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金杜白彦春从发审角度看创业板上市需关注的法律问题B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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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行审核的角度看创业板上市需关注的法律问题白彦春|2009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法律责任:第53、54、55条。解读1.虚假陈述2.误导3.重大遗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解读1.合同约定/转移手续/所有权转移2.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解读创业板IPO规则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而主板(中小板)的要求是最近三年。1.重大变化2.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解读1.经营环境2.知识产权3.客户依赖4.营业外收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解读1.税收优惠合法性2.经营成果为主并实际取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解读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而中小板上市要求后一项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1.实质性判断2.比例判断3.胜诉分析判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解读对发行人的规范运作要求扩大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股权清晰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解读对发行人的规范运作要求扩大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同业竞争2.关联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解读创业板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从严完善治理结构;创业板公司在发行前就要求参照主板上市公司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职责。1.程序合法2.内容完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解读1.不存在2.资金占用/各种形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解读1.章程明确但亦要合理2.违规担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解读1.忠实勤勉2.资格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解读1.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2.社会公共利益3.违法发行证券(擅自/变相/违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解读1.用途明确性2.适应相当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解读1.成长性专项意见2.自主创新专项意见3.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解读1.受理期间2.不当宣传3.后果谢谢!请提问白彦春baiyanchun@kingandwoo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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