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预应力管桩施工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桩长暂定米,(实际桩长按现场确认的实际完成压桩工作量)4、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栋住宅楼预应力管桩施工2、承包方式:预应力管桩施工(管桩甲供)三、合同工期总工期:天开工日期:以甲方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现行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五、合同价款总合同价款为:暂定(大写):元整暂定(人民币)元整合同价款按双方核定预算为准,结算以最终审定数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包括设计变更图纸)6.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通邮地址:法定通邮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指定联络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经办人:鉴证机关(章)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2.1条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现行的地方省、市政府的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等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要求最高的标准、规范为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约定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约定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七天内提供捌套完整的施工图。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内容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泄露。使用国外图纸的保密要求费用承担:无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程造价控制、现场工程协调例会等。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合同价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项目经理职权:代表发包方行使现场管理的职权,负责现场进度控制、质量管理、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按照甲方签证管理规定办理工程签证手续等工程管理工作。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已完成。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按至施工场地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电已接通(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时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线路等资料。(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发包人办理完所有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及其他需要的各种资料。(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书面交验。(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发生双方协商。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视现场情况协商办理。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约定(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方应在每批桩完成3日之内,递交成本部由甲方项目部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打桩记录。在每月28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书面提供已完本月度工程量(含经发包方和监理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签证,若签证发生后14个工作日内未报成本审核,逾期作废)及次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清单,如因承包人提供不及时或提供不准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4)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通用条款执行(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所有完工工程(含分包工程)成品保护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成品保护费用。(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引用承担: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承包人负责保护。(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南京市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科学管理、合理施工,施工中应避免发生影响工程施工的纠纷。因施工方案不合理,而造成的施工费用的增加,无论是否有甲方现场人员或监理签字认可,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10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由监理方和发包人共同核定。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资料7天予以确认。10.2群体工种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合同工期顺延(按实际发生签证)。2、通用条款内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工期顺延(由现场按实际发生签证)。3、如乙方主张因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如乙方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的发生,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种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当地质监部门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当通知甲方书面验收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无试车五、安全施工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消防教育和安全责任及事故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第(2)种方式确定。(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死的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包死范围为: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管桩施工费用,电源由甲方提供。a)综合单价:元/米(此价格为甲方提供电源后价,含打桩、送桩、场区内转机、进退场费等全部费用)b)若现场电源未接通乙方自备发电机,另增加单价:元/米(含停置费用)c)工程量:约米;最终工程量按竣工图纸压桩米数计算d)现场若因施工进度要求增加机械、进退场费不增加,已含在综合单价内。e)场地硬化甲方已处理,原则上不计入报价。f)若遇桩基偏差,及时鉴定责任,计算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在桩基决算时扣回。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预付款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8日前,将当月完成的工作量书面送交发包人和监理方。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打桩工程量完成50%,甲方向乙方支付桩基施工合同暂定价的10%;2、打桩工程全部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桩基施工合同暂定价的40%;3、基础开挖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价的20%;4、桩基工程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全部提交甲方,甲方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后,甲方支付至结算核定价的95%;5、5%的余款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结清余款(质保金不计利息)。双方约定:质保金的支付须经使用或管理单位出具无质量问题的证明方可付款。6、每次付款时,乙方须提供相同金额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正式发票;付至结算总价95%时,乙方提供的发票总金额应等于合同结算总价(含质保金)。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自身调剂(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如有不符,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乙购材必须质量合格,防止以次充好。一旦查出,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未使用的材料停止使用,对施工中已使用的部分承包人无偿返工,并处该材料总价100%的罚款。由此造成的停工、延误工期等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竣工后一周内提供肆套完整的且符合城建档案馆审查要求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给发包人。(2)承包人不按期交付合格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发包人将推迟审核承包人决算时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具体要求见协议书第三条关于工期的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甲方逾期付款,应当向乙方承担应付款额万分之二每日的违约金(按银行单利计取)。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当向乙方承担应付款额万分之二每日的违约金(按银行单利计取)。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工期完成,每推迟一天处以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由于延误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延误15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只要发生连续三次任何一项不合格工程,无论最终整改结果如何,承包人都将承担每次伍仟至壹万元违约金,在结算工程款时扣减。因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桩基偏位而进行基础处理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按期交付合格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发包方将推迟审核承包方决算时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转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转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再次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对乙方处以工程造价的20%的罚款。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照通用条件执行。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宜:无约定(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40.4执行(3)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行担保,担保方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