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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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汇报人:目录CONTENTS案例延伸思考案例分析问题的提出公司情况案例思考结论分析内设研发部门还是组建独立研发中心?公司情况案例背景深圳某高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是由香港某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投资2,000万港币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预计经营期限为20年。主要经营业务为生产电脑打印机、微型电脑及有关附件,其产品百分之百外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自开业以来连续取得赢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大约在2000万元左右;因已过税收优惠期限,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4年该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需求,拟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两年。科研部门提出技术开发费预算需要资金660万元,第一年预算为3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360万元。考虑到未来两年中公司技术开发费用较多,因此企业的资金周转预计会出现一定的困难,造成经营管理上的不便。公司管理层讨论该问题的时候,公司税务顾问提出我国税法中对技术进步企业的鼓励和支持及相关优惠政策,认为可以在税收方面可以作为获得相应的利益和补偿。实际上,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时,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筹划,合理地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节约技术开发投入成本。于是,企业会计人员准备通过申报技术开发费的方式节税,但是税务专家认为企业在不影响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独立的技术研发中心,作为该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接受总公司委托进行技术研究开发从而获得较多的加计扣除。那么具体哪种情况更适合企业呢?问题的提出税筹思路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我们通过比较两种方案各自的涉税情况来比较其优劣。方案二内部设立研发部门将其技术开发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研发中心,作为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并接受总公司委托进行科研试制。方案一筹划思路与方法方案一内部设立研发部门[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上一年度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为50万元,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万元,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50万元,可税前扣除额为450万元;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万元,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8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540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990万元;小于每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可抵税990×33%=326.7(万元)01Optionhere02Optionhere《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03Optionhere04Optionhere政策依据03Optionhere方案二将其技术开发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研发中心,作为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并接受总公司委托进行科研试制。成立独立研发中心,作为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委托其子公司进行科研试制的技术开发费按照合同价格结算。假设子公司除了收取研究成本外再加收成本的10%作为对外转让溢价。则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1+10%)=330(万元),可税前扣除额为330+330×50%=495(万元);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1+10%)=396(万元),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98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594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1089万元,可抵税1089×33%=359.37(万元)而对于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作出了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政策依据显然两种筹划方案的抵税情况是有差异的,表现为公司分立前后因开发费差异金额为359.37-326.7=32.67(万元)。设立独立核算的研发中心比较节税。在方案一中,因为企业内部转让只能按成本计价,不存在转让溢价。即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费是固定的,没有调控的空间。因此若研究开发费为X,则企业能享受到的所得税扣除优惠为X+0.5X=1.5X。在方案二中,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即母公司支付给子公司的委托开发费用必须大于研究成本。若研究开发成本为X,转让溢价为Y,则企业整体能享受到的所得税扣除优惠为1.5(X+Y)-Y=1.5X+0.5Y。可见,外设科研中心能为企业带来比内设研究开发部多50%溢价收入的加计扣除。结论分析作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纳税的工业企业,只要有进行技术开发的计划,就一定要做好预测工作。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尽可能使得技术开发费的增长率达到10%以上。同时,在赢利年度多安排技术开发费、亏损年度少安排技术开发费,以获得最大限度的扣除,增加企业税后利润。在本案例中,方案二成立独立研发中心作为企业全资子公司必然会发生一些成本,如厂房费用、审计费用、验资费用、工商登记费用等,那么我们把这些因素加入到案例中又能得出什么结论呢?根据企业在税收筹划方案基础上做的测算,预计新成立独立研发中心将两年共耗资约8万元,相比而言还是方案二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最终选择了方案二。案例思考成立独立研发中心作为企业全资子公司的优越性并不仅仅在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该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应享受免征两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子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并转让,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案例延伸思考投资产品M还是产品N?某企业持有的200万元资金,可投资于产品M或N。产品M的购进价税总额与销售价税总额分别为150万元、280万元,各项费用总额20万元,全部用于国内销售;产品N进价总额与销价总额分别为184万元和274万元,其中出口比重为90%,各项费用总额16万元。(所得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17%。增值税退税率为17%。)案例背景公司情况企业投资于何种产品现金流入净增加额最大?问题的提出产品M:增值税=[280÷(1+17%)]×17%-[150÷(1+17%)]×17%=18.89(万)税前利润=280÷(1+17%)-150÷(1+17%)-20=91.11(万)所得税=91.11×25%=22.78(万)纳税现金支出合计41.67(万)税后利润=280÷(1+17%)-150÷(1+17%)-20-22.78=68.33(万)现金流入净增加额=280-150-20-41.67=68.33(万)产品N:销项税=[274×(1-90%)÷(1+17%)]×17%=3.98(万)进项税=[184÷(1+17%)]×17%=26.74(万)出口退税=[184×90%÷(1+17%)]×17%=24.06(万)增值税=3.98-(26.76-24.06)=1.3(万)税前利润=274÷(1+17%)-184÷(1+17%)-16=60.92(万)所得税=60.92×25%=15.23(万)纳税现金支出合计16.53(万)税后利润=274÷(1+17%)-184÷(1+17%)-16-15.23=45.69(万)现金流入净增加额=274-184-16-16.53=57.47(万)政策依据:增值税相关法规---增值税计算、增值税出口退税规定筹划思路与方法产品M总体税负41.67万,现金流入68.33万产品N总体税负16.53万,现金流入57.47万产品M产品N税负相差25.14;产品M产品N现金流入相差10.86结论分析产品M现金流入与流出相差26.66万产品N现金流入与流出相差40.94万经营产品N较之产品M对企业是更为有利的。不仅N的现金净流入量得以更大的增加,而且其税负也比M减少25.14万元,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纳税有效现金需要量的压力。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产品N的课征增值税的有效税基仅为名义税基的10%,即其增值税负担相对降低了90%;而产品M则不然,其有效税基与法定税基完全相符,因而增值税负担未得到丝毫的抑减。案例思考投资结构对企业税负以及税后利润的影响也体现在税基宽窄方面。由于某一课税对象的法定税基和实际税基(有效税基)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并且后者通常小于前者,因此,企业的实际税负一般比法定(名义)税负低。案例延伸思考敬请老师同学批评指正TAHNKYOUFORWAT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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