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然而也是一个自然灾害包括传染病发生比较严重的国家,历史上就曾发生过几次大规模的鼠疫和霍乱,夺走了很多人宝贵的生命。为了减少传染病对国家人民生命和财产的损害,我国不断加快立法脚步,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法》为中心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制体系。国家的这一举措无疑对我国公共卫生的维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2003年“非典”疫情在我国部分地区爆发和蔓延,我们在抗击“非典”、适用法律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却发现刑法中专门用来预防和打击传染病犯罪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无法发挥作用。原因就在于自我国1997年新刑法对于传染防治犯罪作出规定以来,司法实践中很少发生这类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很少受到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关注,以致这些犯罪在刑法中的规定实际上处于虚置状态。因此,为了让刑法能更加有效地打击、惩罚该类犯罪,我们很有必要对该罪的立法、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作进一步的深思,完善《妨害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律体系的不足和缺陷,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概述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罪的基本定义主要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根据本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该罪的特征有:(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甲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这是两种致死率极高的两种恶性传染病。如果过生引起的对象只是乙类或丙类传染病,不能以本罪论处。(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并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的严重危险:(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2)拒绝按照国家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亦使该传染病扩产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行为是结果犯,有引起甲类传染2病传播严重行为的是具体危险犯。对于后者来说,是否引起这种严重危险,需要经过专家论证,如果没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严重传播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三)本罪的主体是个人或单位,但前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的行为会引起甲类传染病或有严重传播的危险,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能够预见而能够避免。但是,行为人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可能是故意。二、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为了准确理解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内涵及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做到准确的区分该罪与相似罪的区别,我们应当深入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了解构成该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要件在我国刑法学界,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侵犯客体表述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的健康乃至生命及社会秩序的安定。①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特别是国家防治传染病的政策和有关管理活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②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③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④5、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有关公共卫生与健康的管理秩序。⑤6、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和人民健康。⑥7、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有关管理制度。⑦在以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犯客体的诸观点中,只有第七种观点“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表述比较妥当,其他几种观点都有一定缺陷。为了从法律上对传染病进行防治,我国人大常委会从1989年开始陆续制定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有关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的中心就是要求各级行政部门承担统一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①欧阳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注释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31页。②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59页。③周振想:《刑法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23页。④刘远:《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⑤彭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版,第209页。⑥马登民,王东:《.新刑法精解与适用》,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9页。⑦曹子丹:《新刑法罪名量刑与案例通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7页。3的职责,要求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和控制措施。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犯罪行为,则是直接侵害了这些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前面几种观点混淆了该罪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几类罪的客体内容,因此显然是范围过于宽泛不适合作为本罪的客体。(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要件1、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本罪不仅是指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违反,还包括多《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有关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违反。根据刑法第330的规定,本罪之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是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具体包括下列两种情形:其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其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结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9条第2款对单位自备水源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的连结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般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结。因此,凡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结的,亦应视为本项规定的情形。(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3条的有关规定,卫生防疫机构是指卫生防疫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以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卫生防疫机构依法享有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权能,任何单位和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其所提出的卫生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这里的传染病病原体,是指传染病细菌的原体。这里的消毒处理,是指使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这里的拒绝不仅包括不进行任何消毒,也包括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消毒。(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感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①这里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诊断标准的人。这里的病原携带者,是指传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②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托幼机构的托育、教育等工作;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美容、整容等工作;其他与人接触密切的工作①。③准许和纵容是两种行为方式,只要行为人满足一种行为方式即可以构成本罪,如果是两种行为方式均具备,仍以一罪来处罚。(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此项规定是为了弥补前三项具体规定之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规定,其外延较广,包括上述三项未涉及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只有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执行的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明文规定而提出的诸种预防、控制措施的,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2、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是构成本罪的结果要件(1)引起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传染病必须是甲类传染病。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构成本罪。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和霍乱两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不是甲类传染病,而是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的传播或传播的严重危险,就不符合该结果性要件,不能构成本罪。其中,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2)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就可以构成本罪。所谓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是指实际造成①卫生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条文释义》,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5鼠疫或霍乱的传播,使他人感染鼠疫或霍乱。所谓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是指虽未实际造成鼠疫或霍乱的传播,但具有造成这类传染病传播的重大可能性。前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属于实害犯;后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属于危险犯。(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够成本罪的主体,下面将从四种客观要件的表现情况来具体说明:1、供水单位。其主体主要是城乡自来水厂、企业、学校、部门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中对应卫生标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自备水源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够成本罪的主体。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其主体范围较广,有城镇、环卫、医疗、防疫、商业、供销等部门及相关人员。需要指出的各级各类卫生防疫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3、准许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是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其主体主要是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是甲类传染病病人从事的易使甲类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如生产、管理、供应饮用水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饮食业的单位或个人;托幼机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运输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等。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主体最为广泛,凡是拒绝执行的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明文规定而提出的诸种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中也包括外交人员,只是他们在成为主体时解决的途径和方法有所不同。①(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件1、目前主要学者的观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形式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抑或两者兼有,我国刑法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对此,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故意论②、过失论③、混合论④。2、对上述观点的评述①卫生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条文释义》,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②陈广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24页。③叶峰:《刑法新罪名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