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基本知识简介第一部分:CE认证介绍一、.什么是CE标志二、.CE标志的意义三、.CE标志的接受对象是谁第二部分、指令和协调标准一、.什么是指令:指令就是技术法规二、.制定指令的法律依据:两个制定新指令的依据:1.85/C136/01: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1985年5月)新方法指令制定的原则;2.93/465/EEC关于用于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模式及加施和使用CE合格标志规则的决定;术语:合格评定三、新方法指令的主要内容条款:1)范围条款:指令所涵盖的产品或拟预防危险的性质。2).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条款:规定成员国采取措施,确保符合指令要求的产品才能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3).基本要求条款:包括“基本要求、基本安全要求、基本安全卫生要求”,是第二条总要求的具体化。4).自由流通条款:成员国有义务允许符合2,3条和自由流通条款的产品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产品应随附CE标志、EC合格声明,一旦加施,加施人就对产品安全负有责任。5).符合性认定条款:按指令所规定标准制造的产品,应认为符合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这些标准是:A.欧盟官方公告上公布的协调标准。B.各成员国确认满足指令所规定要求的标准(应向欧共体和其他成员国通报)6).公布的标准目录的管理条款:A.欧共体根据专门委员会意见,决定标准的撤出和修改。B.在没有协调标准时,成员国应采取措施将视为满足指令要求所规定要求的,有用和重要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通知有关各方。7).专门委员会条款8).安全保证条款:A如果某成员国确认加施了CE标志和(或)EC合格声明的产品,按预定用途使用时,可能危及人员、家畜或财产安全,则应采取一切措施从市场上撤除这些产品,主管成员国应对责任人采取行动,并将这些措施通知欧共体委员会,说明理由。9).合格评定条款:具体规定了合格评定的程序。10.公告机构条款:官方公告经批准的能实施第三方合格评定的机构名单及其范围。11.CE标志条款:规定了标志的型式、尺寸及其他要求,还规定了应对不适当加施标示的人采取措施。12.指令的转换规则条款:第四条、八条和十一条对责任人作了规定。四、.协调标准:“欧盟协调标准”是指由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英文缩写)、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委员会)和ETSI(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根据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商议后发布的命令制定并批准实施的欧洲标准。协调标准的标题和代号必须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并指明与其相对应的新方法指令,制造商的产品只要符合由官方公报公布、且已被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即可推定该产品符合相应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执行协调标准是一种自愿性行为,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采用任何其他技术方法来确保符合基本要求。第三部分机械产品应遵循的指令和标准机械指令:2006/42/EEC机械指令低电压指令2006/95/EEC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以及其他指令。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将于2009年12月29日起执行,取代现行的机械指令98/37/EC。机械产品主要应遵循2006/42/EEC机械指令。一、适用范围:1.适用机械指令的机械:机械、可互换设备、安全部件:同98/37/EC指令提升附件、链、索、带、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半成品机械、建筑场所用升降机,以及速度低于0.15m/s的提升机、载人用骑车乘式非公路用车。2.术语:(a)“机械”(machinery)为——(I)与驱动系统装配在一起或准备与驱动系统装配在一起的机械装置,不直接通过人力或物力来运转,包括连接用零部件,零部件中至少有一个运动件,这些零部件组装在一起可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II)以上第(I)条中提到的机械装置,但仅缺少能够在现场将它们连接起来或与动力源相连接的零部件;——(III)以上第(1)、(II)条中提到的机械装置,己经为安装做好了准备,只有被安装到运输工具、建筑物或某结构上时才能够发挥其原功能;——(Iv)以上第(I)、(II)、(III)条中提到的机械装置或半成品机械的组合装置,为达到相同的目的,对其进行排列和控制以便作为一个整体发挥功能;——(v)连接用零件或部件的组合装置,这些零部件中至少有一个运动件,它们组装在一起,预定用于提升重物,惟一的动力源是直接为人力。(b)“可更换设备”interchangeableequipment是指机械装置或牵引机交付使用后,由操作员自己将这种设备与该装置或牵引机组装存一起,以便改变其功能或获得一种新功能,但可互换设备不是工具。(c)“安全零部件”(safetycomponent)是指一种部件:——以发挥安全功能为目的;——可单独在市场上销售;——发生故障及/或异常时会危及人员安全;且——无需此零部件机器亦可发挥功能,或者以一般零部件替换后,机器仍可发挥功能。(d)“升降机附件”(liftingaccessory)是指一种部件或设备,其不附属于升降机械,可用于固定负载,此时通常置于升降机械和负载之间或者放在负载上;也可预定用于构成负载的整体部分,独立地投放市场;吊索和其部件也被称为升降机械的附(e)“链条、绳索和丝带”(chains,ropesandwebbing0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用于举升目的、属于升降机或升降机配件的一部分的链条、绳索及带子。(f)“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removablemechanicaltransmissiondevice)是指自行式机械(或牵引机)和其他机器之间的可拆卸动力传输部件,自行式机械(或牵引机)和其他机器之间首先通过固定轴承来连接。当此装置带有防护装置投放市场时,将被作为一个产品考虑。(g)“半成品机械”(partlycompletedmachinery)是指已几乎组成机械,但因驱动系统仅部分完成,而无法自行执行特定功能的总成件。