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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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学年论文第一页共八页湖南商学院学年论文题目电子商务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学生姓名夏朝学号080140020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专业班级商务0801指导教师陈娟职称副教授二〇一一年四月湖南商学院学年论文第二页共八页电子商务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摘要]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电子商务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而却步,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因此积极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研究,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灵活法律框架,不仅可保障进行网络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可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拟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关键字]电子商务;立法;[ABSTRACT]thewaveofInternetglobalizationdrivehumanitystepintoanewinformationage.BecausetheInternetdoesn’thavelocationandtimelimit,ElectroniccommerceatradedifferentfromtraditionalmorphologythroughinternationalInternetwayarisesatthehistoricmoment.However,becausethelawitself,thetraditionallawstillhaveprobleminsupplementandrevisethenetworktradeinthisnewwayandcausedmanyderivativelegalproblemswithcurrentlawcannotregulateandadjust.Thismakesmanyprepareengagedinnetworktrademerchantstoflinch,theinfluenceoftherapiddevelopmentofthewaybusinessisconducted.Sostrengtheningthestudyofnetworktransactionsactively,andsetupstandardofflexiblenetworktransactionslegalframework,cannotonlysecurityfornetworktransactionstheinterestsofallparties,andstillcanguaranteethenetworkbusinesssmoothly.Thispaperintendstodiscussrelevantissues湖南商学院学年论文第三页共八页[KEYWORDS]Electroniccommerce;legislation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20世纪末,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电脑普及程度有了很大提高。相对的,IT类企业也如雨后春笋不断涌出,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增长呈几何级数;中国的互联网更是发展迅猛,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电子商务在中国也开始了蓬勃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虚拟市场,而通过网络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普遍看好电子商务的前景,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进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迅速,然而立法的滞后并没有跟上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目前电子商务在法律问题上还有不少问题,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我国已经颁布(或修正)了的有关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著作权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商标法》、《专利法》等。此外在《合同法》、《刑法》中,均增加了有关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相关条款。2004年8月28日《电子签名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业界人士纷纷认为这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律”正式诞生的标志。湖南商学院学年论文第四页共八页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范围问题目前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国际之间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本国人民的利益及国家主权,因此各国都相对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欧盟议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2.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湖南商学院学年论文第五页共八页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3.消费者权益和隐私的保护问题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湖南商学院学年论文第六页共八页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为了实现安全电子商务,必须加强立法研究,电子商务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参考国际惯例根据国情制定合理法律电子商务的发展程度已经跨越国境线,由于互联网的国际性,部分电子商务纠纷不仅仅涉及到国内,而且要和国外的部分国家打交道。如果法律不被国际接受,明显不利于我国处理相关纠纷,但同时如果全盘采用西式法规,不仅会水土不符,而且也会有被西方国家利用而牵着鼻子走。2.跟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边制定边完善。从全球来看,目前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法的制定,而电子商务的国际法也是紧跟技术,边制定边完善的,如联合国从1984年开始着手有关电子商务立法,先后提出了“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对利用电子方法订立合同所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电子数据交换所涉法律问题可能的统一规则提纲”等报告,最终出台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每一次都是随技术的变化而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所以,我国湖南商学院学年论文第七页共八页在拟订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应留有余地,以便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3.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相协调。如在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规范交易主体的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中依然是适用的。而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有关交易行为的规定,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交易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要对这些法律法规中不适应或有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另外,对于电子商务出现的新的交易行为,必须提出新的法律规范。4.注意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执法力度。我国有关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法规已有一些,但近年来有关电子商务的纠纷和网络犯罪仍居高不下,原因有二:一是立法的可操作性欠缺。如《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有关诉讼程序和证据采集证据应用的规定,而证据在计算机犯罪中是至为重要的;二是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者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淡漠与轻视。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加强执法力度。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总之,电子商务作为商业贸易中新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它的运行和发展在法律等诸方面还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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