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容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产品质量法概述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二)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体例(一)产品与产品质量1、产品的概念定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了产品的定义,即“本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2、我国产品的范围A、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经加工的农产品等。未经过加工的天然产品,例如原矿、原煤、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初级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何谓“加工”?对产品所作的改变其性质或者添加物质的处理活动,包装或其他任何处理。——意大利产品责任法B、用于销售的产品。未投入流通的生活自用产品、试用产品、加工承揽的非标准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用于销售”=通过销售而交付的物品??用于销售:只要产品是为了销售而加工/制作的,无论是企业为了营销目的而无偿赠送,或者作为福利分发交付消费者,还是以有偿的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都应当认为属于产品。C、关于产品范围的争议(1)产品质量法中产品,是否同时也可以指无形的物品?例如电。在我国,电已经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之一,生活中由于雷电击坏供电设备或设备老化等原因引起电压过高,导致消费者受损的事件屡有发生。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当将生产者制造并放弃控制、投入流通的电(即通过用户电表进入用户居室的电)作为产品。〈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及各成员国的立法都明确将电列为产品。在美国著名的案例“兰赛姆诉威斯康星电力公司”案中,法院确认电是产品,并且认为,电属于能源的一种形式,是能够被制造、控制传送和分配使用的。兰赛姆诉威斯康星电力公司案兰赛姆拥有一处由被告即威斯康星电力公司供电的住宅,电流以约4800伏的电压通过被告的电线输送,并在通过由被告所有和监控的仪表送入用电系统前,由附着于电线杆上的属于被告的变压器将电压降至120---240伏。1974年,雷电击中了变压器附近的输电线。约4天后变压器发生爆炸,致使1000一4000伏的电流通过仪表进了原告的住宅,导致火灾而毁损了原告的住宅。在本案中,原告由于被告的“电”而招致了极大损失,遂对被告提出了产品责任诉讼.声称争议中的电是“产品”,断定电在脱离被告的控制时就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被告辩称雷击是不可抗力,要求基于公共政策而免责。威斯康星最高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电属于产品之列,因为电能够被“制造”。根据“极其有利于消费者的公共政策的考虑”,电是人类能够制造或生产、控制、输送和在商业中推销的一种能源(能源的一种形式)——一种“可消费的产品”。。。’当这种电在离开威斯康星电力公司控制时,就被认为对消费者存在不合理危险而处于缺陷状态。此种情况下的电可作为一种产品对待。是否在所有的情况下电都可作为产品?这需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制造商已经放弃控制和已投放市场的电,例如上例通过仪表输送给用户的电,即构成产品;第二,由制造商保持控制而处于电线中的电,则在产品的范围之外。(2)产品是否必须是完成品?在制品不属于产品在制作过程中的、非成型的、无法独立应用和直接使用的物品。(3)关于智力产品,如计算机软件、文艺作品、音像作品等,是否属于产品?各国立法都未涉及,但司法实践中,有缺陷的智力产品引起损害的案件却经常发生。在美国法院在不涉及言论自由案件中,对提供不精确书面材料导致损害的责任人适用产品责任。因此一系列判例将航空地图视为产品,要求出版商承担严格责任。美国学者认为,普通软件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服务领域和日常生活,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生产者处于控制危险较有利的地位,故有必要将普通软件列为产品。(4)关于不动产是否属于产品?我国坚持只有动产才是产品。德国、英国、丹麦、挪威等欧洲共同体国家,均把其“产品”限于可以移动的物,欧洲共同市场产品责任法草案、英国法制委员会产品责任建议案对“产品”范围的规定也限于动产。美国为了使消费者能够依严格责任原则获取赔偿,美国越来越多的法院把房屋和出租公寓视为产品。D、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有:(1)建设工程,即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它的规定。(2)军工产品。第73条规定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3)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73条第2款)。2、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指由国家的法律与质量标准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多种特性的综合。国家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86标准,将质量的含义界定为“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产品的质量包括两个方面,即适用性和安全性。适用性:多由产品瑕疵所导致。安全性:多由产品缺陷所造成。(二)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体例世界各国在产品质量立法方面存在着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使用民法规范来规制,主要是侵权法、合同法规则扩展;第二种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德国的《产品责任法》、日本的《产品责任法》、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第一章“产品责任”),以及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公布的专家建议文本)等;第三种是制定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和特殊产品责任的法律。我国在立法模式上采用的是专门立法的方式,但与西方的专门立法模式又有些不同,它是将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结合在一起,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之中。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第12条)未经检验的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第13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产品质量法:第13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三)质量认证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14条一款)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对自愿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确认、颁发认证证书,以证明企业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的活动。企业质量体系是指足以影响企业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各种因素的统一体。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A、企业质量认证实行自愿认证原则。B、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假如现行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组织制定补充标准,经国家技术监督局予以确认。C、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一般指行业委员会。D、获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并不等于获得产品质量认证,因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但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时,可以免除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检查。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4条二款)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企业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在产品质量法颁布以前,国务院已经在1991年5月颁布了《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分为两类,即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效果:1)获准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除接受法律、法规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2)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选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区别A、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整体的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则是对企业某一产品的质量认证。B、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其企业质量体系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C、获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并不意味着就直接获得产品质量认证,要想获得产品质量认证还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获取。D、取得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仍然必须接受认证委员会对其认证产品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如果达不到认证时所达到的条件,应当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如果企业认证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或经过监督检查发现由于企业责任而使产品不合格的,认证委员会可以撤销认证证书,违者仍使用认证标志销售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3、其他认证GMP企业卫生环境认证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绿色食品认证HACCP控制食品安全危害认证(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抽查为主)(案例)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26-32条保证产品质量保证内在质量包装标识符合要求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明示担保义务默示担保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32-39条进货检查验收保持销售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变质产品产品标识符合规定不得伪冒用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地不得掺杂掺假四、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一)定义(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瑕疵责任产品责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1.产品瑕疵责任也叫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产品质量作出保证,在产品存在瑕疵时,生产者、销售者对用户或消费者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瑕疵责任承担(第40条)(1)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2)销售者有追偿权,但可以合同约定排除(3)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一般在明示的担保期限内。2.产品责任也叫产品缺陷责任或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应法条:产品质量法41.42.43条,消法第35条产品法第41条: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和免责事由第42条:销售者的过错(推定)责任第43条:消费者的求偿对象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权消法第35条:消费者的合同责任求偿与产品责任求偿(1)生产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严格责任原则市场份额责任原则(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存在缺陷发生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据有两个标准:第一,产品是否存在着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第二,产品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司法实践中对本条规定的理解好处:有质量标准时,参考系明确。问题:1、双重标准。2、容易偏袒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合理的危险”“超出了购买该商品的普通消费者以对它的特性的人所共知的常识的预期。”理解:(1)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缺乏合理的安全性。(2)采取判别标准日益呈现客观化趋势缺陷的种类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