半成品机械仅能用于并入或装入一个或多个机械装置或其他半成品机械,以组成适用本指令的机器。(h)“投放市场”(placingonthemarket)是指为经销或使用目的,首次在欧盟境内推出的机器或半成品机器,而不论推出的目的是为了作为奖品来提供还是免费提供。(i)“制造商”(manufacturer)是指设计和/或制造本指令规定的之机械或半成品机械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机械或半成品机械将以制造商的名义或商标在市场上销售,或是由制造商自行使用。制造商应负责确保该机械或半成品机械符合本指令之规定。若无任何制造商符合上述定义,则依本指令规定将机械或半成品机械投放市场或交付使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视为本指令定义的制造商;。i)“授权代表”(authorisedrepresentative)是指接受制造商书面授权、依本指令规定为制造商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完成全部或部分手续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惟法人应以在欧盟境内成立者为限。(k)“交付使用”(puttingintoservice)是指本指令所涵盖的机械在欧盟范围内按其预定使用目的的首次使用。(i)“协调标准”(harmonisedstandard)是指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气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或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等标准化机构根据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于1998?6月22日颁布的指令98/34/EC(有关提供技术标准、规范及资讯社会服务领域相关信息的程序)的一种非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三、附件内容:指令附件I:规定了机械及安全零部件必须符合的基本安全与卫生要求。1.基本安全与卫生要求:1.1概述:1.2控制(操纵):1.3.机械危险的防护:1.4防护装置和保护装置的特殊性要求;1.5其他危险的防护;1.6维护;1.7指示器;2.某些类型机械的基本安全与卫生要求:3.机械移动导致特殊危险就基本安全与卫生要求;4.为排除因起升作业造成的特殊风险而规定的基本安全与卫生要求:附件II:机械EC合格声明内容;1.机械EC合格声明2.制造商及其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商声明3.单独投放市场的安全零部件的EC合格声明;附件III:CE合格标志:规定了标志的尺寸、图样;略附件IV:危险机械:A.机械:木材加工类等;起重用的车辆;B.安全零部件;附件V:EC合格声明;签署合格声明的法律意义和要求;1.EC合格声明是制造商或其在欧盟授权代理商声称投放市场的机械完全符合适用于该机械的基本安全卫生要求的程序;2.声明一旦签署,制造商或其在欧盟授权代理商有权在机械上加贴CE标志;3.编写EC合格声明之前,制造商或其在欧盟授权代理商应确保下列文件在其所在地已备妥并能供任何检查用。1)技术设计文件2)批量生产时,为确保机械始终符合本指令要求的内部措施;4.文件自最后一台机械制造日期起至少保存15年;文件应使用欧盟一种官方语言;附件VI:EC型式试验;适用对象:1.食品机械2.便携式和手导式机械3.木材和类似材料的加工机械;申请对象:欧盟批准的公告机构——欧盟公告的有权从事批准范围内型式试验的公证行四、协调标准及其三个层次:1.A类:指导性的基础标准EN292-1:机械安全基本概念和设计通则第一部分:基本术语、方法(ISO/TR12100,GB/T15706.1-2007)EN292-1:1996基本概念和设计通则第二部分:技术原理和规范(ISO/TR12100-2,GB/T15706.2-2007)EN1050-1996机械安全风险评价ISO/DIS14121,GB/T16856-1997)EN414-2000机械安全安全标准的起草和表述原则EN1070-1994机械安全术语等EN60204-1:1998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一部分:一般要求2.B类标准(通用安全标准)3.C类标准(各类产品安全标准):指针对特定的机械产品规定详细安全技术要求的标准4.标准的应用1).合格评定时顺序选用以下标准:(1).协调标准(见指令附录6)(2).欧盟各成员国提醒可使用的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3).可供参考的EN标准草案(4)可供参考的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标准(5).ISO、IEC颁布的有关标准。2).标准使用中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普通机械产品加贴CE标志的工作步骤和方法步骤一:达到指令的基本要求;步骤二:准备技术文件;步骤三:编写EC合格声明;步骤四:加施CE标志;一、步骤一:达到指令基本要求1.机械主要应满足机械指令附件I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有些还有满足低电压电气和电磁兼容指令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因此,要有人专门研究指令。2.首先核对应满足上述指令规定的那些基本要求,以及如何符合这些要求。建议利用以下核对表:表一:机械指令附件I中基本安全与卫生要求核对表:章条号章条内容对照标记采用标准采用其他措施EN标准ISO/IEC标准欧盟国家标准1.1概述1.1.1定义1.1.2安全总原则1.1.3材料和物产品1.1.4照明1.1.5便于储运1.2控制1.2.1控制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1.2.2控制装置1.3机械危险的防护1.4防护装置和保护装置的特性要求1.5其他危险的防护1.6维护1.7指示器注:本核对表仅列了对一般机械的基本安全要求章条,对特殊机械(如食品机械、木材加工机械......),还应按机械指令附件I增加相应内容。表二低电压电气指令附件I中基本安全要求核对表章条号章条内容对照标记采用标准采用其他措施EN标准ISO/IEC标准欧盟国家标准1一般要求1(a)在电气设备上应加注使用特性、识别及遵守事项,必要时可在随同的文件上。1(b)制造商名称、商标名称或商标应清晰地印在电气设备上或印制在包装箱上1(c)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制造应确保安全的适当的装配及连接。1(d)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在其设计用途内使用与维修情况下,必须确保符合本附件I第2条和第3条的要求.2防止电气设备引起的危险3防止部分因素影响电气设备的影响序号内容对照标记采用标准采用其他措施EN标准ISO/IEC标准欧盟国家标准1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