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案例案例一:基金黑幕背景资料:2000年10月,《财经》杂志封面文章《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在中国资本市场引起了一场高强度的风暴。《财经》杂志社在该文前言中提到,“中国证券市场10年来第一份对机构交易行为有确切叙述的报告,跟踪1999年8月9日至2000年4月28日期间,国内10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22家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市场上大宗股票交易记录,客观详尽地分析了它们的操作行为——大量违规、违法操作的事实昭然其中。”此报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者在1999年12月完成的《基金研究分析》,以20家证券投资基金在沪市的买卖行为为研究对象,样本研究期间主要为1999年8月9日到1999年11月9日,扩展期为1999年8月9日到1999年12月3日。二是作者在第一次研究基础上的扩展性研究,为《基金风格及其评价》。第二次与第一次采用同样的研究方法,通过继续跟踪22家证券投资基金(样本增加了汉兴和景福两只新基金)在沪市上大宗交易(成交量在1万股以上,含1万股)股票的汇总记录,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上的操作行为。由于该报告的研究期间从1999年8月9日扩展到2000年4月28日,样本涵盖期为9个月,被认为可以基本反映基金的操作风格。所以,笔者的评论分析依据主要以第二个报告为主。据悉,该研究报告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监察部一位人士之手,《财经》杂志基于研究报告提供的大量市场表现记录和各种数据,将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隐含的问题概括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基金并没有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在新基金成立的初期,一般的舆论普遍都认为新基金是“证券市场理性投资者的生力军”。跟追涨杀跌的散户不同,基金是专家理财,理性投资,所以对市场能起到稳定的作用。但是根据这份研究报告,在股市上涨的时候,基金在增仓;在股市下跌的时候,基金在减仓,也就是说,它们并没有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讲基金的违法操作,主要说的是基金通过“对倒”和“倒仓”来制造虚假的成交量。简单地说,这些操作就是自己买卖自己的股票。文章中讲的主要是同一个基金管理公司下不同的基金之间进行的买卖行为。作者把同一基金管理公司下不同的基金之间的买卖视作“对倒”和“倒仓”。世界各国都把自买自卖视作一种犯罪行为,依照我国的法律,如果基金自买自卖成立的话,有关人员将会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基金则应被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金。第四部分对基金的独立性表示怀疑,所谓“独立性”主要是指基金应该独立于基金的发起人。我国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是券商,由于券商自己也有自营业务,这样基金的发起人和基金之间就很容易产生竞争关系,当基金没有足够的独立性的时候,很可能形成基金为券商服务的情况,即券商把某股票拉到高位,然后卖给基金,基金来接手。在这一部分中,作者还对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表示了风险担忧,并描述了一个可怕的场景: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人合谋,在很高的价位接手别人的股票,并从中谋取利益。如果这种现象存在的话,那应该是非常严重的犯罪。第五部分涉及投资理念,文章讲到,除了嘉实基金外,所有的基金都有重仓持股的现象——其实就是民间所谓的“坐庄”。这样导致基金表面上价值很高,但流通性很差,很难兑现。第六部分讲基金在公布投资组合时,利用现有规定的漏洞,故意做一些信息误导。主要是说,基金在公告基准日和公告日之间大量地增、减仓,导致普通投资者无法了解基金到底持有的是什么股票。上述种种,明显带有市场操纵甚至欺诈行为,违背了《证券法》、《刑法》(修正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条款。讨论题:基金黑幕的背后的制度弊端到底是什么?我们该如何处理防范基金的这些违规行为呢?分析思路与路径:中国基金业的现状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不足,尤其是基金管理人约束机制缺失密切相关的。所以,我国基金立法亟待对基金管理人予以严格的监督,以充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立法的同时还需加强监管,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大力度查处和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骗投资者的行为。案例二:证券投资基金禁忌之:短线操作,开放基金背景资料李先生,他曾有过一段对开放式基金频繁进行短线操作的经历。下面我们将李先生进行操作的过程描述出来,然后我们计算一下李先生到底挣了多少钱?某某年初,李先生购买了净值为1.1000元/份的开放式基金A两万份,短期持有后,该基金净值上升为1.1500元/份,李先生将该基金出售;同时,李先生申购了净值为0.9500元/份的开放式基金B两万份,短期持有后,该基金净值上升为0.9800元/份,李先生再次将该基金抛售。下面我们计算一下李先生经过两次短线操作后到底挣了多少钱?申购基金单位金额计算方法如下: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申购费率赎回基金单位金额计算方法如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赎回份额×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赎回费率假设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费率为1.5%左右,申购费率为1.0%。那么我们可以计算出来:李先生申购开放式基金A的价格为:开放式基金A的申购费用为:20000份×1.1000元/份×1.0%=220元开放式基金A申购价为:20000份×1.1000元/份+220元=22220元开放式基金A的赎回费用为:20000份×1.1500元/份×1.5%=345元开放式基金A的赎回金额为:20000份×1.1500元/份-345元=22655元李先生对开放式基金A的短线操作利润为:22655元-22220元=435元而李先生申购、赎回基金A的交易费用共计:220元+345元=565元交易费用是所获利润的1.30倍。开放式基金B的申购费用为:20000份×0.9500元/份×1.0%=190元开放式基金B的申购价为:20000份×0.9500元/份+190元=19190元开放式基金B的赎回费用为:20000份×0.9800元/份×1.5%=294元开放式基金B的赎回价格为:20000份×0.9800元/份-294元=19306元李先生对开放式基金B的短线操作利润为:19306元-19190元=116元李先生申购、交易基金B的交易费用共计:190元+294元=484元李先生对基金B的交易费用是其利润的4.17倍。假如不存在交易费用李先生所获得的毛利是多少呢?是1600元。而实际上扣除交易费用后李先生获得了多少利润呢?仅仅551元!毛利中的65.6%就这样被交易费用所吞噬。讨论题:李先生对开放式基金投资操作的亲身经历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启示呢?分析思路与路径:李先生对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经历属于短线操作,开放基金行为,是在基金投资过程中,某些投资者经常触犯到的一个投资禁忌,属于一种短视的证券投资基金操作行为,投资者应该在基金投资活动中尽量避免该现象的发生。短线操作,开放基金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对投资者来讲,能够找到一个优秀的基金管理者是个非常幸运的事情,就如同你找到了一个可靠而且非常善于理财的管家。短线操作,开放基金,就如同投资者频繁的更换管家,其投资效果可想而知。(2)开放式基金为了防止投资者频繁更换基金而设置了一种障碍: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则取决于基金每单位净资产值的大小,其申购价一般是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加一定的申购费,赎回价是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减去一定的赎回费。由此可见,开放式基金虽然给了投资者随时申购和赎回的权力,但是却用申购费和赎回费来对投资者滥用权力的行为加以制约。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短线操作,开放基金,会花掉相当部分的交易费用。综上所述,对于投资者来讲,频繁短线操作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大禁忌。这中间既有更换基金存在的“看走眼”的风险在其内,更有基金更换所需要的“交易费用”较高的原因。选择一个对自己最合适的基金进行长期投资,与该基金共同成长,不轻易赎回,以避免交易费用过高,这对投资者是一种有利的投资策略。至少,短线操作,对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来讲,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