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新三板挂牌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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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新三板挂牌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刘风云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2010年6月30日主题一、创业板、新三板的资本市场地位二、创业板相关问题简介三、新三板市场简况四、创业板上市应关注的法律问题五、创业板上市的操作流程一、创业板、新三板的资本市场地位1、创业板、三板与主板共同构成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体系(1)主板:是指我国的“一板市场”,包含上交所、深交所的主板(含中小板)市场。(2)中小板:现行主板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前提下,在深圳交易所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代码、指数独立的版块,重点为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平台的,仍属于主板市场。一、创业板、新三板的资本市场地位(续)1、创业板、三板与主板共同构成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体系(续)(3)创业板:也称为“二板”,是与现有一板或主板相对应的概念,指在主板之外,专门协助高成长企业、高科技企业、新兴公司发展提供的一个融资平台,并为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有效的退出渠道。具有前瞻性、注重公司的发展前景与增长潜力。(4)三板:三板市场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分为老三板和新三板。一、创业板、新三板的资本市场地位(续)2.各上市板块有关数据根据上交所、深交所截止2010年4月30日的统计,各上市板块上市公司数量、总市值等数据如下: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87948539578总市值(亿元/人民币)165,860.9938,084.4820,434.313,525.72平均市盈率25.3730.9244.1967.39平均股价(元/人民币)10.6215.1754.07其中陕西上市公司数量171131二、创业板相关问题简介1、创业板市场简况截至2010年6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发行上市的共92家。在上述已上市的92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金杜承办了包括立思辰、亿纬锂能、北陆药业、吉峰农机、梅泰诺、朗科科技、华力创通、国民技术、恒信移动、盛运机械、国联水产在内的11家,市场占有率12%。二、创业板相关问题简介(续)2、创业板发审工作流程(1)目前创业板的审核采取“快进快出”,对于有问题的企业很快退回材料,没有问题的尽快安排上发审会。(2)企业是否适合上创业板,还是应遵循证监会已颁布的“六大产业”标准。(3)审核程序二、创业板相关问题简介(续)3、创业板的行业门槛(1)创业板是专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而设立的。(2)适宜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企业。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适宜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属于以下行业的企业: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二、创业板相关问题简介(续)3、创业板的行业门槛(续)(3)不适合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纺织、服装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等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木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酒类、食品、饮料金融一般性服务业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二、创业板相关问题简介(续)4、理解和把握“两高”“六新”前述创业板就是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和其他成长性企业提供一个支持其发展的平台,而自主创新和成长性体现在“两高”“六新”上,也有“三高”“五新”。两高:高科技、高成长(高附加值)六新:新经济、新服务、新能源、新材料、新农业、新商业模式二、创业板相关问题简介(续)5、创业板的特点(1)降低了准入门槛,严宽适度。(2)要求主业突出。(3)取消了对无形资占比的限制,突出对自主创新的支持。(4)对连续盈利以及主管业务、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层变更的年限要求适当缩短,体现创业型企业的特点。(5)对发行人公司治理要求更高。(6)简化了报审的环节。(7)发行审核机构设置注重适应创业板数量多、创新型强的特点。(8)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9)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合适的投资者准入制度。(10)充分揭示风险,注重投资者教育。二、创业板相关问题简介(续)6、创业板审核要点(1)历史沿革(2)无形资产计算(3)核心技术取得的方式(4)企业的盈利能力(5)成长性三、新三板市场简况1、新三板定位新三板是专门为国家级科技园区非上市的高科技公司有序流动提供的交易平台,是中国证监会、科技部等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益探索,是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未来直接向主板和创业板过渡的蓄水池。三、新三板市场简况(续)2、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条件公司在高新区注册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经副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公司成立满2年(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均可)主营业务有一定的规模其他条件,包括:股东出资真实,近2年股权变动合法合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三、新三板市场简况(续)3、适合新三板挂牌公司有进入资本市场意愿的公司,但暂不符合主板条件的园区高科技公司已有一定的业务规模,但流动资企紧张、制约业务规模扩大的公司具有创新业务模式,需要借此对外宣传的公司三、新三板市场简况(续)4、新三板挂牌之益弊之益:(1)为企业增加了一条直接融资的渠道。(2)加快上市步伐。(3)扩大企业的知名度。(4)有利于提高股份的流动性,吸收风险资本投入。(5)有利于提升规范运作水平。(6)便于公司股东以公司成份质押、担保,便于公司获得银行贷款。三、新三板市场简况(续)4、新三板挂牌之益弊(续)之弊:(1)公司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等等公诸于众,公司难有暗箱操作。(2)公司挂牌有一定的工作量和费用,后续承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要有一定的付出。(3)公司成为准公众公司后,就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受到的制约会增多,加大经营压力。