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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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自我,远离犯罪所以说,有小的问题与错误不要紧,要紧的是能正确认识,及时改正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主要内容一、什么是职务犯罪二、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三、职务犯罪常见类型四、公司、企业人员犯罪常见类型五、诱发公司、企业人员犯罪的原因六、珍爱自我远离犯罪一、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广义上的职务犯罪也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查办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一般是公安机关管辖。看一组数据:•2015年辽宁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39件1628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38件705人,查办职务犯罪大案是1155件。我市2015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89件120人,其中,查办贪污贿赂犯罪69件84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20件36人,重特大案件14件27人,要案7人。二、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股东在操作公司运作资金时会不会被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业务人挪用、侵占货款多少数额会被认定为犯罪?•公司是不是存在被侵犯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隐藏风险?•公司开展业务时会不会触犯商业贿赂犯罪风险?三、职务犯罪常见类型Loremipsumdolorsitamet,consecteturadipisicingelit.LOREMIPSUMDOLORLOREMIPSUMDOLORLOREM1、贪污罪2、职务侵占罪3、受贿罪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行贿罪、单位行贿罪6、挪用公款7、挪用资金罪•1、贪污罪(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1)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具体有以下几类:•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的特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这些人员在特定条件下也是贪污罪的主体,也可以构成贪污罪。(2)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案例1我市某事业单位办事员杨某,负责采购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支出、伪造审批领导签字等方式,骗取、侵吞国家财产近千万元。最终等待他的就是长期牢狱生活。案例22002年底,刘某被任命为某国有企业经理。当年底,刘某选择了每套价值近300元的丝被,用于为单位职工发放福利。但在开具发票的时候,他让采购点的老板多开了近1倍的价格,从中获取差价11万余元。随后,刘某用这些钱为其所在部门添置了一部相机。过节期间,刘某所在处室员工均拿到了最低1000元的奖金,一些公务招待也从中支了钱。最后,刘某把剩余的5.9万余元存到了自己名下。2、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主体认定以实际从事事务为准•(2)内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例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3)误区:在共同犯罪中,只对自己分的份额负责,对自己未分或少分的份额不负责?案例(1)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借款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张某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因此,张某的行为侵占的客体是甲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甲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的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案例2马某为佛山某鞋业公司司机,2000年1月至2002年8月,他多次向他人购买假路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不到两年时间,马某就骗取公司差旅费共95125元。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案例3深圳市某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南山区曙光大厦,主要从事通讯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2004年8月30日,嫌疑人郑建忠到该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向公司客户送货及收取货款。2005年7月份至2005年10月份期间,郑建忠利用自己从公司客户手中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分别从多家公司客户手中收取公司货款共计24630元人民币后未上交公司,非法占为己有。郑建忠离开公司时,将其在公司工作期间领取的一部手机(价值1600元)带走,非法占为己有。,案例4•被告人吴文晃,系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任该公司承建的黄旗酒店工地主管。2006年5月至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内部调拨的名义,从建安公司各工地“调拨”钢材共七次,并将调出的钢材私下销售,共侵占建安公司价值520858.3元的钢材。•被告人吴文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3、受贿罪(1)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2)主体:国家工作人员(3)行为方式:主动索取、被动收取、斡旋受贿斡旋受贿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斡旋,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索取或者收受贿赂。(4)量刑标准案例2009年至2011年8月间,韩某在担任国有企业上海杭宁物业管理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处置本单位自有多处房产的职务便利,在房产处置过程中,或收受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宋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或以公关费为名向宋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为宋某在购置上述部分房产或取得房产居间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万元,且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5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LOREMIPSUMDOLORLOREM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为非国有性质,否则成立受贿罪。这也是两罪之间最主要的区别。数额财产不仅限于财物违反法律案例1潘某原是上海某物流公司的业务操作员,利用负责某国际货运公司运输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受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并为对方谋取利益。2006年1月至4月,潘某先后五次共收受“好处费”共计50576.16元。在查清潘某的受贿事实后,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尚未确定,检察机关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黄浦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已经使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相应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为公司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退缴了全部赃款,黄浦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例2:51岁的赵孝礼原是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33项目经理部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5月间,赵孝礼利用自己负责“财智大厦”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取河南润峰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等单位好处费近10万元。事后赵孝礼在一次受贿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海淀法院认为,赵孝礼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海淀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中铁建设集团原项目经理赵孝礼有期徒刑2年。•案例3:被告人陈某案发前系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副经理,几年前被作为人才引进公司。开始的时候,陈某工作努力,很受公司青睐。2005年12月,陈某收受了浙江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第一笔贿赂款,过了一段时间发现没人发现后,陈某便开始了“谁给好处就给谁订单”的采购行动。•截至东窗事发,陈某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合计19.3万余元。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5.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crimeofofferingbr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象: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是否要求已经获得利益•获取正当利益•数额•例12:余某系鄂尔多斯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鄂尔多斯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承建了鄂托克前旗御景家园小区工程,并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双方约定使用某建筑公司资质,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核批办理前期手续等事宜,双方共同重新组建内部机构、选派人员负责运营。经时任额克托前旗委书记额尔敦仓的协调,御景家园小区采用先开工后办理手续的方式进行开发,为感谢额尔敦仓,余某将2008年从北京市昌平区已支付138万元首付款的商铺送给额尔敦仓。•例13:2010年至2014年,武威市凉州区奥林商贸有限公司为了让宁夏西夏供热公司优先支付拖欠其公司的某款,奥林公司经理康某请托西夏供热公司的宁夏农垦集团经理常某帮忙,分3次给常某现金140万元。5.挪用公款罪(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归个人使用的几种情形A、将公款给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利益的。6.挪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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