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规划原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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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原理——详细规划参考书目(reference):1.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李德华2.城市居住区规划原理周俭3.居住区规划原理与设计方法胡纹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6.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7.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汇刊、建筑学报、建筑师等第一章城市规划编制的阶段及程序1.1城市规划编制的阶段①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②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③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1.2城市规划编制组织①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③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④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1.3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总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规划一般为3—5年。成果形式:文本、图纸、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①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②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③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④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2)中心城区规划1)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2)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的位置。3)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4)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2)中心城区规划5)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6)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7)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8)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9)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1)的标准和要求。10)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11)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1.4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程序①前期研究——编制总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上位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②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③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④依据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⑤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⑦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2.1概念概念1——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概念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包括政府的土地收益、城市的公共环境等,最核心的内容是对城市用地的建设强度进行控制,并回答允许建什么和不允许建什么、怎么建等问题。2.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1)控规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①从宏观到微观——上接总规(分区),下接修详(设计);②从定性到定量——控制要求深化、量化、具体化;③从整体到局部——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它以量化指标将总体规划的平面、定性、宏观的控制分别转化为对城市建设三维空间、定量、微观的控制。从而具有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的属性,既有整体控制,又有局部要求;既能继承、深化、落实总体规划意图,又可对城市分片及地块建设用地提出直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准则。因此,它是完善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使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连为有机整体的、关键性的规划编制层次。(2)控规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衔接的重要环节,更是规划管理的依据①从规划到管理——依法行政的依据;②从规划到实施——控制、引导、监督。控规能将规划控制要点,用简练、明确的方式表达出来,作为控制土地批租、出让的依据,正确引导开发行为,实现规划目标,并且通过对开发建设的控制,使土地开发的综合效益最大化。这样有利于规划管理条例化、规范化、法制化,规划和管理以及开发建设三者的有机衔接。因此,它是规划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重要依据。(3)控规是体现城市设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从二维到三维——平面控制与空间控制的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宏观城市设计、中观城市设计到微观城市设计的内容,通过具体的设计要求、设计导则以及设计标准与准则的方式体现在规划成果之中,借助其在地方法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威地位使城市设计要求在实施建设中得以贯彻落实。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独立的城市设计审议制度的情况下,在城市设计的发展与实施控制要求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责无旁贷。(4)控规是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公共政策平台①从个体到群体——利益协调的平台;②从分歧到统一——公共政策的具体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直接涉及到城市建设中各个方面的利益,是城市政府意图、公众利益和个体利益平衡协调的平台,体现着在城市建设中各方角色的责、权、利关系,是实现政府规划意图、保证公共利益、保护个体权利的公共政策内容的具体化。2.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特征(1)通过抽象的表达方式落实规划意图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一系列抽象的指标、图表、图则等表达方式将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的控制内容、定性的内容、粗略的三维控制和定量控制内容,深化、细化、分解为微观层面的具体控制内容。该内容是一种建设控制、设计控制和开发建设指导,为具体的设计与实施提供深化、细化的个性空间,而非取代具体的个性设计内容。(2)具有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①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法律;②具有成为法律法规的可能。控规作为法定规划,法律效应是其基本特征。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是法律也不可能变成完全意义上的法律,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应该以积极的方式形成法律条文,提高其在规划管理中的权威地位。(3)具有相当的综合性①各纵向系统的设计综合;②各专项内容的横向汇总。控规中包括城市建设或规划管理中的各纵向系统和各专向规划内容,如土地利用规划、公共设施与市政设施规划、道路交通规划、保护规划、景观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其它必要的非法定规划等内容,并将这些内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尺度上进行横向综合,相互协调并分别落实相关规划控制要求,具有小而全的综合控制特征。(4)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①规定性与引导性的结合;②动态控制与相互转化的可能;③强制性内容的提出。控规划控制内容分为规定性和引导性两部分。规定性内容一般为刚性内容,主要规定“不许做什么”、“必须做什么”、“至少应该做什么”等,引导性内容一般为弹性内容,主要规定“可以做什么”、“最好做什么”、“怎么做更好”等,具有一定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适应我国的开发申请的审批方式为通则式与判例式相结合的特点。2.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控制用地边界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土地使用相容性环境容量控制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人口密度绿地率空地率建筑建造建筑建造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后退建筑间距城市设计引导建筑体量建筑色彩建筑形式其他环境要求建筑空间组合建筑小品设置规划控制指标体系设施配套市政设施配套给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交通设施其他公共设施配套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文娱体育设施附属设施其他行为活动交通活动控制交通组织出入口方位及数量装卸场地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噪音震动等允许标准值水污染允许排放量水污染允许排放浓度废气污染允许排放量固体废气物控制其他新旧《编制办法》的控规编制内容比较与变化旧《编制办法》内容新《编制办法》内容主要变化1)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内容无变化2)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增加了公共设施配套要求。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强调了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与手段。4)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强调了交通需求分析的要求,增加了公共、步行及其它交通设施的要求,明确交叉口交通组织形式。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增加工程管线综合内容,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内容无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新增并明确了控规的强制性内容。2.5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的方式针对不同用地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采用多手段的控制方式。(1)指标量化·含义:通过一系列控制指标对建设用地进行定量控制,如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一般用地的规划控制。(2)条文规定·含义:通过一系列控制要素和实施细则对建设用地进行定性控制,如用地性质、用地使用相容性和一些规划要求说明等。·适用范围:当对规划地块需作使用性质规定或提出其他特殊要求时采用。(3)图则标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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