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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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9〕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促进我校学科队伍建设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第二章流动站的设立第三条流动站是指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第四条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第五条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第三章博士后管理工作体制第六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由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学院(系、独立研究院)(以下简称各单位)、学科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学校加强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联系,加强与校内各单位、流动站之间的交流,理顺工作关系。第七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外事处、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管理日常工作。第八条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第九条流动站应组建管理工作班子,实行主任负责制。流动站设主任1名,由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享的流动站,由所属单位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其他共享单位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流动站负责人要切实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责,监督检查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确保程序规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第十条各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流动站及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所(中心)也应落实专人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享的流动站,各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实现整体联动,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在站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合作导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第十三条博士后人员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评审会等工作由各所在单位或企业博士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十四条博士后人员的类型(一)学科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学科博士后”):指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学科博士后包含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二)企业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江省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或科研基地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企业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或基地管理,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或基地进行。第十五条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招收博士后人员。(二)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人员,也可以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教授或研究员,以及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可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第十六条博士后人员的申请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二)符合各单位对博士后人员招聘岗位的要求。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具体学术水平要求,由各单位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订,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详见《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招收博士后学术条件》第十七条学校通过定期在网站上公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凡已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师,以及拟申请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教师应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研究方向、在研项目、主要学术贡献等),经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并由各单位在网站上发布信息。第十八条各流动站应加大人才交流力度,扩大遴选范围,招收本校毕业的博士生比例一般应控制在50%左右。鼓励招收知名大学毕业的外籍博士及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博士后队伍的国际化程度。第十九条本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得进入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二十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招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我校博士后申请、录用程序(见附件1)办理手续。第二十一条选拔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的原则。各单位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择优录用。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进站第二十二条拟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应按期来校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由学校发放录用通知书。第二十三条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护照)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第二十四条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人员,须在进站6个月之内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第六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是有期限的工作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学校发放工作证、图书借阅证等证件,并在相应证件上注明“博士后”。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博士后人员在所在单位或企业作开题报告,并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核表”,经单位或企业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归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七条对于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后人员,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确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进站第13个月内应完成中期考核。由所在单位或企业组织3~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见附件2)。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等级与第二年博士后津贴挂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第三十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应以浙江大学或合作企业(企业博士后)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七章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第三十一条合作导师应切实加强对博士后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具体学术行为的监管。第三十二条合作导师应支持博士后人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合作导师按所做贡献在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署名的,应认真审阅,如果合作研究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导师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如果合作研究成果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导师与所有署名人一起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第三十三条合作导师须参加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会、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评审会议,并在出站考核评审时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工作情况。如合作导师确因出国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博士后人员出站考评会议,应书面委托他人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第八章博士后人员的待遇第三十四条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及津贴(一)人事关系转来我校的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由学校、学院、合作导师共同提供,包括基本工资、博士后津贴、工作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其中外籍博士后人员除博士后津贴、工作津贴外,基本工资及其他待遇合并发放(详见附件3)。(二)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人员享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相关待遇;企业博士后人员享受招收企业的相关待遇。第三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租住博士后公寓或学校其他公寓。第三十六条博士后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相关政策(一)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在杭州市落常住户口,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到在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入托等享受杭州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三)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四)外籍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博士后人员的资助与奖励第三十七条校外博士毕业且人事关系转来我校的学科博士后,由学校或单位提供科研启动费。第三十八条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核发奖励。第三十九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申请,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第十章博士后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第四十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申请出国(或出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并签订《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协议书》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或出境)手续。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和企业博士后的有关出国(或出境)手续由在职单位和所在企业负责办理。第四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站期间有出国(或出境)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总时间应不少于出国(或出境)时间。第四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应遵守协议规定。对于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按自动退站处理,并扣回出国期间已支付的工资、津贴等。第十一章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延期与退站第四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应在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前1个月,向单位或企业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送校外2位专家评审。第四十四条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或企业组织召开出站考核评审会议,并组织5名以上(含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见附件4),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学校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第四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除有培养协议的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期满但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杭州市人才中心代管。第四十六条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提出出站申请。博士后人员将下载的“博士后期满登记表”与单位接收函、调档函等材料一起交单位审核。单位完成网上审批后,将相关材料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并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博士后人员分配工作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落户介绍信。第四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手续,退回租住的学校公寓,无故拖延者,将按违约处理。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单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第四十八条特别优秀的博士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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