者撤销维持和延续患者生命的措施。国际上一般认为后者不存在法律责任问题。但对前者是否应当使其合法化,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争论激烈。争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1、实行安乐死是否违反人道主义2、允许实行安乐死是否有利于医学的发展3、允许医生为患者实行安乐死,是否有违医生的职业道德4、允许安乐死,是否能防止医生的草率行为,以及患者家属“甩包袱”等弊端。目前只有个别国家(如荷兰)通过了《安乐死法》,允许在极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对某些患者实行安乐死。作业:小论文题目:自拟(安乐死相关刑法问题研究)要求:字数3000字左右;A4纸手写;文章须符合论文格式要求(内容摘要、关键词、引注);姓名、学号请写在第一页右上角;每页上方请留出装订的空间。11月22日提交。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多选下列构成故意杀人的行为有()A、甲实施强奸行为后为灭口将被害人杀死B、乙强奸某丙,引起其自杀C、甲与乙通奸多年,甲要乙杀死其丈夫,乙不同意,甲毒打乙,扬言如果两天内不能杀其丈夫就要自杀,乙不忍心杀丈夫而自杀身亡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答案A、C、D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必须是过失。.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概念与构成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应按特别法论处。(二)认定(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单选某甲住10楼,一日打扫房间时随手将一空瓶扔出,不料正砸到路人乙,造成乙当场死亡,甲的行为构成()A、故意伤害罪B、故意杀人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C三、故意伤害罪两高两部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构成(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构成2、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的伤害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常见的是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也包括其他损害健康的行为,如使用病菌、化学、放射性物质损害人体健康的,强迫卖血损害人体健康的,超量抽取血液损害人体健康的。伤害:例: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结果:有三种情况:轻伤、重伤、死亡。轻伤的意义:是追诉的前提;是既遂的标志。重伤的意义:法定刑较重;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已满14周岁的人应当负刑责。死亡结果的意义: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对伤害程度的认定,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一般应以伤害当时的情况结合审判时的治疗和恢复情况综合认定。4、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3、主体分2种。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2、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注意刑法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要认定是否故意伤害行为,一般应当注意考虑以下事实:(1)使用的是什么工具和手段,分析其是否在一般情况下足以造成伤害。(2)打击的力量大小,打击有无节制。(3)打击的部位,是否为较为容易产生伤害的部位。(4)与被害人的关系如何,分析有无产生伤害意图的思想基础。(5)查清伤害结果是否确实是行为人的打击的结果。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案例行为人开车违章,警察纠正违章,发生争执。行为人从车内冲出,一拳击中警察的太阳穴,将警察击倒致死。该行为人曾经是国家武术散打队的,在全国比赛中拿过名次,是职业拳手。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分析职业拳手对拳头的准确性和力度掌握很准,一拳把人打死不能说是过失,应定故意伤害罪。案例甲乙在单位财务室发生争执,继而演变为厮打,甲一拳击中乙面部,导致乙头部撞击到财务室防盗铁门上死亡。经法医鉴定,乙是因头部撞击铁门颅内出血死亡,同时,乙面部遭甲拳击的部位发生骨折,为轻伤。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分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因为甲拳击乙行为自身达到了致人轻伤的程度,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4、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案例甲苦苦追求乙女不成,萌生杀意。在家写了绝命书,然后带了刀子、绳子、农药,跑到乙女家。甲喊出乙女的父亲(乙女父亲强烈反对二人恋爱),用刀子向他胸部猛扎,被害人倒地后,甲又拿石头朝其脑袋上砸。这时因乙女家人和邻居很快赶来,甲慌张逃跑。甲回家后,先上吊自杀,绳断未遂;继而又喝农药,还是没死;最后被抓获归案。被害人因抢救及时,没有死。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分析甲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意念坚决、明确,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死亡结果,是故意杀人未遂。5、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案例甲乙打架,甲觉得吃亏了,就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跟在乙后面追,追上以后就朝对方大腿上扎了一刀。结果这一刀偏偏就扎在了股动脉上,乙大出血死亡。甲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分析从行为方式上看,甲确实只有伤害的故意,表现在甲不是打击致命的部位,在他人身后追赶时,比较顺手的部位是上半身,可是甲扎的是下半身非要害部位。使用的也是普通的水果刀,不是致命的工具。起因是普通的打架。因此甲有伤害的故意,应定故意伤害罪。6、关于自伤的问题自伤不是犯罪行为。教唆、帮助成人自伤,一般不成立故意伤害罪。2011年司考单选题13.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D.父母故意不救助自伤的12周岁儿子而致其死亡的,视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答案】C【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选项B说法正确。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帮助有责任能力的人自伤的,并非是行为人自己主动的去故意伤害被害人,应视为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只有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才数罪并罚。而对于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具有自己的主观意识,可以判断行为的结果,其实施自伤的行为属于自己的意志选择,因此,对于唆使六十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当然,如果被保险人自己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实施了自伤行为的,仍然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选项D说法正确。父母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义务去救助其未成年子女,倘若对其自伤行为放任不管,依据放任的结果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并且,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的规定定罪处罚。与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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