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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号”案常设国际法院案例案情简介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公海上的西格里岬以北五、六海里之间的海面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有8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负责值班的官员法国海军上尉戴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1926年9月15日,法院根据土耳其刑法对其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短期监禁(80天)和一笔为数不多的罚款(22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请求常设国际法院裁判土耳其对法国戴蒙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并请求法院在作出答复时指出如何给予戴蒙赔偿。法院判决常设国际法院于1927年9月7日作出了判决,认为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上的负责值班人员行使管辖,土耳其对他的刑事诉讼并不违反国际法原则。不考虑对戴蒙的赔偿问题。双方的主张土耳其坚持认为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法律根据是土耳其刑法第6条。法国认为,这一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原则,因为它试图把土耳其的管辖权扩大到适用于外国人在第三国的犯罪行为,这是违背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的。此外,国际法承认船旗国的专属管辖权,这一原则尤其适用于公海上的船舶碰撞事件。因此,只有法国才有权对法国船员戴蒙行使管辖权。法院的依据1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结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公海自由:公海上的船舶=船旗国的领土在该船上发生的一切如同发生在船旗国的领土上法院的依据2不承认在碰撞事件中存在着一项由船旗国行使专属管辖权的普遍国际法规则。作为国内法院判例可引用的很少,国际法庭也没有这样的判例。评析本案的判决主要涉及国家对其领域之外外国人的犯罪行为是否享有管辖权的问题。国际法相关知识•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国际公认豁免者除外),包括对领土本身有统治的权利。法院认为,国际法“远远没有订下一项禁止国家把其法律及其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其境外的人、财产和行为的普遍规则”,国际法让国家在这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刑法的属地管辖并不是一项绝对的国际法原则,也并不与领土主权完全一致。属地管辖权客观属地管辖权:公海上的船舶视为船旗国的领土,在该船上发生的一切如同发生在船旗国的领土上。若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结果产生在一条船上,等于发生在该船的船旗国的领土上主观属地管辖权:凡是行为在一国领土内发生的就视为是该国领土内的行为,即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法院否认当时存在着船旗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而是以客观属地原则来确认土耳其的管辖权。But…1958年《公海公约》第11条规定:“遇到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不应命令扣押或拘留船舶,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97条规定:“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度,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浮动领土说•公海上的船舶=该国(船旗国)领土•拟制领土≠实际领土•国际法是一套便利的规则,其目的在于帮助实现国际的稳定。如果由于国际法的存在而引起国际社会的冲突甚至于不稳定,那就是对国际法莫大的讽刺了,而通过分析管辖权制度我们发现这种讽刺的确存在。——何铁军《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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