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叫做代理人。其名义被他人使用,被他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叫做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叫做第三人。从代理权限来源角度而言,代理分为三种: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同监护制度内容基本重复;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多属于有民事诉讼法研究范畴。民法重点关注委托代理。根据代理人是以谁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又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直接代理;合同法规定了间接代理。基础法条《民通》第63条【代理及其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一、委托代理的特征此外,代理行为还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二)代理与委托的关系《民通意见》77条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总结在司法实践中,应特别注意把代理与一般委托、传话人、行纪区分开来代理人的使命是代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需要运用自己知识、经验与技能作出意思表示,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受领债的给付等。一般委托:往往属于纯事务性的行为,如代人保管物品、代为照看儿童等的行为,并不需要受托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判断和选择,因此二者是不同的。传话:传话人只传达他人的意思而不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相反,利用自己的技能为被代理人进行意思表示恰恰是代理人的使命所在。行纪:实际就是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他人的名义代他人进行交易行为,其交易后果通过协议移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我国外贸代理制,就是典型的间接代理。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并将其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其中《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是关于直接代理制度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2章是关于行纪即间接代理的规定。代理和代表的区别须实施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故c错。须以本人名义。冒名行为不是代理,故a错。欠缺代理权,即未经授权、超越权限、代理权已消灭。b是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d中关某无代理权,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答案:d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三、代理权的滥用成立成立3.效力: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产生三权利:(1)第三人的催告权、(2)善意第三人(相对人)的撤销权、(3)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表见代理《合同法》49条(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广义无权代理)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目的: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与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是不相同的。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产生的合同必须要经过本人的追认才具有效力,而本条规定的合同不必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当然具有效力。abcad《民法通则》第69条【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70条【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民通意见》82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合同法》411条【委托合同的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412条【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413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