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安全培训新员工安全培训了解•安全方针、政策•安全法律、法规熟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应急自救能力新员工安全培训安全效益新员工安全培训1.前言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5.安全设备设施工具、防护用品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6.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7.安全生产培训纲要新员工安全培训一、前言新员工安全培训狭义的安全:处于某一特定环境中,各因素之间的平衡运行并且没有危险的状态。如企业生产安全、道路交通运行安全、校园安全等。特点:是特定、相对、具体的安全。广义的安全:大自然环境中,各种因素之间和谐相处,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如人与自然、国与国等之间的安全。特点:是一种广义、相对、概括的安全。一、前言新员工安全培训一、前言员工的基本需求企业正常生产的基础企业发展的前提企业管理提升的基石安全生产重要性新员工安全培训一、前言自我价值尊严需求社会定位需求安全需求基本生理需求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人的需求理论新员工安全培训一、前言安全生产人物环境管理新员工安全培训一、前言首先,安全教育是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是企业思想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搞不好,归根结底是企业的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不高。要从根本上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要依赖安全培训教育。新员工安全培训一、前言其次,安全培训教育是新入司职工必修的第一课。新入司的职工对新的环境感到好奇,迫切需要了解企业的情况和即将要从事的工作情况,但往往由于对工作环境和工作情况不熟悉,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工作经验和安全知识,很容易酿成各类事故。新员工安全培训一、前言人是最大的不安全因素不安全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而意识决定行为。改变意识,强化培训与学习,扭转旧观念。提高人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减少事故发生。新员工安全培训一、前言员工安全教育岗前安全教育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生产再教育新员工安全培训一、前言上岗班组合格车间级合格公司合格新员工安全培训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律•宪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新员工安全培训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原则是安全生产与健康工作的最高法律规定。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同男子平等。2.综合性法:《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已经批准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员工安全培训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员工安全培训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发生事故罚款额度50-2000万元)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员工安全培训3.单行法: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4.国家现行的与我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公路法》、《建筑法》、《电力法》等。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员工安全培训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如:《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员工安全培训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员工安全培训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员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实行“安全优先”原则,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个人在安全方面的宗旨或原则?新员工安全培训预防为主――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新员工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六项职责,最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有七项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2)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3)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4)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员工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5)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员工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新员工安全培训煤矿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起重机械工、电梯操作工、压力容器操作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锅炉工、压力管道工等。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新员工安全培训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新员工安全培训4.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新员工安全培训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新员工安全培训5.安全标识1.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所构成的,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目的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发生事故,但不能代替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新员工安全培训2.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GB2893—20012002—06—01实施。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如禁止标志、停止按钮和停车、仪表刻度盘上的极限位置刻度等。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新员工安全培训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需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黄色标记。如警告标志、皮带轮及其防护罩的内壁、砂轮机罩的内壁、防护栏杆等。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等。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可以通行或安全情况涂以绿色标记。如表示通行、机器启动按钮等。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新员工安全培训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禁止标志新员工安全培训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警告标志新员工安全培训指令标志提示标志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新员工安全培训从业人员的权利(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员工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业人员的权利新员工安全培训(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业人员的权利新员工安全培训(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权利的问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业人员的权利新员工安全培训(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业人员的权利新员工安全培训(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业人员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