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从法律上讲,我国的公司具有以四个特征: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4.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1.设立方式不同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6.组织机构不同7.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1.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3.《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三、公司法人财产与股东权利1.公司法人财产权(1)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2)公司向其他企业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公司股东权利(1)公司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股东行使股东权应当注意的问题(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股东据此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其目的是防止股东的滥诉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一、登记管辖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登记的公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的公司3.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的公司二、登记事项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4.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三、设立登记(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二)公司设立的申请与登记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3.公司设立登记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四、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五、注销登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2.股东缴纳出资3.申请设立登记(三)股东知情权和分红权1.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股东分红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例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2.股东会的形式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3.股东会的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4.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法定职权。3.董事会的召开与决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4.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5.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有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家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监事会的决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国有独资公司(一)概念与特点(二)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股东人数不同2、股东的性质不同3、适用的行业不同4、组织机构不同(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2)董事会不同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同董事会的职权不同董事产生不同正、副董事长的产生不同(3)监事会组成不同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作任何限制。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装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4.履行股权转让手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但如果协商不成,《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应认购的股份。(2)缴纳出资。(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4)申请设立登记。2.以募集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1)发起人认购股份。(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3)召开创立大会。(4)申请设立登记。(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