三、新三板市场简况(续)5、新三板挂牌中的律师工作(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企业并规范之法律事务协助企业设计其改制方案;审查并确认其改制方案的合法性;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设立的发起人协议;协助企业起草股份企业章程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出席股份企业创立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审查股份企业之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条件;审查股份企业之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关系;审查股份企业与其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协助设计关联关系的处置方案;三、新三板市场简况(续)5、新三板挂牌中的律师工作(续)(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企业并规范之法律事务(续)协助起草与股份企业设立有关的关联交易协议;审查股份企业的土地使用情况,协助规范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协助审查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助起草有关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审查股份企业的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情况;协助起草有关无形财产专有权、使用权处置协议;协助起草股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生产经营性综合服务协议;协助起草股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生活服务性综合服务协议;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三、新三板市场简况(续)5、新三板挂牌中的律师工作(续)(2)股票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之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企业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企业法》有关知识辅导;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有关知识辅导;根据《股份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企业信息披露规则》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对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的所有文件提供法律咨询;为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为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法律帮助。三、新三板市场简况(续)6、申请股份挂牌报价转让的程序(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2)向试点所在地政府申请获得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3)与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4)配合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5)主办报价券商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6)协会备案确认。(7)股份集中登记。(8)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9)挂牌报价。三、新三板市场简况(续)7、新三板现状(1)挂牌报价转让业务自2006年初开始在北京中关村试点,3年多来效果良好,中国证监会、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已要求扩大试点范围,新三板试点将从中关村试点推向全国54个高新区。上海张江科技园区、武汉东湖开发区、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天津滨海新区等都在积极争取试点资格,据悉郑州、西安、武汉、深圳等地被拟定为第二批试点园区。三板市场完全可能成为未来主板上市的“摇篮”,有可能发展成为具中国特色的“纳斯达克”。(2)目前全国具有挂牌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券商有30余家。(3)截至2009年9月份,中关村科技园共有70余家公司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四、创业板上市应关注的法律问题1、主体资格问题(1)必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2)必须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3)出资及资产。(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如具有相关资格资质。(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年内未有重大变化。(6)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7)股权清晰,发行人股权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四、创业板上市应关注的法律问题(续)2、独立性问题(1)公司独立性是股票公开发行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影响企业持续盈利能力最核心因素,如果公司在独立性上存在瑕疵很难通过发行。(2)独立性问题涉及两个方面:对内独立性对外独立性(3)独立性要求四、创业板上市应关注的法律问题(续)3、私募问题(1)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公募即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私募的特点(3)私募的目的(4)私募的程序四、创业板上市应关注的法律问题(续)4、规范运行问题(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素质、资质(3)内部控制制度(4)不得有的情形四、创业板上市应关注的法律问题(续)5、募集资金的使用(1)资金投向(2)项目可行性(3)项目实施有无实质性质障碍(4)项目实施的准备(5)收益匹配(6)应注意的问题四、创业板上市应关注的法律问题(续)6、核心竞争优势及企业持续盈利能力(1)竞争优势(2)核心竞争力的来源(3)是否存在制约持续盈利能力的因素四、创业板上市应关注的法律问题(续)7、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1)同业竞争①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同或近似的业务。②规范的措施四、创业板上市应关注的法律问题(续)7、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续)(2)关联交易①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②关联关系③关联人④关联交易重大的确认⑤关联交易不禁止,可以存在,但应逐年减少⑥关联交易要规范⑦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⑧关联交易必须充分披露四、创业板上市应关注的法律问题(续)8、环保(1)总体要求(2)特别要求(3)程序五、创业板上市的操作流程1、重组与股份公司设立阶段2、上市辅导阶段3、上市申请文件的制作与申报4、上市申请文件的受理与审核5、路演、询价与定价6、发行与上市谢谢!liufengyun@kingandwoo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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